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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脉络
一、一般规定
二、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变更
四、恢复执行
五、特殊情形
六、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的救济
七、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异议的处理
1 一般规定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 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2、和解协议中止执行的情形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 执行和解协议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4 恢复执行
1、一般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对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2、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3、不予恢复执行情形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4、执行恢复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5、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6、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5 特殊情形
1、以物抵债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2、提存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6 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的救济
1、救济方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执行和解协议诉讼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7 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异议的处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4)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5)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析法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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