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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浙江发布全国首份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审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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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办理破产”是评定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

  3月3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

附图一.jpg

目  录

  一、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

  二、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典型案例

  1.黄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2.柯某文个人债务清理

  3.周某高个人债务整理案

  4.邱某斌遗产债务清理案

  5.余某娜个人债务清理案

  6.徐某炉个人债务清理案

  7.郭某法个人债务整理案

  8.洪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9.黄某友个人债务清理案

  10.徐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01

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

  2018年10月24日,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针对当前解决执行难面临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引起社会积极反响。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和自然人负债问题,台州法院不断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和“执行不能”退出新路径,2012年在浙江银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首次尝试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该案破产财产处置中,将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处置,这是全国第一例有据可查运用个人破产制度解决企业家对公司负连带责任的破产清算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自2016年以来,在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中,台州法院持续探索执行不能宣誓退出、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管理人清算等一系列创新机制。2019年4月,台州法院在全国首次出台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暂行)》,5月份审结全国首例以“破”字号立案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得到社会广泛关注,新华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国内外媒体均作了相应的报道,为推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台州司法实践。2019年以来,台州法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稳妥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

  2019年以来,台州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46件,审结119件。其中经管理人债务清理,认定系诚信债务人并终结执行程序的共18件,约占总审结数的15%;经管理人债务清理,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和解并终结执行程序的共7件,约占总审结数的6%;经管理人债务清理,认定债务人存在失信及不配合债务清理行为的共46件,约占总审结数的39%;无法联系债务人导致无法正常债务清理的共33件,约占总审结数的27%。另有15件案件,在管理人债务清理后,因存在案件社会效果不佳情况而退回执行程序,占总审结数的13%。

附图二.png

  (二)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审理特点

  1、债务人诚信度较好的,案件审理效果较佳。18件经债务清理后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因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和债权债务,积极配合管理人债务清理,没有失信行为,债务经清理后,报请法院终结执行程序,余债不再执行。

  2、具有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达成债务和解的可能性较高。部分达成债务和解的案件,债务人是因经营风险而负债,其有意愿通过分期清偿来解决债务问题,为自己创造重新经营、东山再起的机会。

  3、失信或不配合清理的债务人人数占有较高比例。在所审结的案件中,有46件案件的债务人存在失信行为或不配合管理人债务清理行为而被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占比达39%。其中成因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本身诚信问题,也有债务处置没有其他出路的制度方面原因。在当前涉自然人执行案件大量累积在法院、金融机构涉自然人金融不良贷款大量无法正常核销的情况下,建立个人破产法以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正确处理债务问题,尤显得紧迫。

  4、案件简易审理特点突出。相比企业破产债权人众多、财产调查及财产处置复杂的特点,个人债务清理的债务关系相对简单、财产处置相对容易,在所审结的案件中,基本采用简易听证程序代替债权人会议,有效降低时间成本。

  5、管理人获得报酬普遍较低。除部分有价值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外,由执行程序转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案件,基本上属于无产可破案件。个人破产后的财产价值相对较少的情况,即使从国外情况看也是比较普遍。因此,在个人破产立法中要考虑设立官方管理人机构,部分程度替代社会管理人机构的相关工作。法院在分配案件时,可以采取案件打包指定管理人方式,集约化审理案件,降低办案成本达到相对提高报酬收益的效果,以提高管理人办理案件的积极性。

  6、债务人申请债务清理的意愿进一步提高。两年以来,台州法院稳妥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在社会上产生了正面影响,许多债务人向法院咨询并表达希望进行债务清理的意愿。此外,也有部分金融机构为解决金融消费者债务核销问题,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表现出相当的兴趣,也有意向通过个人债务清理探索金融债务核销新路径。

  7、缺乏信用约束机制,事后监管存在难题。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终结后,法院终结诚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并向其送达行为保全令,在四到六年内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但如何监督,由谁监督,以及违反禁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是当前所面临的难题,需要深入探索。

二、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工作举措与成效

  台州法院在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从案件实际出发,稳妥推进各项工作机制。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切入点,探索“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新路径;以终局性解决债务清偿为目标,探索债务清理新机制,受理案件数为全国最多,案件类型最为丰富,债务清理机制最接近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1、坚持稳妥推进,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由于我国当前没有个人破产立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没有广为人知,个人破产话题比较敏感。台州法院在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中,坚持积极稳妥的工作基调,以妥善解决债务纠纷为目的,审慎受理和审理一批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不仅让一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退出执行程序,给予重新生活的机会,同时也向社会传递“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新观念,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价值的认识,案件审理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坚持两手推进,公平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权益。个人破产的程序价值一方面通过免责制度给予诚信债务人重新生活的机会,终局性解决债务问题。但同时破产程序也是一种发现程序,即通过管理人的全面调查和清算,甄别和发现债务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废债行为,并对此类行为予以惩罚。台州法院在所审结的案件中,债务人存在失信及不配合债务清理行为的共46件,约占总审结数的39%,均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这向社会传递了正面的讯息,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债务清理,既处理诚信债务人的债务问题,也打击失信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两手推进,公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创新意识,探索多领域个人债务处置新路径。台州法院在没有先例可供参考情况下,创新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在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的案件中,既有商业性债务清理,也有消费性债务清理;既有普通消费者债务清理,也有金融消费者债务清理;同时针对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处理债务时存在无交涉对手、无诉讼对象、无法处置财产的“三无”情况,创新遗产债务清理程序,在5件案件中由管理人负责处置遗产和债务,不仅解决了债权人处理债务的困境和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被拖入诉讼的情况,也使此类债务无需进入诉讼、执行程序而得到解决,起到诉源治理作用。

  4、坚持重整和解优先,鼓励有能力债务人清偿债务。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虽然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终局性解决债务的机会,但债务免除并非是个人债务清理的唯一目的。对于有能力以未来收入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在法院和管理人主导下,通过减免债务和分期清偿的方式,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可能清偿债务,避免债务人消极对待债务清偿。在周某高债务清理一案中,管理人尽责调查,使债权人对周某高财产和诚信状况有了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上,通过债务整理程序,促使双方在减免债务基础上,达成分期还债计划,不仅妥善处理了债务清偿问题,同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过去存在的对立情绪,案件审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5、坚持以理论指导实践,全面提升审判业务能力。台州法院自创新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以来,积极参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关课题研究及调研工作,加强与学术界沟通联系,邀请高水平学者给予理论指导,提升全市破产法官和管理人的业务能力。中院和临海法院共同完成省高院调研课题《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路径选择》,黄岩法院、临海法院、温岭法院、玉环法院也均完成相关课题或有文章获得重要奖项,为深度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打好理论基础。

三、下一步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工作重点

  深入持续地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工作,也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2021年,台州市委要求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十大标志性工程,其中提出“实施‘产权保护’工程,努力打造产权保护最优地”,在个人破产保护领域先行探索。台州中院将以此为契机,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个人破产制度宣传,引导社会观念转变。在当前社会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植人们心中,对于个人破产的制度目的和制度价值缺乏深入了解。加强个人破产制度宣传,是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手段。台州法院将逐步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审慎审理好每一件债务清理案件,注重案件审理效果,以实际案例宣传个人破产制度价值,引导社会转变观念。

  2、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共同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一是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联系,深入探索金融消费者领域债务清理和不良贷款核销新模式。二是加强与司法行政等部门联系,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相关事务性工作管理机制。

  3、探索建立个人债务清理援助资金机制。针对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可供清偿财产价值普遍较低的现状,解决管理人报酬及清理费用来源问题,为常态化推动个人债务清理审判破解障碍。

  4、探索建立法庭外债务清理机制。自然人债务人的总数普遍要多于企业债务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无法承受大量的债务清理进入司法程序,法庭外债务清理机制应当是处理自然人债务问题的重要路径之一。探索法庭外债务清理,结合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借助专业化平台如银行债权人委员会等推进庭外债务清理。

  5、加强打击个人债务清理领域逃废债行为。进一步研究个人债务清理领域对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重点打击欺诈、拒执、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02

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典型案例

No.1

黄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全国首例债务清理;偏颇性清偿;未如实申报;恢复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黄某某,原从事生产经营,因经营不善、大额货款无法收回等原因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加之债务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逐渐丧失劳动、工作能力,最终陷入债务困境,无法清偿债务。

  【审理情况】

  2019年3月29日,债权人以债务人黄某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4月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破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在媒体上发布受理和债权申报公告,并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黄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管理人经指定后,对黄某某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调查。经对债权审核,共有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金额为419331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向债务人了解其财产和债务情况,债务人表示除了申报的债权人外,其还有众多同村的债权人,但这些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始终未提起诉讼,也不申报债权。管理人在债务人的配合下调查了其微信、支付宝的款项进出情况。管理人还在法院执行局的配合下借助“点对点”查控系统结合实地走访等手段调查了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未发现债务人存在明确的财产。但是,根据债权人反映,债务人隐瞒了部分收入。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发现债务人对该部分收入的去向问题,债务人未如实向管理人作解释和说明。同时,根据债务人自身的陈述,其对于未起诉的债权人还存在偏颇清偿的现象,未向全部债权人公平的清偿债务。管理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如实申报全部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无法认定其诚信处置和清偿债务,且债务人还存在偏颇清偿等的不当行为,据此,管理人于2019年5月5日提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建议不终结执行程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裁定,终结了黄某某债务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对黄某某的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首例受理的具有个人破产制度要素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发现债务人存在未如实申报全部财产收入及存在偏颇清偿等不当行为,导致无法取得债权人谅解,不宜认定其为诚信债务人,最终人民法院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后,交由执行部门对其恢复执行。对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而言,本案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向社会传递出非常明确的信号:如果债务人隐瞒或者未如实报告财产和债务情况,甚至对部分债权人进行偏颇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那么个人债务清理就是很好的发现程序,让隐匿财产显形,严厉打击躲避债务清偿的行为。

No.2

柯某文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经营失败;诚信债务人;自由财产;余债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柯某文自16岁开始一直从事木制工艺品代加工,为生产经营所需向三家银行借款,后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沉重的债务也使柯某文的生活陷入困境,2011年柯某文与妻子许某协议离婚。后债权人将其起诉至法院,2013年柯某文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并被实施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银行帐户被冻结,出行不能乘坐飞机、高铁,无法再从事木制工艺品代加工业务,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其所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属农村集体所有,无法强制执行处置,债务一直未予清偿。

  【审理情况】

  2019年3月29日,债权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银行)以柯某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柯某文进行个人债务清理。2019年4月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台州银行对柯某文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柯某文的管理人,并在媒体上发布债务清理和债权申报公告。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对柯某文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管理人对柯某文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银行帐户、不动产等展开调查,并多次走访当地村委会、村民。管理人了解到,柯某文的负债确系因生意亏损造成,没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目前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和女儿的资助维持基本生活费用。在管理人调查期间,柯某文积极配合管理人团队对其展开的财产调查工作,如实陈述债务发生和亏损原因,以及家庭情况和财产状况。经管理人财产调查,柯某文名下仅有农村房屋的一半产权及生活用品,无其他财产。债权人有三家,合计申报债权金额为480410.43元。管理人经调查认为柯某文系诚信债务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本案债权债务清楚,故采取简易审,以听证会代替债权人会议,三家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财产调查报告和财产处置方案及保留自由财产未提出异议,故管理人于2019年4月29日提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建议终结对柯某文的执行程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浙10破2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柯某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向柯某文签发(2019)浙10破2号行为保全令,保全令保留当前无法处置的农村住房在将来可处置时应清偿债务的要求。执行部门据此组织柯某文进行义务保证宣誓。管理人、债权人均出席并见证债务人的宣誓仪式。柯某文宣誓:承诺自己将严格遵守保全令所规定的行为限制,保证诚实做人,诚信做事。随后,管理人向债权人发送监督告知书,向柯某文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寄送协助监督柯某文行为保全令的函,告知各方在柯某文行为保全令期间有权监督其应当遵守的各项义务。同时对柯某文执行案件予以终结。

  【典型意义】

  台州法院在全国首次出台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具备个人破产制度要素。该案在债务清理后终结执行程序,以终结执行程序替代发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同时也是国内首例以终结执行程序代替免责制度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生产经营中因合理亏损导致陷入债务危机,在“黑名单”的加持下背负着沉重的债务,看不见生活的希望。通过引入具有个人破产要素的“个人债务清理”概念,参照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指定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对部分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在完成执行退出义务宣誓和遵守行为保全令的前提下,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并接受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共同监督。(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办案过程中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境,导致执行员未能及时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司法实务探索中,委托律师事务所以调查人的身份介入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以期能达到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目的。(3)保留债务人基本生活财产,保障债务人生存权利和尊严。(4)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给诚信债务人重新生活的机会,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氛围,为净化信用环境,推动社会诚信创造条件。

No.3

周某高个人债务整理案

  【关键词】债务重组;分期履行;执行措施退出

  【受理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周某高是个诚实本分的劳动者,2012年为了帮助朋友王某一周转资金,遂向债权人王某借款。后因王某一未能及时还款,举全家之力仍不足以归还全部借款。债权人于2017年诉至法院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王某一因目前在法院尚有标的较大未执行案件,又沾亲带故,故目前周某高尚未起诉王某一主张债权。此事不但导致其本人陷入债务困境,也使妻子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家庭生活因债务原因举步维艰。因被纳入“黑名单”,其与妻子的工作不稳定,收入有限,还有供养父母,培养孩子成材,以及租住房屋,不具备一次性归还本息的能力,债务一直未予清偿。

  【审理情况】

  2019年6月,周某高得知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可获得债务重整或豁免,遂以其本人无财产可供清偿为由,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浙108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周某高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并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周某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开展财产状况调查及债权申报工作。管理人在周某高住所地张贴债权申报公告,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还对周某高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并实地走访周某高住所地,核实了周某高的债务形成原因,确认所欠债务本金18万,周某高及其妻谢某予以认可。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其及配偶存在隐瞒、隐匿财产及收入的行为,属于诚信债务人。2019年7月18日,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临海市人民法院主持下召开周某高个人债务清理听证会。2019年7月27日,在管理人的沟通协调下,债权人王某与周某高、谢某达成债务整理协议。2019年8月30日,临海法院裁定终结周某高的债务清理程序,同时不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目前,债务整理计划在管理人监督下正在执行之中。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台州中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的个人债务整理机制。周某高及妻谢某系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因帮助亲友的仗义之举而使自身陷入债务困境,且因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受强制执行措施的约束,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收入减少,导致债务清偿陷入恶性循环。本案在管理人财产调查基础上,最终促使双方在自愿、互相理解的基础之上达成债务整理协议,进行债务重建,不仅使周某高和谢某的债务压力减轻,而且通过分期还债,给周某高和谢某喘息的空间,不再因为“黑名单”而处处受制而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另一方面,通过债务清理,使债权人了解债务人财产、债务及诚信状况,最终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予以谅解,宽容债务清偿时限,化解双方此前的猜疑和对立情绪,也维护了债权人一方的权益。

No.4

邱某斌遗产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个人遗产清理;执行转清理;公平分配

  【受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邱某斌因车祸去世,其生前向陈某章、杨某玲、范某表、陆某烟、陆某明、许某倩、周某良等人借款多笔均未偿还,另有杨某某、余某伟等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形成的追偿权纠纷。其继承人有父母、妻子和两个子女。邱某斌去世后,上述多名债权人将邱某斌的父母、妻子和子女诉讼至天台县人民法院,要求在其父母妻儿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邱某斌的父母、妻子和子女被列为执行人。因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较大,继承人表示放弃财产继承,由债务人女儿邱某怡为申请人,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邱某斌进行遗产债务清理。

  【审理情况】

  2019年9月18日,债务人邱某斌女儿邱某怡以债务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邱某斌遗产债务清理。天台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遗产债务清理申请后,指定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为邱某斌遗产债务清理管理人,并发布债权申报公告。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启动对邱某斌的遗产财产状况调查工作,对邱某斌的遗产和债务进行了全面清查。经管理人调查,涉及邱某斌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共有17名,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610935.86元,涉及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担保债务,并查明债务人生前财产有数处住房。经管理人变价处置,债务人邱某斌遗产总计为317627.2元。2020年9月3日,本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财产分配方案及管理人报酬等事项进行表决,所有表决事项均获得债权人全票通过,本案最终的清偿比例为15.68%,涉及邱某斌父母、妻子和子女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为国内首例遗产债务清理案件。在个人破产制度中,遗产破产为个人破产之特别程序,遗产作为破产财团,为破产法意义上的特别债务人,遗产破产实质为对财团破产而非对人破产。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当时的法律,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况下,遗产实为无主财产,但因无具体制度规定,导致债权人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况下,在处理遗产债务时面临无交涉对手、无诉讼对象、无法查明财产的窘境。实务上,许多法院根据债权人起诉,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在不查明遗产情况下判决继承人履行义务,甚至将继承人拖入强制执行程序之中,损害继承人合法权益。民法典实施后,虽然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但与破产法意义上的管理人制度并不相同,继承法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虽然赋予遗产管理人处理债权债务的职责,但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相比还是的有所不同。本案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为此类债务提供纠纷处理路径,由管理人独立进行遗产财产调查,具有公平性和客观性,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No.5

余某娜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简易清算;无产可供分配;债务解困

  【受理法院】路桥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余某娜,系普通务工人员,目前处于离异状态,居住在父母宅基地的老房中,独自抚养11岁的女儿。余某娜本身收入和消费水平不高,发生负债是因为余某娜出于亲情预支信用卡给兄弟周转无力归还,被拖入债务纠纷,导致成为被执行人,债务一直无法清偿,其从事打零工,要维持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生活处于困境。

  【审理情况】

  2019年6月13日,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余某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余某娜进行债务清理。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浙1004破申14号裁定受理对余某娜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并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其债务清理管理人,同时在媒体上发布受理和债权申报公告。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余某娜的财产和债务状况进行调查。经调查,余某娜无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仅有一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金额为5万。2019年6月21日,路桥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债务清理听证会。管理人向债权人就财产调查和处理作了报告。本案因债权人人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依照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暂行)》适用简易清算程序审理。管理人在详细调查债务人的各项财产状况后发现除去可以作为破产豁免财产,准予债务人保留的财产外,目前债务人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在债务清理过程中,债务人始终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如实说明其财产及债务情况,无不诚信行为,故于2019年7月12日出具了《财产及债务状况调查报告》,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2019年7月20日,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并建议对余某娜终结执行程序。路桥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04破字13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本案债务清理程序并向余某娜签署行为保全令。执行部门组织管理人、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义务宣誓,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具有社会保险功能,通过债务免除,让债务人重新获得维持生活的条件。本案就是个人破产制度这一功能的实践体现。本案是一位普通务工人员通过债务清理脱困、解除债务枷锁的典型案例。债务人本身债务结构不复杂,负债完全是因为出于善意,为帮助亲弟弟缓解困境,导致自己受到牵连。债务人收入状况一般,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还债能力较弱。通过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如实向管理人、债权人通报自身财产和债务情况,全面配合管理人进行各项调查,虽然最终无财产可供清偿,但仍取得债权人的谅解,法院也依照规程对其退出执行,使其重获新生。本案因亲情而起,因法律而终,是情与理的有效结合,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No.6

徐某炉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经营失败;债务清理;脱贫重生

  【审理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徐某炉系农民,无固定工作,家庭成员包括妻子骆某某(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及一子一女,系在校学生,徐某炉父母均已亡故。2012年9月27日,徐某炉由徐某飞担保向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海农商行)借款85000元用于农业经营。但因气候及市场原因,其承包种植西瓜亏空,因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又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失去还款能力,债务一直未予清偿。

  【审理情况】

  2019年6月26日,徐某炉以其本人无财产可供清偿为由,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个人债务清理。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浙108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某炉的债务清理申请,在媒体上发布受理和债权申报公告,并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徐某炉的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开展财产调查及债权申报工作。经调查审核,1户债权人申报1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9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85000元。债务人徐某炉目前尚未有可供清偿的财产。因本案债务清楚,2019年7月18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决定采用简易审,主持召开徐某炉债务清理第一次听证会,债权人对管理人财产调查及债权审核没有异议。2019年8月29日,临海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临海农商行的债权90000元,并终结徐某炉的债务清理程序,同时签发行为保全令。2019年9月19日,临海市人民法院组织徐某炉举行义务宣誓仪式,徐某炉宣誓,保证在保全令实施期间,不违反保全令的内容,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管理人在保全令期对徐某炉的行为进行监督,徐某炉每半年向管理人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执行部门据此终结对徐某炉的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体现破产保护理念,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提供途径,为因债贫困的债务人解脱贫困,这也符合国家扶贫脱贫的政策精神,本案就是较好的实践。本案债务人因经营种植业失败,无财产和能力清偿债务,还需要维持家庭生活,生活陷入贫困,对于此类债务人来说,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给予诚信债务人一个“重生”的机会,使其能回归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中来。特别是像对徐某炉这样的单亲家庭来说更是一件能使其高兴的事,就像徐某炉说的“自己出门再也不用提心吊胆怕被拘留,孩子上学也不用被人歧视,说有个老赖的父亲,最主要的是今年还可以送女儿去上大学。”这其实也是作为一个家长最简单的愿望。债务清理让这一家人摆脱了债务困境和生活贫困,使其重新获得继续生活的希望。

No.7

郭某法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个人债务清理;执转破;整理计划

  【受理法院】椒江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郭某法于2012年被查出喉癌,并因手术、化疗等负债。本案中,申请人台州市椒江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另一债权人台州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郭某法的债权,均为郭某法为第三人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产生。虽然郭某法始终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终因自身经济能力和身体状况等原因无力偿还债务。

  【审理情况】

  椒江法院在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出台后,第一时间将该案由执行程序转为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根据台州市椒江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郭某法债务清理一案,并于2019年10月24日指定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案管理人。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编制了债权审核表,确认的债权共2户,即台州市椒江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为5522383元。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郭某法个人债务听证会。经管理人调查,郭某法系某医院退休职工,每月有7300元左右退休金,由于身患喉癌,每月需花去医药费2500元左右,且所确认的两笔债权除郭某法外仍有其他担保人,由此,郭某法提出了个人债务整理计划,希望能够按计划偿还债务。听证会后,经管理人多次协调沟通,债权人台州市椒江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债务人郭某法提出的个人债务整理计划,郭某法拟清偿债务的金额为315600元。三方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了郭某法个人债务整理协议,由管理人监督郭某法个人债务整理计划执行。目前债务整理计划仍在进行中,整个债务整理计划将持续五年。

  【典型意义】

  该案是椒江法院第一个成功进行个人债务整理计划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对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有典型意义。台州两级法院在提炼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对于诚信却不幸的债务人而言,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可以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重新规划工作与生活;对于法院来说,个人债务清理有助于理清被执行人的债务与财产情况,破解执行难,也能进一步畅通“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渠道;对于债权人而言,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惩罚不诚信债务人,从而有效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对社会造成的风险和隐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社会经济活力。

No.8

洪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再次申请;未如实申报;恢复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黄岩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洪某,因赌博、借高利贷无法偿还等原因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最终陷入债务困境,无法清偿债务。

  【审理情况】

  2018年11月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曾受理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对被申请执行人洪某的财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5月24日终结清算程序。管理人对洪某的家庭情况、工作、资产、负债状况、负债原因等进行全面调查,认为洪某不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建议继续执行。

  2020年7月14日,债务人洪某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2020年7月14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003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洪某的个人债务清理,并于2020年7月17日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洪某的管理人。对洪某再次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洪某在之前管理人调查中未能如实披露负债状况,存在不诚信之行为。管理人认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债务人应当在程序中秉承诚信的原则,如实披露,但洪某未能遵守,建议终结本次债务清理程序,其继续执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浙1003破27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洪某的债务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在受理之前,法院曾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管理人清算机制,指定清算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清算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隐瞒财产,终结清算程序恢复执行。近两年后,债务人又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如已认定债务人不属于诚信债务人,应当限制其在一定期间内再次申请。因此,个人破产立法应当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债务人重复申请破产。此类问题,可以作为今后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思考空间。

No.9

黄某友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因病致贫;诚信债务人;余债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黄岩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黄某友向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因生病治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致使陷入生活困境。2019年9月26日,银行以债务人黄某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黄某友进行债务清理。

  【审理情况】

  2019年9月26日,银行以黄某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个人债务清理。2020年3月31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0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银行对黄某友的债务清理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黄某友的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黄某友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银行账户、不动产等展开调查,并多次走访当地村委会,并向村民了解情况,确认黄某友因病无力偿还贷款,仅有一间农村旧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黄某友无赌博等不良嗜好,目前无固定工作,靠低保和亲戚朋友的资助维持基本生活。在管理人调查期间,黄某友积极配合管理人团队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披露情况。

  管理人经调查认为黄某友系诚信债务人,不存在失信行为,于2020年9月27日提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给予退出执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浙1003破1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黄某友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向黄某友签发(2020)浙1003破1号行为保全令。

  【典型意义】

  个人债务清理,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豁免债务,提供重生之机会。但债务人应当有合理的负债原因,对于负债原因的调查职责须由管理人落实。管理人调查范围应予适当外延,如基层自治组织等均应当征求意见,核实债务人情况等。债权人基于管理人的调查核实,取得对债务人负债的谅解,从而豁免债务,体现个人债务清理对诚信债务人的保护关怀。

No.10

徐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家庭成员不配合;大额支出不能说明;恢复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配偶共同经营某建材厂,经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融资,后企业效益不佳,无法及时偿付,最终陷入债务困境。徐某某配偶未在强制执行之列。另据其自称,执行期间在服务企业就业为生,负债后房屋已出让,现租房居住。其女在国外留学,债务人称系由其朋友提供资助,但未有客观证据加以印证。

  【审理情况】

  2019年6月13日,徐某某以其本人目前暂无财产清偿债务为由,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2019年6月17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8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某某的债务清理申请,同日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徐某某个人的管理人,并在媒体上发布债务清理和债权申报公告。债务清理期间,管理人共计收到2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1,231,202.74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对徐某某负债原因及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其家庭背景、工作情况、银行帐户、微信、支付宝、不动产等。经管理人借助人民法院执行局“点对点”查控系统、现场走访、调取各部门资料,管理人未发现徐某某存在可供清偿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是,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徐某某配偶银行账户在徐某某涉诉后仍有大额资金进出,一女在国外留学、一女读大学。鉴于留学需一定经济支持,但经管理人要求,徐某某未对相关教育费用支出作出具体合理的说明,也未并提供客观证据。

  管理人认为,徐某某未能配合调查,未应管理人要求提供银行流水信息及家庭全部收入状况,亦未能说明并提供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银行流水,其行为有悖诚信。据此,管理人于2019年9月2日提请临海市人民法院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裁定,终结徐某某的债务清理程序,交由执行部门恢复对徐某飞的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该案系配偶一方申请债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债务人未如实、全面配合管理人调查,无法认定其为诚信债务人,故恢复强制执行。究其负债原因,本案债务人经营行为涉及家庭共同经营,其家庭及成员财产应当纳入调查范围。管理人在调查上须全面并进行适当的外延,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1)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调查,不应局限债务人个人本身,应对其家庭及近亲属财产作全面、细致的调查。(2)债务人配偶如有高消费或账户内资金有大额流水的,债务人有义务承担款项来源说明,该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如债务人或其配偶不予配合或不能作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债务人子女存在大额教育消费,债务人应当作合理说明,并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其费用支出的来源及合理性。如不能配合调查或说明正当的支出来源,则视为未如实申报财产行为。

(来源:微信公号“台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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