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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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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检察人要勇于承担第一责任

  日前,《检察日报》刊发《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详见文章结尾部分),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冤假错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社会热点、司法痛点,纠防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正,也是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和期望。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刑事司法诉讼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更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指控、证明刑事犯罪的主导者,检察人员理应以更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勇于承担第一责任,是刑检人主动担当、自我加压的体现。每一名检察人,都应该有这种勇于承担第一责任的担当精神、担当意识、担当自觉。

  走进新时代,检察人如何自我定位,怎样担起职责,是每一名检察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推进到今天,比认识更重要的是决心,比方法更关键的是担当。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强调,引导和促进广大干部“切实增强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努力创造属于新时代的光辉业绩”。新时代检察官更要有舍我其谁的担当意识,勇于承担第一责任,在履职尽责中用全力、求极致。

  勇于承担第一责任,需要有高站位、大格局。站位低了,格局太小,就会斤斤计较于个人得失、部门得失,就容易陷入本位主义。要从司法为民的高度,从维护社会公正的高度,来衡量我们的司法办案工作,来衡量检察履职的得失。对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也要从维护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来认识。有了这样的格局和站位,才能理解检察主导责任是一种担当,而不是权力的大小、地位的高低。有了这样的格局和站位,才能理解第一责任是对人民的担当,是对法治的负责。

  责任越大,压力就越大,动力也越大。强调把第一责任放在心头,就是要通过自我加压,激发检察人员履职担当的强大动力和高度自觉。挑起第一责任的重担,这就需要检察人员更加自觉地去用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职能,做好引导侦查的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把好每一起案件的入口关、证据关;这就需要检察人员更加自觉地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要承担起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也要维护好每一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检察人员更加自觉地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有疑问要深挖细查穷追,有错误要坚决纠正,推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这就需要检察人员不能满足于就案办案、案结事了,要自觉从社会治理的高度来审视办案,主动发现、深度剖析个案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勇于担当,才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事业观、责任观、政绩观。每一名检察人,都应该有第一责任人的自觉和担当,竭忠尽智,无私无畏,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正确解读“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文字: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娄凤才)

  解读“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需要有两个正确的前提:一是刑事“错案”的含义范围,二是“第一”的含义

  刑事“错案”有其特定含义和范围,国家赔偿法规定,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法律把“错案”仅仅界定在公检法对当事人所作的错误结论,即在拘留、批捕、起诉、审判环节作出的错误拘留、错捕错诉、错误判决。如,法院把有罪的人错误地判无罪放人,就不是法律规定的“错案”。该判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不用赔偿,不是法律规定的“错案”。社会大众也不把这样的案子当作“冤假错案”。还有一个点需要注意,公安的拘留错案不以当事人有无罪为标准,而是以拘留是否错误为标准。如超期拘留,无论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超期了都是错误拘留。但是,对公安而言,有一种说法叫“拘留无错”,就是说拘留是很难犯错误的,所以现实中我们也就很难遇到拘留错案。

  “第一、第二、第三……”等这些词的一个基本含义是表示谁先谁后的先后次序,而不是谁大谁小。在英语中也是把它们称为表示次序的“序数词”,而不是表示大小的“基数词”。

  在“错误拘留”极少发生的情况下,刑事“错案”表现为检察机关的错捕错诉和法院的错判。错捕、错诉、错判三者之间是一个先后次序的关系,检察院的错捕错诉在前边是第一错,法院的错判在后边是第二错。

  检察机关是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主导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都由检察机关履行。我们的“审查”就是去伪存真发现真相,把公安机关的侦查错误排除在外,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我们不能以公安侦查问题为借口开脱错捕错诉的责任,错捕错诉说明我们审查能力不足。否则的话,法院更没有错案责任。肩负宪法赋予神圣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职责作用与公安和法院是不同的,是公安法院无法替代的,纠正公安错抓了人,纠正法院错放了人,是我们根本职责所在。但从错捕、错诉、错判的整个错案链条看,恰是检察机关的错捕错诉,一没有挡住公安的错抓,二把无罪的人送上审判台。虽然法律规定法院承担错判责任,但并不代表检察机关因此就没有错捕错诉责任。

  在整个错案链条中,监督错案发生的检察机关非但没有起到应有作用,而且在捕、诉、判三个环节中直接错了前两个,并推动第三错的发生,其错案责任可见一斑。无论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还是从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还是从错误的数量和发生次序,还是对错判的作用,说“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都不为过。

  说“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并不意味着错案责任全由检察机关承担,公检法按照规定各负其责。说“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是警醒我们检察人,我们肩负着有别于公安法院的监督责任,有了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才会心存敬畏,如履薄冰地对待每一起案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无愧于国家法律监督者的神圣职责和使命。

大家谈|热议

“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的自觉与担当”

两位律师有话说

1

责任担当是一种职业道德觉悟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关振海

  前几天我在微信圈看到《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的文章标题,心头为之一震。但真正吸引我通读文章内容的,是这篇文章刊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众号上。读完第一时间便在微信圈转发,注明:“这篇文章在最高检公众号发出,意义非凡。”

  或许是因为之前在检察院工作,再加上现在从事的刑事辩护业务,我一直非常关注检察机关的改革动态。正所谓“爱之深才责之切”,我也更喜欢批评检察机关的不足。但这两年检察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担当精神和负责态度,着实令我感动和钦佩!关注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向教育部制发一号检察建议;激活正当防卫僵尸条文,制发典型案例指导下级机关办案;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建立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由省级院统一把关机制,坚持不枉不纵;对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犯罪认定严格把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等等。看到最高检公众号推出上述文章,更使我加深了这种感觉:这才是检察人应有的姿态,好样的!

  这篇文章出自一位工作多年的基层检察官之手,全文字里行间透露出对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下面笔者不揣浅陋,简单谈谈读这篇文章的一些感想。

  责任担当而非责任追究。“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的提法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有一部分读者认为这篇文章在说发生冤假错案时,检察机关应承担最大的责任。但结合文章内容来看,作者主要还是从如何预防冤假错案发生的角度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此后其在补充文章中也阐明了这一点,并不是说案子办错了,检察机关要承担全部责任。

  笔者认为,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存在较大差别。一是思想境界不同:前者是职业道德层面的觉悟,后者是法律层面的机制;二是工作方式不同:前者是积极能动地预防,后者是消极被动地等待;三是强调的内容不同:前者强调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后者强调各个机关的责任大小。

  刑事错案的发生有各种原因,不加区分一概让检察机关承担最大责任,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文章的本意。“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的提法,彰显了检察人的责任担当。既要勇于担当,又要善于担当。

  责任担当是一种职业道德。责任担当与业务能力、办案时间长短、职级大小并非绝对正向关联。业务能力不错,但拈轻怕重不愿意挑担子,不叫有责任担当。工作多年,但不求上进得过且过,不叫有责任担当。不能提升工作格局,死守法条机械办案,不叫有责任担当。将不好办的案子推卸给其他同事或者其他机关,不叫有责任担当。遇到外来干预力量不能秉公执法、仗义执言,人云亦云、顺水推舟,不叫有责任担当……

  责任担当不是高深的理论,它体现在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例如,面对侦查机关压力,该不捕时不批捕,就是一种责任担当。面对被害人的无理纠缠,该不诉时不起诉,就是一种责任担当。面对冤假错案,敢于提出自己观点勇于纠正,就是一种责任担当。面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不怕麻烦提出检察建议并监督落实,就是一种责任担当,等等。

  法律监督的职责使命使得检察人员必须有担当精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被列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一。

  优化办案机制,将责任担当落到实处。责任担当不是一句口号,检察机关必须提升办案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文章对捕诉一体化后如何保障批捕案件的质量提出了担忧,但笔者认为,评价捕诉一体优劣,一要看形势,二要看成效。

  所谓看形势,就是看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捕诉一体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实质是以证据为核心。捕诉一体有利于检察官按照庭审指控所需的证据标准来引导侦查取证,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提升办案质效具有深远意义。

  所谓看成效,是指看实践数据,哪个办案机制起诉质量高,批捕比例低,更能预防冤假错案。起诉批捕分立,通过制约提升批捕质量的说法只是理论上的分析,在实践中也曾存在对于批捕的案件,是否起诉意见不一致时,为了维护检察机关的“脸面”“带病起诉”的现象。据了解,捕诉一体化机制运行后,很多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批捕的比例不升反降,批捕质量反而有了较大提升。

  重视律师意见,是责任担当的体现。重视律师意见,是检察人员工作格局高、有责任担当的具体体现。正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能够虚心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有助于全面评价案件的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实践中还存在有检察人员对辩护律师介入有排斥心理,对辩护律师提的意见听不进去的现象,这都说明了检察机关开展担当讨论、强化责任意识恰逢其时。

  重视律师意见,可以体现在具体个案的办理过程中。例如,对于律师提出的新证据,检察人员能够自己核实的最好不要退回公安机关核实,这有利于增强对案件的亲历性。对于律师提出见面沟通的申请,检察人员能抽出时间见面最好,不能见面也要电话沟通,有利于控辩交流的互动性。

  重视律师意见,也可以体现在其他事项中。例如检察机关开展内部业务培训时,可以请律师从辩护人的角度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囿于工作职责和角度不同,不少辩护律师办理案件时会开展核实案卷材料、调查取证的工作,对检察人员审阅案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往往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有利于补足检察人员亲历性不足,在办公室审查案卷材料的盲点。

2

无需背上“第一责任”的担子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琳君

  近日,《检察日报》刊发的《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和关注。从文中内容来看,笔者很高兴看到作者作为一名检察人对办理刑事案件怀有的深重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

  然而,既然谈到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和检察机关责任担当的问题,笔者也谈几点粗浅意见。

  何谓错案?国家赔偿法在厘定刑事赔偿时并没有使用“错案”一词,可见,法律对“错案”一词的使用非常审慎。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七种可取得刑事赔偿的情形,包括五种侵犯人身权,两种侵犯财产权。其中,除了三种属于“无罪”赔偿外,其他几种都属于违反刑事程序法的情形。

  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起诉、错误判决的赔偿义务机关均有明确规定,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错误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可厚非的是检察机关责任重大,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但从刑事诉讼的整个环节来看,检察机关既不是序数上的第一位,也并非责任上的第一位,其无需背上“第一责任”的担子。

  国家赔偿法的内容体现了责任追究的界线。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应当树立程序正当的观念,只要检察官(检察机关)没有违反诉讼程序,即使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也不存在错案追究的问题。

  捕诉合一对检察机关的责任承担提出新的要求。提到检察机关责任承担,就应当看检察机关的权力。除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部分侦查权以外,批捕权和起诉权属于检察机关最重要的两个权力,而两项权力的内部分配即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一直是法律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检察机关司法机构改革已明确推行“捕诉合一”,即将批捕的部门和起诉的部门合并,批捕权和起诉权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行使。该举措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但对承办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批捕权和起诉权均为同一检察官行使,同时也加重了检察官的责任。但不管是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均为检察机关对起诉权、批捕权的分配和调整,不因此而加重或减轻检察机关的责任,也不能因此认为批捕权和起诉权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是第一责任人。笔者对捕诉合一持赞同的观点,因为只有检察官在批捕的时候从将来要起诉的角度充分地考虑证据和事实,才在可捕可不捕的情况下,会考虑采取其他更轻微的强制措施,使无罪的人免受长期的羁押。

  公诉定位与检察责任担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由此可见,法院不管是从角色扮演还是所处地位,其作用虽然在序位上排在最后,却是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说其为第一,并不为过。

  在法治健全的新时代,包括公、检、法各司法机关的权责规定已经相当详尽,各司法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相对统一的,在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不是“学雷锋见行动”,检察机关的使命担当应与中央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相一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界线内。特别是现今诉讼制度改革之际,正确处理好法庭审判与法律监督的关系更为重要。

  具体而言,公诉人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官在法庭上行使审判权力,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和犯罪嫌疑人意见,对案件证据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主动发现、挖掘,并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才能更大程度地体现实体与程序正义,并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尽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发挥律师在检察机关办案时的作用,也是责任的承担。在刑事诉讼中,避免错案的发生,律师的作用举足轻重。检察机关在批捕时、起诉时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与辩护人良好沟通,对刑事案件全貌进行了解核实。刑事案件在批捕时,公安机关由于打击犯罪的天职所在,更倾向于从收集有罪证据的方向入手。犯罪嫌疑人本人由于个人素质或对法律的无知,无法将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充分地告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不平等。辩护人的出现,恰恰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纠正作用。笔者作为律师,也希望检察机关在批捕时、起诉时,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在辩护人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论点时,能够客观判断。

  在刑事诉讼中,谁是错案的第一责任人都不是关键,亦不管这个“第一”是大小还是序位。强调责任只不过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笔者作为律师,更深切地感受到我们检察机关的进步、责任和使命。唯有充分发挥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的作用,才能尽量减少冤假错案。因为虽然我们需要错案发生后有人承担责任,但更希望不发生错案,切实维护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

附:原文如下

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文字: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娄凤才)

编者按

  日前,“法律读库”微信公众号发表《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对捕诉一体和员额办案制改革背景下,如何严把审查批捕起诉关口、做优刑事检察工作进行了探讨。按照最高检领导要求,现予以转发。针对文中一些观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可能存在不同声音,但无论如何,每一位刑事检察人员都应深入思考,作为指控、证明刑事犯罪的主导者,我们理应以更高站位、更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按照“求极致”的工作目标要求,不断提升自身刑事检察业务能力水平,从而真正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在基层检察院刑事检察一线工作三十多年,目睹了国家刑事司法工作的变化,更亲身感受了刑检工作发生的变化。近几年检察机关职能的调整,捕诉一体、员额办案制的实行,屡屡成为社会热点的冤假错案,都深刻影响着刑检工作。新形势下刑检工作何去何从,事关刑检乃至检察的未来,值得每一个刑检人思考。

正确认识刑检工作使命

树立勇于担当的责任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体现在刑检工作根本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出现冤假错案。为保障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刑事诉讼法在制度上设计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道关口由检察机关履职。

  检察机关以“审查”的方式,把侦查机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之人,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方式挡在门外,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实现监督之责。对法院的监督其中之一表现为监督纠正法院错判无罪放人的行为。

  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在诉讼中的职责作用看,没有检察机关的错捕错诉就没有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我们不能和社会上大多数不熟悉法律的人一样,认为冤假错案是公安局抓错了人,是法院判错了案,与检察院无关。

  刑检人员必须有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方能在工作中做到心存敬畏,不负宪法赋予的重任。质量是刑检工作的中心,案件数量占四大检察业务之首的刑检工作,却是唯一不以数量取胜的业务。一个检察院无论办了多少案件,出现一个成为社会热点的冤假错案就形象全毁。长此以往,对检察全局的影响将难以估量。

建立捕诉一体下

员额办案防错机制

  捕诉一体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办案组或办案人员办理,两个关口防止错案的机制实质上变成了一道关口。

  如福建赵宇案,员额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认为赵宇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同一员额检察官,很难摆脱审查逮捕时形成的有罪认知,所以作有罪不起诉处理。虽然是不起诉,但有罪认定必然带给赵宇民事赔偿责任。赵宇不接受有罪不起诉处理决定,通过自媒体传播成为社会公众关注事件,最后检察机关自我纠错改为无罪不起诉。

  鸿茅药酒案批准逮捕后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后来在最高检的关注下放人。否则,由批准逮捕的同一办案人审查起诉,当事人也难逃被起诉追责的厄运。

  员额办案责任制的出发点是好的,有利于减少干预,提高效率明确责任,但办案制度的目标应该质量优先,也需要具备实施的条件,员额办案责任制要求员额检察官必须又红又专,即确保思想上不出轨业务上不出错,否则案件质量就难有保证。建立防错机制以保证案件质量,捕诉一体下员额办案制的效率才有意义。

修改考核内容

树立以质量为导向的考核体系

  考核应当由数量导向向质量导向转变。

  如“两项监督”,经过检察机关近些年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案不立和漏犯漏罪现象已经大为改观。对刑检工作来说,“两项监督”已常态化,“应追不追”就是失职,考核应当解决“应追不追”问题。

  目前的考核以数量为指向,致使有的地方弄虚作假求数量,甚至是“乞讨式”作假,既浪费资源降低效率还心生抱怨,既自损形象公安还不服气。从追诉的数量和情形看,应当有不少侦查人员因此被追责才对。

  再如抗诉案件,对第一次起诉工作而言可能是失败的,要么是案件质量有问题,要么是出庭质量不高。此类抗诉案件又占用一次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和一次起诉结案的案件不可同日而语。

  目前以抗诉数量为导向的考核,让抗诉多的成了先进标兵,一次起诉成功者却“默默无闻”,真的是到了应当改变考核导向的时候了。

  优质高效的刑检工作应该做到“三无”:无错捕(没有捕后撤案和无罪不起诉)、无错诉(无撤回起诉和判无罪)、无抗诉(判决采纳起诉意见)。

改进刑检业务培训

保证案件质量

  虽然员额检察官的素质比较高,但差异还是很明显,表现为对绝大多数案件人人都能办,对少数疑难案件绝大多数人驾驭不了保证不了质量。

  当前刑检工作迫切需要提升员额检察官水平以保证案件质量。最高检和上级检察院开展的刑检业务培训正缺少这部分内容,应以解析法条易错点为内容来针对性地提升员额检察官办案能力。

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集中力量抓质量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不只是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了利好,对刑检工作也同样是一大利好。基层院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说70%甚至80%的案件都可以适用。

  一项新制度一开始实行肯定面临着一些问题甚至困难,如值班律师费用、量刑的精准化、与公安法院的衔接等等。一旦解决了这些问题就为以后大量案件的适用铺平了道路,从而节约大量诉讼资源集中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对这类易错案件的质量有了更多保证,也势必会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期限的发生,优化“案-件比”,提高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影响,对刑检工作乃至整个检察机关都意义深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落实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新规定。

  新形势已然到来,刑检人唯有认清形势勇于担当,视质量为刑检工作的生命,以质量为中心,建立质量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和防错机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集中精力抓质量,刑检这项传统检察业务定会“一夜好风吹,新花一万枝”,定会为新时代检察事业增光添彩。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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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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