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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法庭上该如何表达?

免费 郑文鑫 时长/课时:16分钟/0.3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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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原本要承继上一篇,写如何在法庭上执行辩护方案,但发现这不是一篇文章可以写完,就把执行辩护方案中的辅导被告人上庭,单独拎出来,先做一些探讨,主要是针对常规类案件,暂不探讨疑难复杂的案子。

  辩护目标的实现一定是要有多维度的考虑,有些是可控的,有些是不可控的,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便是把一些可控的事情做好,其中辅导被告人,就是可控中的事情,必须要做好。

  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没有上过庭,开庭对他们而言,是人生中的头一遭,难免会因为不了解而紧张。而且,很多人还受影视剧的影响,以为开庭的流程和电视上一样。因此,一定要告知被告人,让他知道自己在法庭上,需要做哪些事情,以及如何应对要面临的问题。

  本文主要关注以下庭审事项:

  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2.法庭调查,包括法庭发问和法庭质证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02/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对于多数被告人而言,法官询问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往往是整个庭审重要的起点,这一步要非常直接、简明扼要的把异议提出来,把自己的核心辩护意见亮出来。

//认罪认罚//

  如果是认罪认罚的案子,这个时候,就不要搞太多花样了,想兼顾鱼和熊掌,这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比较危险。

  我最近参加的一个庭审,同案被告人做了 认罪认罚,但对一部分事实提出异议,由此引发了是否能够继续适用认罪认罚的争议。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部分事实有异议,不影响认罪认罚。

  法官的意见是,对该部分事实有异议,会影响定罪量刑,已经动摇了认罪认罚基础,并要求检察院就是否继续适用认罪认罚发表意见。

  检察院表示不能继续适用。

  这时候场面就很尴尬了,法官直接说你要么在认罪认罚前就和检察院商量清楚,要么就不要认罪认罚了,不要既想享受认罪认罚,又想对事实进行否定。

  虽然我未必认同法官的做法,但我认为这是一件值得警惕的事件,如果认罪认罚了,就要当心庭上再被推翻的风险,也就是如果要认罪认罚,要把沟通的基础留在检察院,不要试图等到法院阶段。

//不认罪认罚//

  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不一定是无罪辩护的案子,也可能是罪轻辩护的案子,但这类案件保留了被告人可以大胆对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的权利(认罪认罚当然也可以提,只是会影响到能否适用认罪认罚)。

  这个时候辅导被告人,一定要针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

  具体可以这么表述:

  比如:对起诉书认定的以下事实和罪名,我有异议:

  一是,起诉书说案发当晚我纠集了其他被告人,但实际上不是我纠集的,我没有纠集,也不知道是谁纠集的。

  二是,起诉书说被害人被我们殴打导致死,但实际上被害人是因为心脏病发死亡的,和我们没有关系。

  三是,起诉书指控我们构成故意杀人罪,我认为我无罪,事发当晚根本没有动手,是被害人自己饮酒过度导致心脏病发。如果认定有罪,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是故意杀人。

  作为辩护人,被告人这时候回答的每一句话,事先都是可以设计好的,所以一定要反复和被告人确认,不要让其上了庭之后临时应对。

  因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的异议,几乎就关乎到辩护方案的执行,因此,这一步,一定要做好。

  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因为没有接受过辅导,回答问题时磕磕碰碰,没有重点,或者扯太远,容易引起法官反感,被法官打断,增加被告人紧张情绪。

/03/

如何回答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提问

  以一审案子为例,发问主要包括公诉人讯问、辩护人发问和法官讯问(暂不考虑被害人或者其他同案人辩护人发问)。这里的顺序也是公诉人优先,辩护人次之,法官最后。

  公诉人可能会怎么问?

  如何应对公诉人的讯问?

  这些都需要律师和被告人提前做好沟通准备。

  公诉人通常会怎么问?

  1.被告人是否愿意认罪?

  2.庭前供述是否自愿、真实?

  这类型的问题,基本是公诉人必问的,有时候也不是能够很好回答的,为什么呢?

  有些时候,被告人认的是事实,不是罪行,认为自己的行为有错,但不一定认为性质就是犯罪。所以,回答是否认罪时,就应当谨慎,比如可以直接回答,“笔录是属实的,但是不是构成犯罪我不清楚,由法院认定,如果构成犯罪了,我愿意认。

  有些时候,庭前供述基本属实,但有一些问题有出入,这时候需要进行解释,需要把那些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不是事实,或者没有说清楚的澄清一下。比如“庭前供述基本属实,但有关于什么……实际上是……”。

  这时候,检察官往往就会开始陈述了“如果庭前不是自愿、真实的供述,现在又作出新的辩解,就不能认定如实供述(自首)”。此时,如果没有做好事先的准备,被告人往往就会改口称“是自愿、真实的”,这样笔录就被锁定了。

  这时候,要提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回应公诉人“我只是对性质的辩解,不影响供述的认定;或者,我对一些不准确的事实,进行澄清,这样更有助于法院裁判。”

  一言以蔽之,不要害怕就是了。该解释的还是要解释,该澄清的还是要澄清。

  在发问的时候,往往公诉人还会要求回答是或者不是,但有些问题是需要解释的,不是仅仅回答是或者不是可以解决的。

  这时候,要敢于提出来“有些问题有来龙去脉,公诉人断章取义问法会改变事实和性质,必须要作出解释,不是一句是或者不是可以解决的。

  关于发问的技巧还有很多,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要围绕着辩护方案,做好应对准备。

/04/

被告人如何质证

  法庭质证,和法庭发问一样,是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查的是事实问题,而事实问题,基本都是通过证据呈现出来的,无论如何,一定要在这个阶段把事实(证据)搞清楚。

  质证时,法官总是让律师简要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即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和案件有关联性。

  但认真考究一下,其实,很多时候,证据的问题,并不仅仅在于是不是真实、是不是合法、是不是有关联,毕竟这是证据的属性而已,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证据能不能反映公诉人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这个时候,如果你展开质证,说明证据不能呈现公诉人所要反映的待证事实,法官往往会让你仅就三性发表质证意见,其他的留待辩论阶段再说。

  到了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又会让你简要发表意见,或者根本就不想听你再就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展开详细论述。

  我一贯主张的是,事实的问题,就在法庭调查问题解决,不管用什么方式,尤其是质证,如果在质证的时候,不能就一个证据,一组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辩驳,到了法庭辩论阶段,焦点就会被分散,效果就会变差。

  当法官提到对单个证据的辩论意见留到辩论阶段再说时,辩方可以要求法官在这个阶段查清楚,最好补充一句“在质证阶段发表过的意见,辩论阶段就不再重复了。”否则,法官大多数时候是不允许的。

  倒是对于被告人,也不要轻易让他放过质证的机会,只是要提醒他,不要把质证搞得太复杂,否则法官容易没耐性。

  这个时候,可以在庭前和被告人沟通准备好,比如对于某某证言,其关于……的陈述是虚假的,因为……,先让被告人说清楚,然后让被告人在最后的时候补充一句话:“其他的由我的辩护人补充”。

  有被告人说话的机会,争取让他可以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对辩护是有帮助的,因为同样的话,如果能够很顺畅、很合理的从被告人口中说出,其对法官心证的影响,应该会大于从律师口中说出。

  毕竟律师往往比较善于法庭表达,所以律师的表达,天然就容易被质疑没有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被告人的表达可靠。

  在现阶段,被告人没有阅卷权,这严重影响了被告人的质证权,为了更好的质证,庭前和被告人就指控的证据进行充分的沟通是做好法庭质证的重要基础。

  有人担心泄密问题,我一向主张,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庭前律师可以把证据材料出示给被告人,仅规定了可以核对。但法律同样没有禁止律师不得向被告人出示证据材料。

  有观点主张只向被告人出示客观性证据,而不出示言词证据,我个人认为这种自我阉割的观点其实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这时候我会想起斯伟江律师讲过的一句类似这样的话“在当下的中国,勇气之于刑辩律师,其重要性应当超过技术。”

/05/

被告人如何发表辩论意见

  有委屈,一定要说出来,还要以合适的方式说出来。我们始终不太认同被告人直接说由我的律师替我辩护的做法。

  一个人如果有委屈,就要学会表达出来。如果不表达出来,别人可能会看不到你的委屈,更糟糕的是,可能还会怀疑的是心中有鬼。这种诛心的看法是最可怕的,就好比一个女人被传闻和某个男人有奸情一样,其实谁也没有证据,但总感觉她干过这种事情。

  现在的司法现状之下,有时候证据裁判原则贯彻得还不够彻底,用感觉判案(自由心证)有些时候成为一些不够专业的法官的审案子的秘密武器,我亲耳听到一个刑庭庭长对我说“我判案子,都是根据合理性判断的”,这是非常可怕的做法,因为合理不合理,有时候会受阅历和立场的影响。

  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裁判,首先必须从正面论证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反面上,还必须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但办案人员往往会以侦查能力有限等事由,降低证明标准。

  虽然法律规定指控有罪的证明责任在于控方,提出无罪辩解是被告人的权利,并不需要对自己的合理辩解加以证明。但实践毕竟是实践,如果合理的辩解没有证据印证,往往也不太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的。

  但无论如何,在法庭上,被告人要学会言简意赅的表达出自己的委屈。这其中的精髓便是法理和情理的有效结合。可以看看薄熙来同志的辩论意见。

  我主张,被告人尽可能针对事实问题进行辩论,主要针对的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是不是,完不完整”。

  毕竟被告人对于事实问题,正常情况下是比律师更清楚的。我记得以前我师父常说“当事人是事实方面的专家,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

  具体的表达中,可以通俗的讲,起诉书指控我的某某事实不能成立,逐一说明理由,可以是立论式辩护,也可以是反驳式辩护。

  事实问题讲清楚了,就可以讲讲情理问题,比如我最近办理的一起企业家被经侦主动介入侦查,并查出涉嫌骗取贷款和逃税的犯罪。这种案子不能排除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的嫌疑,甚至不排除是有人借用公权力鲸吞企业的举动。

  这样的案子,在辩护的阶段,可以辅导被告人从案件发生背景,到案件对企业和个人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行一定的揭露。

  这种情感揭露,被告人往往到了这个时候,是有感而发的,才有生命力和震撼力。

  比如: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到现在都没有搞明白,银行没有报案,税务机关没有移送,经侦却主动来调查我的企业。

  那么多案子不处理,却有空投入那么多精力来对我的企业进行地毯式的搜查,然后扣上犯罪的帽子,把我抓了,再把我个人的财产,企业的财产都查封、扣押、冻结了”。

  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这种不合理的侦查背景,其实已经意味着这个案件背后一定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左右。遗憾的是,这样的一个案子,却能被侦查,被起诉,乃至于我可以预测到必定会被判有罪。

  指控我骗取贷款,我是根据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交了材料,也提供了超额的担保,在案发前也一直依约在归还利息,银行也不认为我骗了他们。

  现在,我被抓了,财产被冻了,银行贷款还不上了,银行也成了被害人了,我的企业也基本倒闭了。

  一家地方的明星企业,纳税大户企业,就因为不当的司法行为,活生生的被搞死了。中央一直强调的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这样一种“优化方式”。中央反复强调可捕可不捕的,可以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可以不诉。但我呢,却一直被羁押,一路绿灯到法院。

  不当的司法行为,其破坏性有多大呢?我的企业马上要死了,而更可悲的是,我自己可能也命不久矣。我进看守所之前,身体没有什么毛病,但我现在却只能躺在病床上一边接受治疗,一边接受审判。

  我不吵,我不闹,直到现在我都保持克制,但我这种隐忍和克制,最终会得到什么结果?我希望法院能给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回答。

  我的陈述完毕了。谢谢!

  闻者动容,听者落泪。但,结果估计还是那个结果。

  在侦查阶段可以解决,就不要等到法院阶段,不要期待法官就能给予你公正的裁决。

  法庭辩论,到这个时候,某种程度上,要取得好的裁判结果,需要的不仅仅是庭上的表达了。

  这才是真正悲哀的地方。

(来源:微信公号“文鑫说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郑文鑫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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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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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风险管理和危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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