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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疑难债务清收的钥匙(十)债务纠纷诉讼之原告应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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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纠纷诉讼时当事人有举证的责任,如何运用证据来打赢官司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关键。如果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并及时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笔者将债务纠纷诉讼中一些原告应知的一些常识总结如下:

一、法定期间

  (一)债务纠纷起诉,重视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二)债务纠纷起诉,重视担保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如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债务纠纷起诉,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管辖法院

  民事案件在起诉的时候一般都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常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现实中也有例外的情况,也就是可以到原告所在地起诉,但是有一定的条件约束。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三、证据收集

  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一)起诉时需要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档。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

  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5、担保人相关证据

  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提供证据注意事项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自2019年7月20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四、诉讼流程

  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四)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附原裁判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六)申请执行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债务纠纷起诉,善于协商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实质上,调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劝说,促成发生分歧的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调解决债务的方法。对债权人而言,法院判决与协商调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债务。因此,如债务人确有诚意,应当配合法院调解。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与判决法律效力等同,并且可以快速进入执行。如果债务人缺乏诚意,一心逃债,则要采取果断措施,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六、最高院相关判例及裁判规则

  (一)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否认借贷关系后,出借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范围不能限于支付转款本身,还应对借贷关系的形成,交易具体内容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李柏茂、李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李柏茂以借条及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案涉民间借贷诉讼,其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李柏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李勇华、曾兆梨、魏昕在本案中完全否认与李柏茂形成借贷合意,因此,李柏茂的证明范围显然不能限于支付转款本身,其还应对与被申请人是如何形成借贷关系,交易具体内容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柏茂提供的证据,无法令案涉纠纷属民间借贷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应由李柏茂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驳回李柏茂要求李勇华等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二)收据与借款合同、借据相比,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非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故收据证明借款发生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当债权人将收据作为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主要凭证时,应结合其他证据全面认定案件事实。

  在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庆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郑州庆安投资公司为证明其与河南庆安化工股份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并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提交了载明用途为借款的5份收据、银行转款凭证、河南庆安化工股份公司收款凭证等证据。河南庆安化工股份公司对收到郑州庆安投资公司转款不持异议,但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2008年7月15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以证明郑州庆安投资公司上述转款系履行该备忘录第四条的约定。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庆安投资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河南庆安化工股份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河南庆安化工股份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2930万元系履行《谅解备忘录》第四项的约定,郑州庆安投资公司关于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败诉风险

  在张一飞与赖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属于举证行为的规制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这一事实的真伪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结  语

  本文简单的总结了债务纠纷诉讼中原告应知的一些常识,后期将会陆续从债务纠纷诉讼中如何追加被告、如何提起诉讼请求及如何有效执行等方面发表实务文章,真正为读者解决刚需问题。

往期文章回顾链接:

  解开疑难债务清收的钥匙(一)债务抵销篇

  解开疑难债务清收的钥匙(二)债权人撤销权篇

  解开疑难债务清收的钥匙(三)债权人代位权篇

  解开疑难债务清收的钥匙(四)债权债务转让篇

  解开疑难债务清收的钥匙(五)债的担保之一般规则

  解开疑难债务清收的钥匙(六)债的担保之不动产担保

  解开疑难债务清收的钥匙(七)债的担保之动产担保

  解开疑难债务清收的钥匙(八)债的担保之非典型担保

  解开疑难债务清收的钥匙(九)债务的加入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吴乐芸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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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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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

  曾长期就职于司法部门,并担任公职律师,拥有高级执法资格。经济领域执业经验丰富,拥有并购交易师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擅长各类商事争议解决、金融、公司、经济犯罪、复杂刑民交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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