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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疫情还在进一步控制,人们的谈论重点基本是各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安全防护提醒、对坚持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的敬意等,但在疫情的氛围下,全国各地都在防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有人发国难财坐地起价,利用疫情发布虚假广告,各种谣言借助网络迅速传播,还有人故意传播病原体等。殊不知这些行为背后可能隐藏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严重者甚至会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亮近日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就疫情之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 解读 01
停止编造、散播谣言
严重或被判刑罚
根据国家卫健委24日发布疫情最新数据,截至1月23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29个省(区、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830例,其中重症177例,死亡25例,其中湖北省24例、河北省1例。已治愈出院34例。20个省(区、市)累计报告疑似病例1072例。
各地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并及时发布各类提醒。
然而在此期间,网络上却流传着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各种谣言,多部门也纷纷辟谣回应。比如“钟南山院士建议盐水漱口防病毒” “在武汉上空开始播撒消毒粉液””武汉卫健委领导感染后逃往上海” “饮高度酒对抗冠状病毒” “吸烟能预防病毒感染” “有可防肺炎的中药配方””板蓝根+熏醋,能防新型肺炎” “吃抗生素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吃VC能提高免疫力”等均被证实是谣言。
相关部门多次呼吁,在防控疫情工作紧张进行的现在,别让谣言再成为一道阻碍。谣言止于智者!请停止散播谣言!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亮表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借助信息网络平台,谣言散播的速度、广度及危害性都进一步加大。编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虚假信息,将因违反相关行政、刑事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程度,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解读02
莫要恶意逃离武汉
可能触犯《刑法》
疫情在不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专家组呼吁“大家能不到武汉去就不去,武汉人能不出来,就不出来。
而为防控疫情、切断病毒传播,1月23日10时起武汉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截至1月23日晚23点,湖北武汉、鄂州、黄冈、赤壁、仙桃、枝江、潜江7个地区关闭火车站等交通运营方式。
然而在此前后的时间段内,有多位网友在网上发布着自己“逃离武汉”的动态。
其中有网友举报一武汉女子在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后混过机场安检并入境法国。对此,中国驻法国使馆新闻发言人发表声明:“日前,我馆接到多名中国公民电话或邮件,称有一名武汉籍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信息,表示自己有发热、咳嗽的病情,强制吃退烧药混过机场检测并在法国入境。获悉上述信息后,我馆对此予以高度重视。22日晚上我馆联系到当事人颜某某,并要求其尽快拨打法国紧急救护电话15,通知有关急救部门前往处置。”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主任孔姣表示,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已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凌晨2点左右,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离汉通道暂时关闭的紧急通告。“如此严格的管控措施,历史罕见,作为武汉市民应该无条件的遵守官方的管控措施,在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以及莫要恶意逃离武汉,以避免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孔姣解释道,对于故意传播病原体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常亮提示称,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应注意四点:
首先,从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范围看,是指故意传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病原体。
其次,从犯罪主体看,虽然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再次,从行为人的主观看,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要投放或传播的突发传染病病原体会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扩散,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最后,从法律责任看,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在城乡村造成重大传染病疫情大面积扩散,危及众多人生命健康安全,甚至直接造成不可预估的众多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 解读03
控制传染病期间
坐地起价行为会被追刑责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不断增加,戴口罩预防已经成为共识。因为戴口罩既是保护自己不被别人感染,也是当自己有了呼吸道症状时保护身边人的有效措施。
武汉市政府22日晚发布通告,决定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
一时间,口罩成了紧俏商品,多地经营者出现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
其中,湖北宜昌市的一家药店销售的医用隔离面罩从20日起大幅度涨价销售。广东佛山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则以平时近5倍的价格销售口罩,涉嫌哄抬价格,遭立案调查。
常亮介绍,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对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孔姣同时表示,受目前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全国各地口罩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疫情面前,部分医药用品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发国难财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她还称,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也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了多方面的明确,其中包括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行为。
· 解读04
借疫情推销
或担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
疫情动态不断牵动人心,此时却有人借机“蹭热度”开始推销自己的商品,虚构、夸大功效。福建福州一中医馆称自家的茶饮,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有一定的作用,后被立案调查。
1月22日,河北香河县城内某孕婴店员田某朋友圈中称,“新型冠状病毒已进入香河,并有2例确诊,各位要给孩子准备好提升免疫力的益生菌和乳铁蛋白,不要让一次错过演变成遗憾”。因推销其店内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虚假信息,田某被行拘。
对于此类行为,常亮指出,根据我国《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发布虚假广告者,既要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还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他还强调,发布虚假广告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其实就是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的钱财。所以,当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时,情节严重的行为将构了虚假广告罪。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或发布虚假广告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一般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文章 | 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转自 | 北京头条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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