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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凡律师解读“人社部等三方五家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适用广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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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发文,就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十二条,主旨是为了解决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企业减负、指导服务等四方面提出了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多项措施。可以看出,文中多次强调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应有的弹性,并且体现出政府更加重视企业当前困难,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问题。企业是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疫情下,企业和职工应该相互理解和支持,在政府的协助下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我们通过对于意见的重点、亮点进行梳理、解读,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企业如何与职工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

  意见第三部分规定了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但在实践中,企业如何与职工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允许协商的时间段: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及未返岗期间。

  2.可协商的情形如下:(1)广东省复工通知的复工时间(2月9日)届满,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如生产材料未到位、疫情管控物资未到位等)仍需延迟复工时间,而劳动者具备复工条件的;(2)企业正常2月10日复工,受疫情影响,劳动者虽具备履职能力,但因自身医学观察期未满或自行隔离期未满无法提供劳动的(被依法采取医学隔离、确诊后住院治疗除外);(3)因政府禁令导致无法复工营业的(如旅游业、游艺场所等)。

  3.协商之前:优先安排劳动者享受符合客观情形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病假、产假”,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劳动者,视为以上所安排的休假期间,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休假制度发放。

  4.协商方式:

  第一步:依法拟定协商方案(如复工计划、复工预计日期、延迟复工期间已返回及未返回的员工安排、受疫情期影响的员工情况汇总),向所在地人社主管部门、工会报告或请示。

  第二步:协商方案向员工代表公示、征求意见,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

  第三步:收集员工意见后对意见进行方案调整,并再次公示征求意见。

  第四步:员工代表通过协商方案后反馈给本企业工会,并将通过后的方案提交人社部门及当地工会备案。

  5.协商方案建议:(1)延迟复工的时间段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约定的工资数额折算支付(例如企业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底,2月10日起企业或劳动者未能复工,则10日起至月底期间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不扣工资);(2)延迟复工的时间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执行。

二、困难企业如何协商工资待遇?

  意见第五条规定了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实践中,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允许协商的范围: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如进出口企业因海关禁令无法流通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物流、餐饮、商场、会务服务商等流动人员密集型等)。

  2.协商的内容:薪酬制度调整、轮岗轮休安排、缩短工时、工资支付周期、福利待遇调整、加班制度调整等。

  3.禁区:辞退或变相解雇、裁员,必须稳定现有工作岗位。

  4.协商方式:

  第一步:依法拟定协商方案(如薪酬制度调整方案、工时安排、轮岗安排等),向所在地人社主管部门、工会报告或请示。

  第二步:协商方案向员工代表公示、征求意见,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

  第三步:收集员工意见后对意见进行方案调整,并再次公示征求意见。

  第四步:员工代表通过协商方案后反馈给本企业工会,并将通过后的方案提交人社部门及当地工会备案。

三、企业如何安排被采取隔离或新冠病毒治疗的员工?

  对意见第六条的理解,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员工类型:(1)疑似感染被医学采取隔离(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隔离治疗或观察的意见为标准),尚处于隔离期的员工。(2)确诊感染尚在治疗的员工。

  2.工资发放方式:(1)被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的,在隔离期内及治疗期内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不扣工资。(2)隔离期满后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确诊感染一直处于治疗当中的,按照医疗期支付工资(此处应表述为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二选一,均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如何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对意见第八条的理解,笔者认为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另外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规定了具体补贴措施: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如何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意见第十条主要思想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行业协会的力量,形成合力,积极解决企业和员工存在的实际困难,特别是企业的困难。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第一时间进行走访,直面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有马上办,及时办的魄力,缩短决策和落实的距离,避免走访式、慰问式和表格式,通过实际行动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当然,企业不应把希望全部寄托于任何人,自救者天助之。

作者:卓凡劳动部成员

章利兵、王尊、彭阳俊、黄盛权、黄日峰

(来源:微信公号“企业合规与管理”)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章利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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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主任,惠州市律师协会监事,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广东省总工会、惠州市总工会、惠城区总工会三级工会律师团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首届广东省律师行业业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执业十余年,在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电话:13829981986,邮箱:3280103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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