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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员工的“人情假条”,公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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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单位来说,员工就是公司的生命力,就是公司的发动机。员工因病治疗和休息是基本的权利,只有员工健健康康工作,才能有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公司碰到员工通过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人情假条”来请病休假,公司应当如何应对?

本文主要内容

关于员工病假的规定

医院的“人情假条”

对于公司的建议

  一、关于员工病假的规定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医疗期间,通常要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要求休病假。

  1.对于员工提供真实合法的医疗证明,公司应该允许员工休病假,对于病假的时间上的长短,公司审查往往是根据专业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内容来批准病假时长。并且,在医疗期内公司不仅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还要支付相应的工资。而公司只能在员工医疗期满后,满足相应条件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只要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仍然存在,劳动者患病就有休“病假”、拿“工资”的请求。正因如此,就出现了一些“泡病假”、“人情诊断”,甚至“买卖”病假条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①《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四、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病假期间,在相应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病假工资,而对于绩效奖金等无法律明文规定。普通人一年内生病几次也是人之常情,实践中,公司常常通过调整工资收入构成来约束爱“泡病假”的情形(例如休病假达到一定天数,来取消相应绩效奖金、加薪资格等方式)。

【相关法律规定】

  ①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医院的“人情假条”

  1.执业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人病情并出具合法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师诊断是有一定权限,但这种权限不能被滥用。不按照规定而出具“人情假条”,相关当事方可向医疗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医院不严格核实假条的真实性,该现象又缺乏相应部门的监管,可能最后导致的就是社会各类矛盾激化。

【相关法律规定】

  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③《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伤病长休职工的管理工作。劳动部门除了做好工伤、疾病保险和劳动鉴定工作外,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严格用人审批制度;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纠正“人情诊断”、“人情假条”等不正之风。

  2.员工为了不上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相病假条等材料,包括员工通过伪造相关医疗机构印章或买卖或使用假章“病假条”等情形;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公司应固定相应证据,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①《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对于公司的建议

  1.对于患病员工请假,应当要求劳动者看病后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请假材料,审核其提供的相应医疗就诊材料,包括挂号单、病例记录、医疗费发票、有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必要时可前往医院进行调查情况。对于员工紧急情况下的就医,公司可与家属或医院电话确认,在医疗期间对员工走访慰问,医疗期结束后再要求员工补交相应就诊医疗记录。

  2.对于明显存在“泡病假”员工,公司可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要求此类员工前往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就诊,并提供指定医院的就诊材料。防止员工通过人情或非正常途径获取诊断证明。对于频繁请病假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家访,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是否再外兼职等情况,若发现员工有虚假请假等事宜,可立即书面要求其定期复工。

  3.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请假的员工,可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对于此类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对于病假员工的工资的处理,用人单位可以将各类假期的请休与奖金、升级等各类考核指标挂钩。例如:在工资结构中进行区分,对于请病假达到相应天数,取消员工的绩效奖等非法定必须发放项目。对于累计病假达到规定时间的职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5.对于病假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在规章制度中完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于请病休假达到一定天数,由其他员工接替该岗位或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待员工医疗期满后,可调整员工至合理工作岗位。

  6.公司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需要注意保留规章制度经过以及向劳动者公示的证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7.公司在规范管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人文关怀,处理员工的问题,以协商调解为主。

  来源 | 微信公众号“豫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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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肖杰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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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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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

  个人荣誉:江西卫视《金牌调解》栏目特约观察员、江西卫视都市频道《有请律师》栏目律师嘉宾、江西广播FM992《律师在线》栏目律师嘉宾、2017年江西省律辩联盟辩论赛第一名及最佳辩手、2018年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新人奖、2019年江西省律协律师辩论赛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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