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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天平”公号推出了一篇署名“萧山法院”的文章“签约网红带不动货,商家要解约,到底是谁违约在先?| 普法笔记”。根据该文内容,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杭州某名牌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看中了一名在某视频网络平台拥有730万粉丝的网红王小夏(化名)。鉴于王小夏具备带货能力,双方经过协商,在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约定以王小夏的名义开立社交平台账户和销售账户,用于销售公司产品,且不得私自销售服装公司的同类产品。合同履行后期,服装公司眼见货物销售不动,无法得到预期目的,赶紧发函叫停。王小夏认为服装公司不守承诺,遂一纸诉状告到萧山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支付其保底收益125万元及违约金37.5万元。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解除王小夏、服装公司签订的《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服装公司支付王小夏保底收益40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
网红是这些年热起来的一个新经济增长点。由于网红人气足,互动性强,直播效果好,往往能够带动货物的销售,广受货物推销商家的喜爱。就笔者所知,很多人气旺的网红,要托关系才能预约到。约到就是赚到。但大多数网红在实际直播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并不能达到商家的预期。那么,在达不到预期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
就本案而言,被告服装公司要求解约的理由是王小夏未按约开展宣传推广工作,且未经服装公司书面同意将渠道账户用于推广第三方产品。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已经约定王小夏不得私自销售服装公司的同类产品。
如果服装公司提到王小夏违反约定这点得到证实的话,那么其主张解除合同还是有依据的。如果合同中存在相应的违约条款,甚至服装公司可以要求王小夏赔偿损失。但可惜服装公司并没有就此进行举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就当是王小夏不存在违约情况了。况且王小夏还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完成相关合同义务。既然王小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服装公司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当然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王小夏的保底收益和违约金了。
一般来说,合同就是双方间的法律。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是要得到全面履行的。如果一方认为合同履行下去会导致自己无法赢利,甚至亏损,就应该及时跟对方沟通,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而不是单方一纸张解除合同通知书给对方了事。如果刚好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可以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那么也要在固定完证据后再发函给对方要求解除合同。
在商业活动中,机遇与风险并存,商家签约时不能只顾想着赢利,也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必要的预估。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网红带货在达不到某种要求时,合同可以及时终止,就是一个比较好的约定方法。这样就不会出现眼见直播下去只能扩大损失而无法挽救的局面。对网红来说,签约时多了解商家的信用记录,恰当评估自己的带货能力,合理地签订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网红在确保自己的权益的同时,兼顾到合同履行的顺利,在业界形成良好的口碑,对直播事业的长久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本案网红王小夏,在固定证据,及时通过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是网红维权的一个重要案例,值得提倡。服装公司,因为不遵守合同义务,单方解除合同,且举证不能,是值得聘请网红带货的其他公司引起重视的。
商业运作要顺畅,合规经营少不了。
2020年3月10日
附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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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专业刑辩律师,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金融学方向)在职(在读)硕士,浙江大学EMBA研修,北京大学金融犯罪案件刑事辩护研修班结业,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事辩护高级班研修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观刑事法治网首席律师,三海刑辩团队浙江地区负责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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