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犯罪主体
1、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案例1:陈华强被控玩忽职守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刑终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
二、如何认定犯罪客观行为
2、行为人没有做到其工作职责之外的更高工作要求和更多工作事项的,不能以此认定为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案例2:白玉婷被控玩忽职守宣告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 庆中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
3、行为人执行集体讨论后的决定,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案例3:陈春裕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刑终53号刑事判决书)
4、行为人的公务行为违反了某行政机构的相关规定,但却是根据另一相关的行政机构的明确要求去做的,不属于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案例4:周继瑜、夏用清、刘海斌、王开明被控玩忽职守案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刑终340号刑事判决书)
5、下级如果违反的是明确的政策规定,那么不能因此认定上级监督、管理不力。
案例5:王某某、曾用名王怀平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刑终311号刑事判决书)
6、行为人工作中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工作失误,而不是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案例6:杨小勇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刑终246号刑事判决书)
7、行为人对超出自己专业知识或决策权力的事项不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案例7:张连波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8、行为人被临时借用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非实质性工作,没有参与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实质性工作的,不能认定其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和主观故意。
案例8:张伟、李珍龙被控玩忽职守罪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刑再15号刑事判决书)
9、单纯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本身不是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
10、在好的出发点的指引下对工作进行的积极探索不是玩忽职守行为。
案例9:郑文俊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沪中刑申字第60号)
11、如果行为人做了自己职责范围内应该做到的主要事情,那么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基本职责。
案例10:吕世月、孙永维、穆春福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27刑终28号刑事判决书)
12、行为人做了大量工作,已经穷尽了现有条件下其所能做的一切工作,不能认定其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案例11:逯韦卿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刑终640号刑事判决书)
三、如何认定构成要件中的损失
13、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带来可见的实际损失,那么就不能认定其行为造成了损失。
案例12:陈运灿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7刑终375号刑事判决书)
14、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造成了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案例13:逯韦卿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刑终640号刑事判决书)
15、行政机关认定的行政罚没款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中的损失。
案例14:王文强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
四、如何认定被控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16、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最终损失的行为中的一环,那么就不能认定其行为跟损失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5:孟祥茂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刑终59号刑事判决书)
17、如果就算行为人依法履行了职责,最后的危害结果依然会发生,那么不能认定行为人不负责任的行为跟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6:石岩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刑终250号刑事判决书
18、如果行为人不管是否正确履职,都跟危害结果的发生毫无影响的话,那么不能认定其行为跟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17:李某甲、王某甲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刑终151号刑事判决书)
19、如果损害后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第三人的行为是主要原因,那么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8:王某某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20、损失的产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就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案例19:陈如英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来源: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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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翊嫀律师(原名:周湘茂),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企业贿赂犯罪辩护课题组秘书长、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
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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