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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事办案十九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关于被害人同意这个专题,大家都知道在刑事这样一个司法体系中,被害人同意会对这个人的行为违法性产生影响。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权益,如果被保护的对象同意对自己的侵害,那么可能就不具有违法性,这是一般的道理。但是在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个人法益,如果说已经涉及到公共法益和国家法益时候,可能这种同意就会无效了。
比如说我们讲的这种同意别人杀自己行为,在自己不能自杀的情况下,要求别人杀自己,别人应他的要求去杀人了。这种行为,被害人同意了,也被他杀死了,这种同意是有效还是无效的?这就是这个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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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人身进行侵犯的过程中,比如讲同意别人伤害自己,那么是不是全部都归于这个,全部都归于不具有违法性?这就涉及到是不是有个公序良俗或者重大生命危险的同意了,这里面也是有很大的一个争议问题。
比如说我现在是同意我为了骗取保险金,我知道这种交通事故被害人是同意的,故意让对方与自己驾驶的汽车相撞,已造成伤害,他的目的也是为了骗取保险金,骗取保险金这个事情已经损害了什么?这种同意已经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像这种你同意别人伤害自己,进而损害第三方主体权益的行为,这个事情不能因此而认定阻却行为,具有抗拒违法的行为,也就简单说这个行为不能阻却违法,仍然要认为你为犯罪。
在其他的这样一个行为过程中,也是反复发生这样一个问题。比如说你在踢球,我们日常生活中在踢球,我们踢球的时候,是不是同时就接受了我们有一种危险的行为,比如说别人撞击你,碰上打伤行为,或者在踢足球这过程中,互相的这样一个身体接触,造成轻微伤害,那么我们是不是就等于说我们同意别人伤害呢?这种接触叫做危险接受的行为。如果从被害人已经接受这个结果来说,对于这种轻微程度的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同意的。
但是如果说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一个危害性,比如说我们过去在实施那种打擂台行为一样,签了一个生死状,叫什么?生死有命,互不负责是吧?就是这种行为。这种行为是不是可以阻却违法?我相信大家都会认为这种行为是不能阻却,因为这个是对生命的巨大的一个威胁,这种对生命的一个许诺,损害了国家的一种家父国家主权的一个利益,就不能认为你个人就可以许诺,就可以阻却对方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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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同意问题,其实也有很多这样关于构成要件的问题。
行为人是否要对同意存在认识呢?别人同意你是否有明确的认识呢?有两种观点,行为无价值认为是有必要认识的,只有对同意放弃的保护的权益,存在认识情况下,才会减少违反规范的意思。而结果无价值认为,行为人不必认识到被害人的同意,也没有必要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
比如讲行为人从他人的家里面去偷了他的毛绒玩具,毛绒玩具的主人本来也准备把这个玩具送给她,他俩之间没有这样的一种合意,她偷了这个毛绒玩具,而主人本来就想送给她的,这个情况是不是视为同意呢?因为没有结果的价值,所以结果人家是认为这种情况就是阻却违法的,但是这个行为本身已经具有这种危险性了,有没有成立盗窃未遂的情况,这是有可能。
被害人必须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才能确定,如果受到胁迫威胁的情况下,这种同意肯定是不合法。如果受到威胁说去掉小指,不然杀掉你,还有像那种过去很多年前北京一个案例,强迫双方进行性交的行为。几个被告人在公园碰到一对情侣,然后就强迫男方对女方实施这样的性行为,然后他们借此来娱乐,后来就讨论这个案件,这种行为就是男方实施的行为,它本身是不是强奸案?
有一种观点认为男方作为一种强奸的工具,虽然这几个人没有实施强奸,但是他把男方作为实施工具的,男方不构成强奸罪,但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不是这个案子,就是构成强奸、猥亵妇女这个罪名。我们是讨论关于男方同意的这个问题,男方是受到了三个被告人的胁迫,才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这种同意是受到胁迫的同意,肯定是不具有自由意志。即便他损害了他自己的性权利,那也不能因此来认定这种同意阻却了被告人的违法性,这就是同意要有一个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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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意没有这样一个自主性或者同意是存在瑕疵的,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说对方同意是基于错误的认识所作出的一个同意,这个问题就相对来说复杂了,一般观点来认为是什么意思?只要处分的法益是否存在法益种类,法益的量不存在错误了,根本上这种同意只是构成瑕疵,而不是构成同意的重大缺陷,这种行为还是构成同意。如果讲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同意的情况下,就是比较复杂了。比如讲,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名画,其实也是名画,经过专人的鉴定,他说他是专家,他认识字画,他的字画是假的,这个花几百万购买名画的人一气之下就说你把这个画毁掉吧,他就给烧掉了,对吧?专家就撤走了。
这种同意呢其实是不是有瑕疵的同意?如果说这个画,他鉴定错了,他没有鉴定价值,没有鉴定能力,其实这个画几百万就是真品,结果他鉴定错了,这个同意是不是有瑕疵的同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同意可能就是有重大瑕疵,对于法益重大侵害的质的方面产生价值,这种同意也有可能就不构成这样阻却违法。认定这个同意还是这种有错误的同意,这个事情他还构成什么呢?就是毁坏财物罪,所以这个同意有错误的同意,就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
在我们实践过程中,关于同意这种案例出现的比较少,其实并不是说实践中没有出现同意的这样一个情况,而是大家在司法裁判中很少运用这块,因为被害人同意这一块,其实在理论上一直都在强调,一直在探讨,实践中用的比较少。其实我们要有意识的去用到被害人同意这个观念。
比如讲一个小和尚带卖淫女去山上露宿,有这样的案例,是否默认她同意与他在山上发生性关系,因为事后如果认定为强奸的话,可能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同意可能还给我们带来自身风险,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度,但二者也不是完全一致。被害人自陷风险要达到自我担责,但是同意应该是比较明确的意见。被害人自陷风险可能不是从同意这个角度来考虑,而是说被害人自己把自己陷入某种处境风险,因此可以减少被告人的一个罪责甚至无罪。
但是现在在理论上讲的比较透彻的这样一个问题,在我们实务中其实处理的是很少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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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大家想到有哪些可能涉及到被害人同意的这样一个问题?
你比如讲被害人与行为人一块进入宾馆,进入宾馆以后,然后第二天再出来,那么男女双方进入宾馆,是不是默认双方就要有性行为,这个也存在一定争议,就是说是不是默认同意?如果说不同意,如果女方告发男方的话,男方就不能脱身。所以这个案例并不是没有。这个情况下,但具体来讲,如果进入房间以后,双方不发生性关系,从女方角度来讲,她也是可以这样去说的。
所以说同意的理论,在我们这样一个辩护过程中其实可以很好的去运用这个问题,要有意识的去运用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围绕这种沟通要件去处理这些问题。
好,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这是关于同意的一些比较结合理论的问题,跟大家谈一下实践中要重视。那么在实践中具体怎么重视呢?我们以后还要结合具体的案例给大家讲解。
(来源:微信公号“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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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研究生,自2001年至今,从事刑事办案和研究已达20年,先后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公诉人、刑事理论研究人才、刑事专业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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