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争议案例丨员工因揭露公司“违法用工”信息被判二年

免费 刘思瑶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3,914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一、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唐某入职衡阳富某康公司工作,因唐某对公司很多问题不满,于是利用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上的漏洞,多次非法窃取公司机密文件,并通过QQ邮箱发送给一名微信好友(身份不详)。被告人唐某窃取的文件于2019年8月8日在美国的“中国劳动观察”网站发布,标题为“亚马逊非法用工,强迫实习生加班”,后该文章被其他网站转发,给衡阳富某康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经鉴定,衡阳富某康公司的经营信息具备了构成商业机密的全部要件;该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在2019年8月8日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该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调薪造成2019年8月正式用工成本损失为人民币140703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认为其只是举报衡阳富某康公司的违法用工的事实,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衡阳富某康公司用工成本造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

  法院查明被告人唐某窃取的公司机密文件具体是指:1、公司人力招募政策规则;2、公司配合输送实习生的学校名单;3、公司人力雇佣问题和解决方法;4、公司聘用派遣工超标的数据;5、公司使用实习生和正式工的成本对比;6、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7、公司短期工的替换计划;8、公司人力招募现状、人数、加班量;9、公司今年7月的人力状况、劳工离职、薪资与各项劳工议题管理;10、公司的会议记录。

  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评析

  我们认为本案判决存在三个有争议的地方

  1、唐某所泄露的信息不应属于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即商业秘密的成立须同时满足“非公知性”、“价值性”及“保密性”这三个构成要件。

  我们认为本案中唐某所泄露的公司用工管理信息并不满足商业秘密“价值性”这一构成要件。理由是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应体现在外部市场商业活动中,即能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优势。本案唐某所泄露的是公司内部用工管理信息,该信息最多能给公司提供用工参考依据,不具有商业交易价值,无法直接用于提升市场竞争优势,即使公开了也无损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因此不满足“商业价值”这一法定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秘密与商业秘密容易混淆,在概念上公司秘密所涵盖的范围大于商业秘密,如人事秘密、薪酬秘密、财务秘密等属于公司秘密,而公司秘密要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毕竟在法律责任方面,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一般仅受公司法调整,而泄露商业秘密则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认定起来应非常严格。

  2、即使唐某所泄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也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证人证言显示,唐某在网上披露公司用工信息后,大批员工从富某康公司离职,公司因调薪造成的用工成本损失高达1407039元。

  从该证人证言可以推断,唐某所泄露的确实有可能是公司“违法用工”信息,否则公司不会后续进行大规模调薪。

  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直接规定商业秘密无效的情形,但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外部分各省、市、自治区的《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也有相关规定,如《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条例保护”。

  对此,我们认为若涉案公司本身的商业秘密是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应受到保护,唐某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否则有违公众基本认知。

  3、在证据方面,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应属无效。

  在证据认定方面本案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案共做了四份鉴定,其中一份鉴定意见由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该鉴定意见为“某公司的经营信息文件具备了构成商业机密的全部要件”。

  我们认为该鉴定机构的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性判断,而非是与技术争议有关的事实问题。涉案公司的经营信息文件是否具备了构成商业秘密的全部要件,应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综合作出判断,鉴定机构直接作出此认定等于直接代替法官作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判断,属于越俎代庖。因此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行为应属违法,鉴定意见应属无效。

三、小结

  本案一言概之,就是员工对公司产生不满,进而披露了公司违法用工的事实。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公司对员工泄露信息的愤慨,并寄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制裁。虽然本案被害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但我们认为法院在认定罪与非罪时,还是应保持中立客观,遗憾的是面对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进行说理,进而导致判决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本案案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8刑初151号

(来源:微信公号“法夫人与律先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刘思瑶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刘思瑶
  • 文章48
  • 读者24w
  • 关注47
  • 点赞312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事务部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律协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疑难复杂案件,如涉案资金高达2亿的集资诈骗案、废矿走私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等,获无罪释放、轻判等辩护效果。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争议案例丨员工因揭露公司“违法用工”信息被判二年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5课时/7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争议案例丨员工因揭露公司“违法用工”信息被判二年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5课时/7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