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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需要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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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谢律师接待了有关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及探视权的咨询,现以裁判文书网同类案例为大家解析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李雷:谢律师,我和前女友同居期间生育一子我不知情,现在分手后她找我要抚养费我要不要给?

谢律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裁判主旨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朱某甲系被告朱某乙的非婚生子,其随生母许某共同生活,被告朱某乙应给付抚育费。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根据原告的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并考虑被告现在工作和收入状况及其抚养义务等情况,法院予以酌情判定。

案件情况

 1 案件概述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明德,被告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在原告需要照顾时,被告不尽抚养义务。原告母亲四处借债度日。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8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原告18岁时止。

被告朱某乙辩称,被告不确认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故在庭前向法庭申请亲子鉴定。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万元,原告出生时,原告母亲告诉被告原告与被告是亲子关系,并主动要求将原告的抚养权交给她,当时其母只要求被告支付3万元抚养费一次性了断此事,双方签订子女抚养协议一份,被告当时虽然心存疑虑,不能确定与原告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但顾及原告自尊,当时就按其母意思签了协议,并当场支付了3万元抚养费。之后的一年双方并无任何联系,现我方认为原告母亲以争取抚养费为名实际要求被告一并支付自己的生活费用,这是不合理的。被告与原告母亲并非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无供养义务。原告母亲侵犯了被告的生育权,生育权不仅包括生育权利,还有不生育的权利。原告母亲在怀孕三、四个月的时候才告诉被告自己怀孕了,当时双方各有家庭,被告要求其将孩子打掉,因为将孩子生下是不负责任的做法,但其母擅做主张生下原告,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果亲子鉴定原、被告系亲子关系,请法庭考虑被告目前无业,无收入来源,且有自己的家庭,在与原告母亲相识之前,就有两个婚生子,要承担抚养费用。请法庭酌情考虑三个孩子的抚养费用不超过收入50%的标准来认定,如是被告亲生子,被告一定会承担抚养义务,但请法庭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抚养费数额。

 2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甲于2014年4月21日出生,《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朱某甲父亲为朱某乙、母亲为许某。朱某乙与许某于2014年4月23日签订《子女抚养协议》一份,载明:“男女双方为朋友关系。2014年4月21日非婚生男孩一名。非婚生男孩出生后,男女双方就该男孩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该非婚生男孩由女方许某抚养。2、男方朱某乙一次性支付非婚生男孩抚养费叁万元(30000元)给女方许某。男方朱某乙支付30000元给女方许某之后,双方就该非婚生男孩抚养再无关系。女方许某以后不得就非婚生男孩问题再向男方主张任何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任何抚养费用。3、因为男方朱某乙和女方许某非夫妻关系,非婚生子出生,纯属意外情况。男方朱某乙在向女方许某支付30000元后,女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骚扰男方及男方亲属。女方不得打扰男方生活。如有违反,女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4、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许某人民币30000元。

法院于2015年6月2日委托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就朱某乙与朱某甲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省人医司鉴所(2015)物鉴字第229号亲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支持朱某乙为朱某甲的生物学父亲。上述鉴定鉴定费为3890元,由许某支付。朱某甲现随许某生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协议》约定的30000元后,未再支付原告抚养费。

庭审中,朱某乙陈述自己还有两个子女朱某丙、朱某丁尚未成年需要朱某乙抚养,父亲朱某和母亲周某只生育了朱某乙和一个女儿,其父母每年的养老金只有六、七百元,需要朱某乙补贴;原告对该陈述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作为朱某乙不承担朱某甲抚养费的依据。

许某陈述现在无业,被告朱某乙陈述以前年收入五、六万元。许某与朱某乙一致同意朱某甲由许某抚养,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原告500元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

 3 一审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朱某甲的抚养,原、被告一直同意由许某继续抚养,本院考虑朱某甲的生活现状,予以认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朱某甲系被告朱某乙的非婚生子,其随生母许某共同生活,被告朱某乙应给付抚育费。许某与朱某乙虽约定朱某乙给付30000元抚养费后朱某甲由许某负责抚养,但考虑朱某甲出生已经一年有余,朱某甲的实际生活需要,被告应适当给付抚养费。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根据原告的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并考虑被告现在工作和收入状况及其抚养义务等情况,酌定朱某乙每月给付朱某甲抚养费8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抚养费8000元,法院考虑被告已经给付过30000元以及原告出生时间、本地生活水平,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母亲侵犯其生育权故应少承担抚养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4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朱某甲抚养费800元至朱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890元,合计39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律师提示

1、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或者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所生的子女。对于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有的国家将其视为非婚生子女,有的国家则基于保护子女权益的需要仍然规定其为婚生子女。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法律规定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所规定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即婚生子女抚养费内容有所区别。

2、我国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1071条最新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3、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均为生父母的直系血亲,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来源:微信公众号“谢娟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谢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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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合规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担任南京市法律类新媒体专委会副主任职务,为点睛网点读平台专栏作者、今日头条优质原创作者、新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

  现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文化品牌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荣获盈科全国“优秀民事律师”、盈科全国青工委“未来之星优秀奖”、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政巾帼”等荣誉称号。

  谢娟律师专注企业内部治理及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用工合规及劳动争议解决,曾任职知名国企及大型房地产集团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等职务,现为多家知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多家行业头部企业系统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用工风险防范体系,担任江苏省人力资源南京HR团队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南京市“百企提升”服务专家、“创新▪创业”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发起人,受聘为智联招聘讲师、英才苑府讲师,长期开展各类法律培训,深受培训机构及学员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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