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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铁中院出台19条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铁路运营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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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支持铁路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旅客安全健康和物资运输通畅,为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月17日,成铁中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铁路运营安全有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在川铁路两级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疫情期间破坏铁路运营安全秩序的违法犯罪,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涉铁民商事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铁路运营安全有序,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破坏铁路运营安全秩序的违法犯罪等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了回应。如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火车站、列车上等铁路管理运营区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妨碍公务犯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的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对疫情防控期间,构成以上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意见》还对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涉铁民商事纠纷做了进一步明确。如因疫情防控引起的铁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因乘坐同一列车、地铁、航班等交通工具引发的疫情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因受疫情影响的铁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疫情防控期间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延伸服务合同纠纷等。对以上纠纷要妥善审理,为困难群众、困难企业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尤其要保护各民事主体,因疫情影响其依法行驶民事权利的时效和期间利益。

  《意见》还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执法工作进行了强调。如因疫情防控、受疫情影响较大等原因而不能或者迟延履行合同执行案件提起的执行异议案件;对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亟需物资的被告,对属于疫情防控需要的物资和资金,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对于涉。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或者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企业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

《意见》全文: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铁路运营安全有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时期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疫情防控,维护经济平稳运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使命艰巨、任务繁重。在川铁路两级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疫情期间破坏铁路运营安全秩序的违法犯罪,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涉铁民商事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铁路运营安全有序,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充分履行职责,积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1.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或者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或者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依法严惩妨碍公务犯罪。在火车站、列车上等铁路管理运营区域,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在火车站、列车上等铁路管理运营区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3.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4.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治款物,或者挪用疫情防治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5.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引起的铁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因疫情防控导致列车车次、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旅客请求退票的,依法应予支持;运输企业提出应收取退票手续费的,按照合同约定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航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规定,以及铁路、航空部门实时公示的信息处理。旅客请求赔偿损失的,经查明确属疫情防控导致的列车车次、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原则上不予支持。

  6.妥善审理疫情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因乘坐同一列车、地铁、航班等交通工具出现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而导致旅客被感染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旅客据此向运输企业提出赔偿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7.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铁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劳务工人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时返工,导致工程项目无法开工的,施工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作出说明。对当事人提出的停工、窝工、设备设施租赁损失和工期延误赔偿责任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进展和程度、疫情防控与上述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依法妥善处理。

  8.妥善审理疫情期间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延伸服务合同等纠纷。经查明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或者因疫情防控亟需物资的运输任务而导致其他货物运输延迟、取消等情形,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应依法免除或者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铁路延伸服务等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

  9.妥善审理相关的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基础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被执行人主张由于疫情防控、受疫情影响较大等原因而不能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并进而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请求的,应依法审查疫情防控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系,结合合同约定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展期、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妥善化解纠纷。

  10.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对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亟需物资的被告,不宜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属于疫情防控需要的物资和资金,禁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涉铁路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救灾物资、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等,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认为确有必要的,必须报上级法院同意。

  11.突出特殊主体的司法保护。对于涉及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或者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该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视情况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视情况予以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高消费限制等措施,暂缓冻结、扣划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暂缓处置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或者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12.依法保障时效和期间利益。当事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起诉立案、申请执行,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逾期的,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举证、上诉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执行案件中,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

  13.推进涉疫情纠纷诉源治理。对于铁路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客运、货运、物流等运输合同纠纷,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与相关公证机构、律师协会等建立的多元化解平台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平台机制的框架内协商解决纠纷。

  14.积极推进线上办公和跨域网上审判。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网络在线案件审理工作,积极通过四川移动微法院、中院网站等网络在线方式和电话、QQ、微信等手段,主动与各方当事人保持联系,有计划按步骤推动案件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工作不因疫情防控而延误。积极采用跨域审判“+”模式,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引导铁路企业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等,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实现网上送达、远程开庭、提讯、远程调解、跨域协作执行。

  15.用好用足司法救助。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当事人,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支持力度;疫情期间,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

  三、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涉疫情案件审执工作实效

  16. 强化涉疫情案件的审判管理和指导。两级法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要建立健全涉疫情案件甄别机制,对符合“四类案件”的涉疫情案件,由院庭长或业务骨干法官承办或组成合议庭,院庭长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涉疫情案件零报告制度,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部门要建立涉疫情案件台账,从即日起每日报告中院审管办备案。要开展好涉疫情案件专项审判态势分析,按规定做好审限延长审批和质效考核工作。中院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统一类案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确保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审判效果。

  17.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加强与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的沟通对接,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确保办案效果。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铁路企业诉讼案件,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服务通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

  18.加强涉疫情法律问题调研。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部门要深入研判、分析涉疫情法律问题和案件特点,及时对接铁路企业了解受疫情的影响和涉法需求,主动延伸司法服务,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帮助铁路部门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努力提高司法保障实效。

  19.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两级法院要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宣传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发布涉疫情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

  来源: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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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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