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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新不起诉决定书看洗钱罪的3个辩护方向及7个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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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 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罪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金融、税务、商业、外交等,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刑事犯罪活动。

对洗钱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各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洗钱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洗钱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对洗钱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通过整理和归纳,了解在案件中证明行为人构罪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总结归纳洗钱罪中的7个有效的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无罪辩点1:被不起诉人已经全部退赃,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景昌检公诉刑不诉[2017]22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已经全部退赃,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云检刑不诉[2017]70号

无罪辩点2: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相关不起诉案例:洞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无罪辩点3: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且与金融机构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相关不起诉案例:韩城市院刑不诉[2017]36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小,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政明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韩城市院刑不诉[2017]35号

无罪辩点4:在案证据虽证实被不起诉人提供自己账户参与了涉案资金的转账,但是无法证实该笔款项系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或收益,也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明知该笔款项系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或收益。

相关不起诉案例:思检公诉刑不诉[2014]1013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始,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的配偶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虚构开发房地产等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2011年2月,余某甲在明知李某乙拖欠他人巨额债务,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协助李某乙转移资金,将李某乙集资诈骗款项200万元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划转。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在案证据虽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提供自己账户参与了涉案200万元的转账,但是无法证实该200万元系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或收益,也无法证实余某甲主观上明知该200万元系李某乙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或收益。综合上述主客观犯罪要件考虑,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构成洗钱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岚检公诉刑不诉[2015]20号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8]42号

无罪辩点5:现有证据中证实被不起诉人与上游犯罪实行人合谋或协助上游犯罪实行人挪用公款、明知系犯罪所得而收受并转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相关不起诉案例:随县检刑不诉[2017]65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证实王某某与盛某某合谋或协助挪用公款、明知该款项系犯罪所得而收受并转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6: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款项来源是他人受贿所得,且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

相关不起诉案例:吉高新检刑不诉[2018]10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款项来源是否是他人受贿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无罪辩点7:在案证据存在时间、款项来源等多处不清及矛盾之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相关不起诉案例: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存在时间、款项来源等多处不清及矛盾之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作者:张王宏 黄宇

来源:微信公众号“金融犯罪大要案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王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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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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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主攻金融、知识产权、污染环境犯罪等领域辩护,在多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辩护中成绩卓著,有多起成功的无罪案例,擅长合同诈骗犯罪、非法拘禁等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控告、撤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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