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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 单(shan4)玉成老师答青年律师问
【律师成长日记群福州方淑玲同学问】
单(shan4)律师,对于新律师低价出售服务的行为怎么看?是否要全方位迎合客户的需求?
【单(shan4)玉成老师答】
方淑玲同学的问题实际上是两个问题。
1、是新律师低价出售服务这个问题怎么看?
2、律师是否要全方位迎合客户的要求?
我的总体答案是低收益可以使你获得能力。迎合客户,这会使律师丧失自我。这个问题分为两个方面来回答。
①新律师低价收费的问题
(一)不反对新律师低价出售服务
首先我个人不反对新律师低价出售服务,尽管我们行业禁止用价格进行竞争,低价接受法律服务,但实际上这种标准对新律师是不利的。可以设想你一个新入行的律师,如果和资深律师甚至说有巨大影响的律师保持一个同样的收费标准,那么只能是害了你自己,你根本没有机会来接触案件。因此从不同熟练程度的律师,不同段位的律师收取不同的费用,在市场上实际上是合理的。新律师只有相对降低自己的收费标准,才有机会去获取案件,才有机会练手,否则你连办案的机会都没有。
除了可以获取案件之外,新律师如果收取高价,有时候表面上是对自己有利,实际上会扩大自己的风险。如果收费高了,客户在事后发现你的能力跟不上,容易跟律师发生争议、分歧。如果你提前示明自己的收费低于其他律师,可能基于我的经验和能力上有点差别,但是我会投入更多的精力来给你提供法律服务。这样客户没有缴纳过高的费用,他的期待也就不会太高,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不大。
一个新律师从业之初,便和客户之间发生争议,对律师来说是非常不好的一种状况。并且客户在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之后,他的诉求往往是和交费高低有关联性的。同样一个简单的案件,如果他的交费高,他对律师的要求就高,无论服务过程的质量,还有对结果的预期都会高得多。这种状况下,如果一个新律师本身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应对客户的需求,收费高反而是适得其反的一种结果。
对于新律师收费问题,有些年轻律师会采用一些不诚信的手段和方式,获取高收费。比如暗示,甚至明说,通过自己合法手段之外的渠道去给客户提供帮助。这种情况把收费提高了,但是风险增加了,甚至会断送自己的前途。因此我想高收费对于新律师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适度的降低收费,反而有利于让自己的事业进入轨道,你能够上了牌桌,这是一个前提。当然了,这种低收费我想也要有一定的界限,至少不能够把自己的收费降低到一个连自己的劳动成本都不够的状态,只是说辛苦一点,对回报的要求高一点,你可以在价值上给客户增值,这也就可以了。
(二)选择老师、认真办案
当然低收费本身不是最好的方式,这个话题我想给方淑玲同学再延伸一下,最好的方式是选一个师傅,跟师傅之后认真进行办案。
那么这种情况有什么好处呢?尽管你的收益分配可能不高,但是在师傅的指导下,你相对能够尽快的熟悉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方式,以及掌握技能技巧,同时对于前面所谈到的风险,可以防控、可以避免发生。因为有师傅支招,重大问题有师傅来帮你解决,同样自己可以获得很好的锻炼,而且你的收益也未必会低于你自己个人办理案件,因此有一些业务机会和本单位的老律师进行合作,和自己的师傅进行合作,这种情况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但是在实践中有一种最坏的选择,跟着师傅,但是不认真工作。很多律师自己在独立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收益不高,也能够兢兢业业,但是一旦跟老律师办案过程中,由于分配比例可能偏低,就会出现漫不经心的一种心理态度,不负责任,甚至有时候不愿意对问题独立做出决策和判断。这种情况有时候会养成一个不负责任的工作习惯和态度,或者养成一个不独立思考,不努力争取自己先解决问题的工作习惯,工作能动性降低。
因此如果跟了师傅不认真的努力,反而是最坏的结果。并且你不认真、不努力,就会形成一个对市场、对客户的负面影响。别人会给你打上标签,甚至你的内部市场也萎缩以后,老律师、师傅不愿意带你。因此如果跟了师傅不认真,那是一个最坏的工作方式。
总而言之,律师的品牌是一天天打造的,你从业之初不要考虑过高的经济回报,低一点的收费,可以使你尽快进入事业轨道、获得能力。
②律师是否要全面迎合客户的要求
(一)迎合客户只能丧失自我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也要辩证的看。对于律师而言,是一个提供知识服务、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职业,你必然要有独立的见解,不能按照客户的要求去从事。客户的要求本身就不一定有利于他,因为他对事物的判断是从一个外行的视角来看,在实质上是否有利于他,未必能够判断准确。就客户提出的要求,他是不考虑律师利益的。有时候客户要求律师从事一些非法的行为维护、帮助他的权益,对于律师来说是高风险,给客户带来的收益往往是有限的,但是有些客户不管这些,因此客户是不能一味迎合的。另外很多客户他并不要求律师迎合,他要求你拿出独立的方案,如果你一味迎合,根本不能得到客户的认可,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综上,律师是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一个职业,我们给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建议,亲自着手解决问题,它不是需要迎合客户的。
(二)只谈独立,丧失合作的基础
从另外一个视角来说,我们不迎合客户,是否要考虑我们只谈独立,我认为只谈独立将丧失合作的基础。
现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有一种比较普遍性倾向,总是认为律师的职业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应当是一种相对的独立,你在获得客户授权,并且考虑维护客户权益的基础上的一种独立。如果凡事你都想独断专行,显然是不利于解决客户问题的,甚至会把自己得很多风险扩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在所有的决策环节,无论决策的大小,只要涉及到实体利益的决策,不要独断专行,而需要和客户进行协商和沟通。
那么涉及到程序性的问题,律师如何行使权利帮助当事人,相对来说自己独立性更强一些。但是所有的实体决策一定要注意三种情况。
第一,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客户如果什么都不知道,你就做出决策了。这种情况容易遭到抱怨,一定要给客户告知我们面临着选择。客户才能够参与在选择之中,大家共同作出决策,才不会有抱怨,才会能达成理解。
第二,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有时候客户对问题的选择,尽管表面上不是完全是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比如说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但是它可以考虑到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扩大,这种状况下也有它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在客户选择权的尊重上要充分考虑。客户如果选择我们认为是不利于他的一种结果,我们进行充分的提示后他仍然坚持。这个时候我们是要对客户选择权进行尊重的。
第三,决策需商定。
决策一定要和客户共同商定,共商决策。在商定决策中我想有两种错误:
1、很多律师不愿意决策,总认为决策的事情尽量要回避,这种状况是不对的。因为你不担当,重大问题上你不愿意拿意见,客户会对律师有看法,而且你也确实配不上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因为你的这种不愿意决策的行为本身也提升不了法律服务的品质。
2、过度的独断。很多问题固执己见,不去考虑客户的意见,不和客户进行充分的商定和明示,这种情况也是不好的。
综上,对于客户、律师是否迎合客户的需求要求这一点而言,一定要从两个方面来谈。迎合客户,只会丧失自我,但是只谈独立则丧失了合作基础。
以上就是我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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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微信公众号“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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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安徽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专门文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文体专门委员会委员、“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首批成员。
业务擅长:
一、刑事辩护业务,自2008年至2012年,成功辩护各类刑事案例近百起。其中包括二十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多数被告人被减轻处罚,并有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另外还曾担任多名警察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或者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其中部分案件无罪辩护意见获得采纳、部分案件改变定性辩护获得成功,多数案件被告人获得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业务。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企业家提供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法律服务,协同本所其他律师有效地控制、减缓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经营过程中的刑事、行政及民商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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