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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电影《门徒》,谈谈毒品案件中特情介入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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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徒》是一部讲述香港警方卧底阿力深入敌穴,破获毒品犯罪大案的经典电影。阿昆(刘德华饰)做事一向小心谨慎,使得他能够把毒品生意运筹帷幄,从毒品的原材料、加工、运输、货仓、销售均安排不同的马仔跟进,单线联系,其表面看似小商店老板,实际是长年垄断香港海洛因市场的大毒枭,但由于身体状况日趋愈下,阿昆萌生了退隐江湖、金盘洗手的想法。他对已追随其8年多的阿力(吴彦祖饰)一直很器重,便将其收入“门徒”,作为自己的接班人。

8年来阿力以卧底的身份搜集毒贩的全部资料,但他对吸毒者阿芬(张静初饰)产生了怜悯之情,阿芬的情况让他对自己身份感到更加迷惘,在内心极为挣扎的斗争中,最终他还是选择了正义,辅助警方斩断整条毒品犯罪链条。

电影构思之巧妙,人物形象刻画之细腻,人性思考之深刻,以致于其在2007年上映后就一直被模仿,但往后的诸多影视作品均未能将之超越。《门徒》之所以能成为经典,原因之一是因为该电影改编于真实案件,桥段源于现实;原因之二是因为电影背后启发观众对人性作深层次思考。

当今中国,乃至世界都遇到的重大社会问题,即毒品泛滥,在电影的开头与结尾主主人公均发出灵魂拷问,电影的主人公阿力在卧底数年后,终于帮助警方破获了毒品大要案,拔出了整个毒品犯罪网络,但面对师傅“阿昆”、邻居“阿芬”的死亡,最终不禁发出“究竟人为什么要吸毒?直到昆哥和阿芬死后我才明白,吸毒是因为空虚。那么,究竟是空虚可怕,还是毒品可怕?我真的搞不明白。”的疑问。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样的问题同时也在启发戒毒所、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缉毒民警思考为何毒品越禁越普遍,吸毒人群越来越多,乃至现在的吸毒人员年轻化,且高文化水平,毒品泛滥的根源究竟在哪?物质丰富的今天,人们的精神生活愈发被忽视,精神供给匮乏,让大多数的精神居于亚健康状态,这也为什么会说空虚是吸毒的一大重要因素。毒品泛滥的深层次原因固然值得探索,但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的法律人,我今天只谈《门徒》电影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特情介入。

阿昆带领阿力进门,混入毒品圈,最后让其没想到的阿力竟然是警方卧底,让其身败名裂的是自己一手带出来的门徒,因而,电影的名称叫做“门徒”有着特殊反讽意味,这也是我今天为什么要讨论特情介入的一大原因。在侦查学里,特情、卧底与线人并非为同一主体,阿力是警方安排的卧底,理应不是特情,但为了能够深入浅出地引用电影中情节对毒品案件中特情介入问题作些剖析,在此暂且将其统称为“特情”。

在现实毒品犯罪案件中,我们也常常能够感受卧底、线人、特情的影子,但它却如幽灵一般,漂浮不定,难见其状。不得不提的是,基于毒品犯罪的隐匿性,涉毒人员的较强反侦查意识,使得这三类人成为侦查人员破获毒品案件的常见侦查方法,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涉毒人员被抓后,常说自己被人“坑”,常说自己被侦查人员钓鱼执法,当一个辩护律师听到当事人如此的辩解,有应该怎么根据卷宗判断案件是否存在特情介入,特情是谁?如果存在特情,特情实施的相关行为是否违法了呢?特情介入对涉毒人员的定罪量刑是否会有影响?

特情介入毒品案件后,辅佐警方破获案件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特情贴靠,简单来说,特情对已持毒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正准备实施大宗毒品交易的被追诉人,采用贴靠、接洽等提供机会的方式破获案件;二是犯意引诱,即被追诉人本身并无实施毒品犯罪的意图,结果在特情的诱惑之下产生了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三是双套引诱,即特情诱导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既为其提供上线,又为其提供下线;四是数量引诱,即行为人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故意,但在特情的引诱之下实施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

电影《门徒》中,分别出现过以下三个镜头分别对应了以上是三类情形。由于事件是发生在香港,我们暂且将此类行为切换到中国内地,对此类行为该如何看待,又该如何适用法律呢?

镜头一:在阿力接触阿昆之前,阿昆已经是香港的大毒枭,掌控了香港的海洛因市场。因此,警方抹去了阿力的真实身份,伪造了阿力的身份信息,派遣其作为特情混进阿昆的交际圈,在长达八年的时间内,逐步取得阿昆的信任,最终掌握整个制贩毒集团的内部构成,摸清毒品犯罪链条,进而收集该返祖集团的相关证据,致使阿昆在归隐前被捕。

阿力的此类行为属于特情贴靠,即对于已有犯罪意向者,向其提供犯罪的机会或机遇,进而协助警方将人抓获。此类行为无论是从普通群众的朴素正义感还是从法律人的理性视角去看待,对警方的侦查行为是予以认可的。

镜头二:在电影快要结尾之时,因“阿芬”对生活无望,让其丈夫(古天乐饰)帮其颈动脉注射海洛因(俗称开天窗),最终猝死在出租屋,尸体被老鼠啃咬,成为老鼠的食物。由于“阿芬”的丈夫终日吸毒,对年幼的女儿不加教养,阿力心生怜悯,为了女孩的成长,便忽悠瘾君子(古天乐饰)让其作为小女孩的监护人,并策划将其送进大牢。为了达到目的,阿力以高价报酬引诱他帮忙携带一批毒品,在机场被抓时,扒开西装革履,其大腿捆满了一块一块的毒品。

在普通人看来,阿力做得有理,此行为颇有正义感,值得推崇,而瘾君子是罪有应得,不值得怜悯,但抛开个人喜恶,用理性去对二人的行为作深度思考,便能发现阿力的做法尚有不足,乃至违法。

女孩的父亲本无运输毒品或携带毒品之主观故意,但在阿力的诱导之下才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也就是犯意引诱的情形。我们常说侦查人员是守法的模范,他们有责任揭露犯罪,打击犯罪,但他们没有诱导犯罪和挑起犯罪的权力,如果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滥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设局陷害他人,那么这必然是严重超越司法的底线。从最开始以高价利诱,到捆绑隐匿,再到机场查获,一切均在特情阿力的掌握之下。这样的犯罪并不是犯罪,而是带有演习性质的游戏或表演,而我们决不能将游戏当真,只能惩罚真正的犯罪之人,电影中被阿力忽悠的瘾君子不过是游戏中的“猎物”。对他而言,其不知晓阿力的架网布控,但他被捕之后,其余生将是漫长的刑期。无疑,这有失公平。

特情阿力与早已与侦查人员联络,这样的游戏必然不会让毒品流入社会,瘾君子(古天乐饰)运输毒品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之所以要追究某人的刑责,是因为行为人的涉案行为损害了刑法背后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毒品犯罪而言,背后的法益是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直接或者间接地促使毒品在社会流通。由于电影中瘾君子所携带的毒品均在特情阿力的掌握之下,永远不可能流入社会,永远不可能既遂,故其行为不应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应不应处罚,否则就会成为蓄意制造假案中的牺牲品。

站在共同犯罪的角度,若被引诱者构成犯罪,那么引诱他人实施犯罪者也应构成犯罪,阿力对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是产生了物理与心理上的影响力。在刑法理论上,这应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但由于特情与侦查人员具有特殊身份,是打击犯罪之人,若将其也作为犯罪人对待,就无可避免产生逻辑上的混乱,但一旦肯定阿力等人的此类行为,那么就意味这全社会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警方的侦查对象,也不能排除你与我某天会成为这样一场游戏中的“牺牲品”。

也许不少人会说,电影终归电影,它不过是编造的艺术作品罢了,没必要对此高谈阔论。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发生过如出一辙的冤案,该案在平反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将其公告,该案也曾被载入《人民司法》,成为了毒品犯罪中的一个经典案例,时刻警示我们需要注意特情滥用所可能造成的社会恶况。

时间倒带2001年,原甘肃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为了完成禁毒任务,让特情马进孝将购买的1000克毒品送去加工,最终整合为九块共计3669克假毒品(假毒品的外表面的海洛因含量只有0.19%,外角部海洛因含量只有0.1%,而内部不含海洛因成分)。7月下旬,马进孝在兰州租乘荆爱国驾驶的出租车,在行车途径,提议每一趟5000元的价格让荆爱国运输毒品,荆爱国同意后便留下了传呼号。8月上旬,马进孝与警察边宏伟、张文卓商量后,便呼叫联系荆爱国,让其开车到某某饭店运输毒品,当荆爱国车还没开多远,就被早已设网蹲点的警察抓获。一审法院认定荆爱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荆爱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经重审查明事情真相后,法院宣告荆爱国无罪。

镜头三:电影中,阿力为了能够进一步获得阿昆的信任,以自己需要购房为由向阿昆购买4版海洛因,进而将其倒卖到台湾以赚取差价。在购毒过程中,阿昆只有向阿力贩卖2版的意向,但在阿力的极力要求下,最终达成了四版的交易。

这类情形在法律上被称为数量引诱,贩卖人只有交易少量毒品的犯罪故意,但在特情为获得更高数量毒品以高额利诱或在提供其他更好的条件促成交易。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特情侦查是一把双刃剑,滥用特情而不加以约束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最终也极其容易导致冤案错案的出现。倘若不幸出现了特情违规引诱,致使被追诉人遭到设局陷害的情形,我们又该如何辩护呢?无论是站在社会普通群众的角度,还是站在为了当事人利益的立场,辩护人对特情滥用和特情违规的问题都应该重视。

特情介入案件所形成的实质材料主要有三种,一是侦查人员对特情进行询问,随后制作书面的证人证言,但对于特情的个人信息一概模糊化处理;二是侦查人员认为在案的证据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涉毒人员构成犯罪,便把特情提供的信息作为案件线索来处理,故卷宗上通常见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据研判’或‘据群众举报’某人在某地有毒品犯罪。”三是特情在行为活动中收集的证据。

特情对毒品案件侦破的作用可见一斑,警方自然也会对其身份进行保护。因此,在卷宗上自然不会留下特情的个人真实信息,避免其遭到报复。其次,侦查人员也是为了此类行为在往后的侦查过程中继续有效,故将其保密。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或法官为了增强内心的确信,通常会到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调阅相关的侦查资料,但对于律师而言,就没有这样的“福利”了。那么辩护律师该如何察觉到特情是否存在呢?

怎样去判断案件是否存在特情?依据常理,主要是根据涉毒人员被抓获的时间与地点,若毒品买卖双方约定在半夜交易,约定在荒无人烟的荒凉地区交易结果被抓了,那么这种情形之下,特情介入毒品案件的可能性会比较大。又如交易双方刚交易完,结果一方被抓了,或者警方事先掌握情报已在现场蹲守,那么这类情形下,特情介入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大。或者是以较高价格等交易方式进行毒品交易的。

若怀疑有特情介入,那么下一步就是如何确定谁有可能是特情。根据经验判断可以该情形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在交易现场没有被抓捕之人,侦查人员理应可以将现场所有的涉毒人员抓获,但基于保护特情的考虑,或出于往后对特情更深层次经营,而选择故意放跑特情;二是尽管某人在现场被抓捕了,但侦查人员并没有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而对其讯问,反之,不明缘故地将其释放;三是在被另案处理之人,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侦查人员均知晓将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追诉涉毒人员的犯罪行为,但为了对特情的实施保护,侦查人员也会选择将其另案处理;四是既没有被抓捕,也没有被另案处理,甚至是否被立案也不明之人;五是无从知晓其真实身份,在案卷宗只有其绰号之人,这类人身份信息不明,姓名不详,在整个卷宗中显得很突兀;六是恍若幽灵之人,这类人在犯罪过程中漂浮不定,只在出资、制造、运输等一些关键性环节偶有出现,而未在案发现场中出现的人员。

一名优秀的毒辩律师应当是力求完美的,办案中能够观乎细微,察觉蛛丝马迹,真可谓细节决定成败。

来源:微信公众号“毒案辩护何国铭”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何国铭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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