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国家要求法官断案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适用判例法的国家更强调判例的作用,我国虽是成文法国家,但案例在司法实务中也往往能起到很大的作用。2020年7月27日,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明确规定法院要以案例作为裁判参考,也坐实了案例的重要性。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谈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重视案例检索的意义。
首先,类案有助于律师厘清在办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寻找辩护要点。
一些手段较为新型的案件,辩护律师接手后对其中的一些行业术语和犯罪模式存在知识盲区,这种情况下除了向专业人士请教以及从专业书籍上寻找答案外,还可以从类案中找到突破口。举例来说,办理一起因“代运营”被抓的案件,一开始接触的时候我对“代运营”这个概念只是听过,并不熟悉,通过案例检索不仅对这个行业的运作模式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也清楚此类型案件定性方面的争议焦点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争。在此基础上,对在办案件的涉案事实进行重新梳理,寻找打掉诈骗罪、成立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最终辩护意见得以采纳。
其次,类案裁判文书可供办案人员作为办案参考。
如前所述,我国虽为成文法国家,但法官断案也会参考类案的裁判文书,《意见》明确指导性案例法院应当作为裁判参照,其他类案法院可以作为裁判参考。因此,如果律师能够围绕案件定罪量刑检索到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案裁判文书,应以合理方式积极向法院提交。举例来说,由于笔者近两年办理涉期货犯罪案件较多,在主张被告人不成立诈骗而构成非法经营罪时,会将整理成册的裁判文书向检察官、法官提交。再比如办理网络赌博案件时,由于赌资的认定很多时候都会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张赌资重复计算应予扣减是律师的常规操作,但如果仅仅依靠理论,多少有点高谈阔论的空洞感,如果附上类案的裁判文书既可增加底气,也容易提高法官对辩护意见的兴趣。
最后,案例有时可作为书证使用,以达到指出合理怀疑或证实无罪的目的。
虽说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控方,控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辩护一方同样具有举证的权利,生效裁判文书记录的案件事实天然具有真实性,如果能够找到对辩护一方有利的案例,律师应当积极举证,以达到证实控方的指控未排除合理怀疑或直接证实无罪的目的。举例来说,之前办理的一起涉嫌诈骗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公诉人以存在砍头息以及房屋抵押事实为由给案子定了套路贷的调子,我们通过检索案例发现报案人是一个四处借债且多次欠债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这样的报案人很有可能是在明知借款存在高额利息以及了解利息计算规则的情况下自愿借钱的,并且多次以房子抵押方式四处借债也足以说明其熟悉民间借贷的流程,不太可能是因为被骗而选择抵押房产的。基于此,我们主张该案不排除报案人是在明知借贷规则的情况下自愿借款的,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有诈骗的特征,即使涉嫌犯罪,也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辩护意见也被采纳。
综上,笔者认为案例很重要,不管是类案还是其他有用的案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都应引起重视,积极检索,寻找有效的辩护空间。
(来源:微信公号“网络犯罪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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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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