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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要点
本文介绍无人员伤亡情况下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探讨失火罪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
相关案例
1、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田在使用块状炭炉加工食品时,因操作不慎,未燃尽的炭渣掉落到积累油垢的地面,后引燃地面、墙面上残存的油垢,造成原蚌埠市政协礼堂的屋顶着火,并蔓延扩大成灾。2015年11月4日11时26分许,火灾导致政协礼堂的屋顶、吊顶烧毁,吴某1、郭某记、梅某进、梅某进、朱某友、吴某2、刘某凯、吴某3、潘某凤、娄某宇、陈某等人在礼堂内及外围搭建房间内存放的物品被烧毁、烧损。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鉴定,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1554078元。公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向法院提供了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天源[2015]鉴字0305-1号价格鉴定书,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出具的关于调整“11.4”蚌埠市华丰街原政协仓库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结果的说明,对烧损无法辨认的字画,鉴于价格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限制,对烧损字画价值不予鉴定;根据受损物品的种类、存放空间状况,对受损物品种类、数量、受损程度重新进行认定。因火灾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财产损失为230192元、郭某记财产损失为53438元、梅某进财产损失为158711元、朱某友财产损失为34800元、吴某2财产损失为107867元、刘某凯财产损失为97851元、吴某3财产损失为17080元、潘某凤财产损失为29342元、娄某宇财产损失为233904元、陈某财产损失为82023元,合计财产损失为1045208元。
2、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田使用炭炉加工食品时,因操作不慎,未燃尽的炭渣掉落到积累油垢的地面,后引燃地面、墙面上残存的油垢,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李某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某田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郭某记、梅某进、梅某进、朱某友、吴某2、刘某凯、吴某3、潘某凤、娄某宇、陈某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李某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郭某记、梅某进、梅某进、朱某友、吴某2、刘某凯、吴某3、潘某凤、娄某宇、陈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5208元。
3、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1、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天源[2015]鉴字0305-1号价格鉴定书认定的价格过高,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依据。2、原判对其量刑过重。3、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了二份鉴定结论,第一份皖天源[2015]鉴字0305号价格鉴定书,认定鉴定火灾损失为1554078元,其个人损失额为162958元,第二份皖天源[2015]鉴字0305-1号价格鉴定书,将财产损失调整为1045208元,其个人损失额为53438元,一审法院采信第二份价格鉴定,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
4、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火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皖天源【2015】鉴字0305号及其皖天源【2015】鉴字030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出具的关于调整“11.4”蚌埠市华丰街原政协仓库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结果的说明,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2、吴某3、刘某凯、娄某宇、潘某凤、梅某进、梅某进、郭某记、吴某1、朱某友、陈某的证言及上诉人李某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根据查明事实、证据,综合评判如下: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天源【2015】鉴字0305号价格鉴定书,主要依据各受损户申报和提供的资料认定损失额。该鉴定出具后,受到质疑。该评估公司又根据受损物品的种类、存放空间,对受损物品种类、数量、受损程度重新认定,并出具了皖天源【2015】鉴字0305-1号价格鉴定。第二次鉴定不仅仅只是根据受损户申报,还结合现场勘验、存放空间的大小、受损物品种类、数量、受损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受损户的损失,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且该鉴定经庭审出示、质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各上诉人及代理人提出的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理由、意见不予采信。上诉人李某田使用炭炉加工食品时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不予采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观点
价格鉴定机构就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作出的价格鉴定,可以作为认定失火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
分析提示
本案法院采信了《价格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认定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为1045208元,已达到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并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行为人失火导致火灾,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案中,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故行为人是否构成失火罪取决于火灾造成的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是否达到了起刑标准。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包括本数)即构成失火罪。而损失数额在认定过程中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由此可知,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本案中,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了价格鉴定书,后又结合现场勘验、存放空间的大小、受损物品种类、数量、受损程度等综合因素重新出具了价格鉴定书,具有客观真实性。故人民法院将鉴定意见的损失数额认定为失火造成的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赋予了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统计的职责。“有关规定”指《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 185-1998)》等规定。故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也可作为认定失火罪损失数额的依据。
案例来源:《郭某记、梅某进失火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皖03刑终265号]
(来源:微信公号“火灾与消防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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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税务师,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四川省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曾在公安消防部门工作20余年,先后担任过四川省泸州市消防支队法制科长、政治处主任,四川省消防总队干部处长,四川省达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委员、党委书记等职,武警上校警衔。冯浩律师曾获公安部优秀现役干部工作者等数项表彰奖励。先后在《中国公共安全》、《中国消防》、《四川律师》等刊物、网站发表涉及相关法律和本专业论文、政论、散文等上百篇,并获行业一、二、三等奖。冯浩律师在职期间取得公安部消防局火灾调查岗位资格,并参与多起火灾调,具有较为丰富的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专业知识。转业后从事专职律师,并以专业技能专注火灾与消防法律服务细分领域,担任了多个消防支(大)队法律顾问。冯浩律师团队以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复合性专业知识结构(法律+财税+金融+消防等专业知识)深度耕耘公司法务(含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税务筹划、税务法律、企业顾问)、金融证券、建设工程和刑事辩护业务。其中,尤其以火灾与消防法务为细分专长,为全国各地客户提供火灾事故纠纷处理、消防工程纠纷解决、涉消防案件代理、消防咨询等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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