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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之“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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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张玉环杀童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张玉环称,当年是受到殴打、放狼狗咬等刑讯逼供才认罪,至今仍记得对其刑讯逼供的八个人。该案再次将刑讯逼供推向了风口浪尖。

  回顾近几年改判的冤假错案,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等案,案件当事人认罪都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有些刑讯的手段远超过普通人的想象。

  虽然出现这种刑讯逼供和我国长期重刑主义思想和一定时期“严打”“命案必破”政策有一定关系,但我国对刑讯逼供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也有共识,并从立法、司法等角度在予以预防,并随着刑辩律师辩护权得到越来越大的保障的背景下,类似因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将越来越少。

  刑讯逼供一般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实务中,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实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方法。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精神方面是指,通过恐吓、威胁造成精神折磨,例如以放狼狗、蛇等吓唬行为人,使得精神上痛苦。

  办案机关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得他们在肉体及精神上极大的痛苦而被迫做出认罪的供述,其后果不仅可能对他们造成身体上伤害、死亡,也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人为的制造出冤假错案。

  正是因为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更为详细规定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的法律后果,汇总如下:

  1.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4. 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5.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6.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7.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正是因为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的最好结果。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针对非法证据应当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3.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4.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5.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

  6.辩护律师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排出非法证据,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也可以庭审过提出;

  7.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以便查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辩护中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辩护手段,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能够排除的证据主要是办案机关以刑讯逼供而获取的非法证据。目前,在实务中,也有很多成功案例,笔者将在下文中以具体案例解读如何排除以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

  注: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何天云对“非法证据排除之刑讯逼供”问题进行分析与解读,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

(来源:微信公号“经济犯罪案件实务研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泽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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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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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具有二十年刑辩经验,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擅长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非法集资案件,外汇期货非法经营、诈骗案件,税务案件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精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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