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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举国上下都在为防控疫情进行着各项“作为”(在一线防控疫情)与“不作为”(居家隔离),一线医护人员在和病毒进行着抗争,争分夺秒的抢救被感染的生命,更多的居民则是在家等待着疾毒的褪去。但总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的跳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造谣传谣、妨害公务、诈骗、产销不合格产品。凡此种种行为,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于是,“行拘”和“刑拘”不断出现在网络的新闻标题,也给民众带了几点法律疑问。什么是“行拘”与“刑拘”?“行拘”与“刑拘”一字之差到底在哪里?如果被“行拘”或“刑拘”后该怎么办?
本文将从这几方面为视角,在疫情防控期内的特殊情形下,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与普及,希望能够读者带来一些价值参考。
一、什么是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可以清楚看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最常见的三种措施分别是: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也就是说行政拘留,是对一般违法行为且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手段之一。行政拘留的简称,就是屡见报端的“行拘”。
二、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关系与区别是什么?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分别简称“行拘”与“刑拘”。两者音同义不同,一字之差千差万别,比如在案件程序处理快慢不同,被处罚人的救济途径不同,作出处罚机关的级别不同等。对于我们普通公民来说,最需要知道的两者具有以下的不同:
1、被采取措施的期限不同:“行拘”最长20天,“刑拘”最长37天;
行政拘留一般期限为10天,情节严重最长可达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
2、处理后果不同:“行拘”期满后释放,“刑拘”期满后可能会执行逮捕;
被采取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一般10天期满后即释放,在拘留所的羁押相当于治安管理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但刑拘最长37天期满后,多数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提请逮捕的必要后,便会将材料移送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部门进行审查,一旦批准逮捕后,嫌疑人便会继续在监管场所羁押。
而且刑拘期间,如因案件重大特殊,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前介入指导。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出现很多因为隐瞒疫区接触史仍继续与社会他人接触的案例,大多数会依据《刑法》和2003年非典时期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立案调查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3、情节轻重不同:“行拘”是涉嫌一般违法,“刑拘”是涉嫌犯罪;
特定情形下,行拘代表涉嫌一般违法,刑拘代表涉嫌犯罪(“严重违法”),是一种程度从轻到重的递进关系;为了能够清楚表明行拘与刑拘的情节轻重关系,我们选取近期三则典例为予以说明。
这三则例子都是典型的“行政犯”,也就是说行政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都规定这些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只因为情节尚且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只是采取了行政拘留的措施。
“行拘”三则典例
典例A:疫情防控期内,石家庄男子卖口罩收钱就拉黑,涉嫌诈骗被行政拘留;
近期,石家庄矿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殷士奇 、赵毅 通过侦查迅速锁定了矿区某村的吴某并于1月31日将其抓获。
原来,今年二十五岁的吴某自2020年1月26日开始在微信以“战神特种户外用品总公司接单号”发布广告买口罩的信息,其中闫先生询问了价格后就微信转账325元定了一盒。其实吴某手里根本没货,闫先生与其定了以后,货发不了,吴某看见闫先生的微信标注地区为东北,心想这么远他肯定不会找过来,随后将闫先生微信拉黑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吴某涉嫌电信诈骗被行政拘留五日。
律师点评:
诈骗行为,是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都予以打击的行为。但因为该案例中涉嫌诈骗的数额仅为325元,很多省份是以5000元以上为刑事立案的标准,并没有达到刑事犯罪中诈骗罪的严重标准程度,所以该案当中的男子的处罚结果是行政拘留。
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典例B:防控期内,临泉县男子非要出村玩,不听防控人员劝阻,还辱骂民警,因寻衅滋事被行拘;
疫情防控期限内,1月27日 ,詹某龙(男,21岁,临泉县宋集镇杨蒲村人)与两个表兄弟酒后想要出村玩耍,村干部劝说其返回,詹某龙肆意辱骂参与疫情防控的村干部和村民,并故意损毁设置路障的面包车。临泉县公安局杨小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及时赶到,詹某龙不但不听民警劝阻,还辱骂民警、殴打辅警。
1月28日,詹某龙因寻衅滋事被依法先行行政拘留15日。
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中均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涉嫌犯罪的均可刑事拘留。但这些罪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对应处罚措施。因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典例C:防控期内,江阴两名女子造谣,称一确诊女子被公安调查与11人开房,被行政拘留;
2月3日,江阴警方工作发现,网上流传江阴首例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周某“那女人十几个姘头的,开房记录都挖出来的”、“我们朋友警察局查出来,她有是个姘头”等信息,引发网民关注。
经查,我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于2月2日发布了周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的基本情况和近期活动轨迹后,蔡某某(女,36岁)、缪某某(女,26岁,均为江阴人)出于好奇,为博引眼球,杜撰编造了上述谣言并发布在微信群中,后被大量转发扩散,造成不良影响。目前,两人均被江阴警方行政拘留。
同时,周某因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有接触史,警方已对其立案,并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律师点评:
散播谣言、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我国刑法也有明文规定可以构成犯罪。该典例是疫情防控期内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可谓一损俱损、没有赢家的闹剧。周某女子确实向防控人员隐瞒接触史,涉嫌违法犯罪被调查。两名年轻女子为了博眼球,造谣周某与11人开房导致不良信息被大量转发,双双进了拘留所。到最后,给周某带来了不良形象,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秩序,给在防控一线的公安干警们增添很多麻烦。可谓教训深刻。
有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防控期限内,触犯哪些红线会被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
我们以这次疫情防控中,既表现出“硬核”的防控措施又体现出“厚道”的人间大爱的河南省为例。河南省公安厅及时发布了有关举措:在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构成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1、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2、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4、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6、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7、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8、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9、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10、故意堵塞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实施其他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1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2、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13、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14、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15、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防控期限内,家人被公安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了怎么办?
关于家人被有关机关带走后怎么办,笔者曾写过一个比较详细的版本:《家人被公安或监察委带走了怎么办?——刑事案件家属权利须知全指引》。
在疫情防控期限内,每位公民都有义务约束好自己的言行,严格执行有关的防控措施,为自己、为家人、为他人、为社会,尽好自己的那份责任。如果真的因主客观原因,触犯行政法规或刑事法规,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应该做到以下这些应对措施:
1、向公安机关了解基本案情与涉嫌触犯的法律规范;
防控期限内,如果家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则可能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所以家属第一时间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嫌触犯的哪些规定。清楚明白案件最终可能会走向什么阶段,需要知道究竟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其中很多关键信息和专业知识,一般公民并不掌握和清楚,可以向专业的人士进行咨询,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
2、应坚持合理补救与正当申辩相结合的方法;
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主动、及时地进行合理补救。对其他人员或社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不良影响的,应积极主动采取赔礼道歉、赔偿补偿、恢复影响等补救措施,从而争取到从轻处理的情节;与此同时,被采取行政拘留的违法嫌疑人,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实施条例等均明确了其享有的各项权利。比如有陈述自己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较轻的理由与意见,也可以主动收集一些能够支持自己申辩理由的材料证据等。
3、如若被行政拘留,也可以聘请律师介入;
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了解与沟通案情等,这一点已经几乎成为了公民的基本法律常识;但是家属若被行政拘留,是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很多人对此并不明白。
根据《律师法》等规定,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对拟作出一些特殊行政处罚时,可以有代理人参与听证;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律师持有关手续可以会见被拘留人。也就是说,行政违法嫌疑人或其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帮助,也可以在拘留所会见。当然律师会见也应当严格遵循有关防控保障措施或者等疫情防控级别降低、解除后进行会见。帮助维护违法嫌疑人的正当、合法的权利。
(来源:微信公号“段和段郑州金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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