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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过年有关的四个典型劳动争议,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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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年期间,因为特殊的时间节点,涉及到放长假中的年休假、过年当月工资的及时结算、外来务工人员可能不再回来上班、年终奖发放的四个常见问题。

01

年休假的处理

  很多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会休超过7天的假(7天休假其实只有3天是法定节假日,另外4天是休息日,包括2个休息日的调休),且也会支付相应的工资。有人会问,这种带薪多休的假,可以视为年休假吗?事实上,这种是否可以认为年休假有极大的争议。

  我们建议:这种情形下,应考虑明确将多休的天数定性为年休假,并让员工签名确认,如此情形下,这种带薪的休假便可认定为年休假,员工再另行主张则不会获得支持。

02

工资的处理

  很多生产型的企业,尤其是涉及到计件的情形下,因为过年期间业务较忙,且工作时间较短,比较常见的计件的提成工资可能无法计算。往往就会在过完农历年后再计算,这就带来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当月工资的支付周期会超过下一个月,这种情形也明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为了留住员工,故意不发最后一个月,这种行为显然故意违法,不作讨论。

  笔者见过一个案例,这个企业非常好,员工也非常稳定,很多员工都入职超过十年,企业在年底的时候会发一笔年终奖,但确实是因为计件导致过年前一个月(其实只有半个月,因为过年期间休15天左右)的工资无法及时计付(多年均如此),曾有多名工作多年的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离职,获得了高额的经济补偿。

  我们的建议:年底工资无论如何一定要结算,如果确实无法核实,那么可以先支付一个大概的数额,并作相应的说明,由双方签字确认。有些企业会问,能否双方约定,工资延期支付呢?笔者认为这种约定因为明显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风险极大。

03

节后员工不回来上班的处理

  一些生产形的企业,员工经常年后不回来上班,原因多种,最常见的是个人原因离职了。对于这种情形,企业多数也心知肚明,认为这名员工已经离职了,就另行招工。

  这种方式虽然常见,但却隐含着一个巨大的风险,如果员工主张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相应的赔偿/补偿的,则很可能因无法查明离职原因,需支持经济补偿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29条就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的建议:在过年前,可以在工资结算时,书面告知员工,希望其年后回来上班,并由员工书面明确年后是否回来上班,如果员工已书面明确不回来上班,则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如果员工明确年后回来上班,则明确告知上班的时间,并告知不来上班的法律后果。

  如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不回来上班的,发出相应的催促上班通知,如不回来上班,甚至不回复的,则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这其中涉及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放假期间待遇如何支付的问题,比如如果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求职是否有影响的问题等等,都需具体分析及妥善处理。

04

年终奖的处理

  年终奖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发放年终奖往往是企业对员工的奖励,是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员工表现等所支付的款项。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又根据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另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年终奖的性质,首先应认定为工资,但一般也认为,这个属于非法定的工资,是否发放要看单位有无制度规定或双方约定。

  我们的建议:这里企业就需要注意了,在发放的时候,应对款项的性质作说明(如果不嫌麻烦,也可以让员工也作确认),明确这是非法定的款项,也不属于劳动付出的对价,明确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以免因为解释不清,导致成了员工的约定工资,如往后企业因企业自身或员工原因而不发放时,则企业需作不发放的合理说明,此于企业非常不利。

(来源:微信公号“飞劳动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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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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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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