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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为A公司市场部经理。A公司在未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在全体员工的办公电脑安装了“威眼”的监控软件。小明了解到其他公司的相同职位薪资更高。因此,小明利用午休时间,向其他公司投递了简历,其行为被监控软件记录下来。在投递完简历后的半个小时后,A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小明。
姑且不谈,因小明向其他公司投递简历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纪,A公司开除小明是否合法,本文只聊一下,A公司的监控取证是否合法?
一、公司是否有权安装监控软件?
首先,办公电脑属于公司财产,其用途是工作,不排除员工利用办公电脑和网络从事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因此公司有权合理监控员工“自愿”传输入公司电脑的信息,这属于公司的管理权范围。
其次,公司并非利用不当手段恶意获取非工作时间的网络信息。
第三,《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条规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检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因此,公司有权安装并使用监控软件对员工用网情况进行监督。
二、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法律并未禁止员工使用办公电脑处理个人事务,即使规章制度规定,不允许在办公电脑上打游戏、聊天、网络购物等,员工未遵守该规定的,也只是一般违纪,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即可。但如果员工对于公司安装监控软件并不知情,使用办公电脑或网络处理、传输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将有可能使得自己的隐私权遭受侵害。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合同履行的信息。显然,工作环境受到监控与劳动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
综上,安装监控软件应当告知员工。
三、向其他公司投递简历是否属于隐私的范围
《民法典草案》关于隐私是这样定义的,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此定义,小明向其他单位投递简历的行为是属于小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为其个人隐私。
四、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电子证据是不能采纳的。
本案中,未经告知的监控获得的小明向其他公司投递简历的证据,该证据侵害了小明的隐私权,因而不具有合法性。
未经告知的监控与秘密录音最大的不同在于,秘密录音录下的是彼此的谈话,既然是对我方的谈话,就不属于不愿让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即不属于个人隐私,没有侵犯对方隐私权的录音具有合法性。
五、安装监控软件合法取证的注意事项
1.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员工,办公电脑装有监控软件,从开机到关机的一切行为将被记录。
2.规章制度中明确使用办公电脑规则
办公电脑只能用于工作,不得使用办公电脑和网络处理个人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打游戏、聊天、网络购物、处理个人邮件等,任何自愿输入办公电脑的信息,均不属于个人隐私。
不得利用办公电脑或网络泄漏公司商业秘密。
3.合法合理监控,不得将监控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监控信息仅用于员工违纪违法的取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防止监控信息泄露。
法律依据:
一、《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 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 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三) 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二、《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来源 | 微信公众号“企业家的法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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