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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如何准确理解交通肇事中的“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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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11月12日21时50分许,何某驾驶小客车与饮酒后的被害人范某相撞,致其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随车人员贺某主动拨打110报警,但是何某向到场民警谎称所驾驶的车辆未与被害人发生碰撞。

120医务人员未能准确诊断被害人伤势并及时抢救,民警亦误判被害人仅为深度醉酒而昏睡路边,遂将其带回所里例行看护,在记录何某身份信息后将其放行。次日上午发现被害人仍未清醒,即送往医院检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在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将前方行人撞倒,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何某故意隐瞒事故真相的目的是为了摆脱罪责,逃避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因此可以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以案说法

  • 为什么对“逃逸”的认定特别重要?

条件

情节

定罪

量刑

一人重伤

全责或主要责任

无特别情节

无罪

/

逃逸

交通肇事罪

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交通肇事罪

逃逸

交通肇事罪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

七年以上有期

从上表不难看出,逃逸情节的认定不但关乎罪与非罪,还对量刑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 什么是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呢?

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逃逸”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行为

目的

结论

离开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逃逸

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具体而言,就是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如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听候处理等。

回到案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随车人员贺某及时报警,何某留在了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并没有“离开”的行为,怎么被认定为“逃逸”呢?

表面上看的确如此,但进一步分析,就不难理解,何某的行为就是“逃逸”。

何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隐瞒发生交通事故的真相,尽管留在了现场,但在警察看来,何某只是“好心”市民,并没有救助伤者、听候处理的义务,因而,“合法”的让其离开了。从整体上看,何某符合逃逸的目的和行为,特殊的是,何某的离开是得到警察允许的离开而已。

  • 几种常见的并不是“逃逸”的离开

1. 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

这种情形非常少见,但的确存在,这需要结合实际场景,具有合理解释性。

2. 将伤者送医而离开

救助伤者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的法定义务,且救人优先具有合理性。

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当立即打电话报警或自首,表明自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意思。

若把伤者送到医院后就离开,还是“逃逸”。

3. 经受害者同意后离开

这就是常见的私了。这需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肇事者未犯罪。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没有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一般情况下,肇事者并不承担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处理很正常,在达成一致后,肇事者离开并不构成逃逸。

二是,肇事者犯罪。

有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很大可能肇事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即使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处理,也需要报警处理。否则,逃避刑事责任可能被认定“逃逸”。

4. 怕被打而离开

这不是借口,而是现实的恐惧。

一旦摆脱困境,立刻打电话报警或自首,表明自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意思。

时间上的连续性很关键,否则,即使事后自首,也是“逃逸”。

  • 不履行救助义务是不是“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旦有人受伤,打110报警,打120求救是正常的程序操作。

若肇事者既不报警也不求救,自己也不救助,只是留在现场放任伤者流血,是否构成“逃逸”?

肇事者留在现场,没有离开的行为,也得不出逃避法律责任的推论,不构成逃逸。

但其交通肇事的先前行为,给其设置了救助的法定义务,其不履行救助义务若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不作为犯罪,可能构成遗弃罪。

小结

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典型模型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怕被发现而径自逃离,其实质是逃避法律责任。逃逸行为增加了社会成本,败坏了社会风气,不但属于道德沦丧,也为法律所不容。

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家的法律合伙人”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尤松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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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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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律为客户创造价值

  -执业风格

  严谨稳健、擅长体系化、流程化、可视化处理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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