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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推送《LPR之后,利息、违约金该如何主张?》一文,彼时最高院已于2019年8月7日发布《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LPR问题。
2019年11月15日,最高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正式版的《九民纪要》增加了这么一段内容:
“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征求意见稿》未提及而《九民纪要》增加了这一段内容,是因为《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的2019年8月17日,央行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的公告(即〔2019〕第15号公告,简称“15号令”),新的LPR报价方式于8月20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解读:
1.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取代,因此《九民纪要》认为自此之后(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LPR。
2.贷款利率的基本标准改为LPR,笔者认为主要是针对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案件涉及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但当事人之间关于利率的确定缺少合同依据,而法院必须作出裁判的;二是虽然当事人之间对利息或违约金有约定,但约定的标准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类似标准的;三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与基准利率有关的司法解释详见附件),人民法院在适用该司法解释时应将利率标准修正为LPR。
3.对于利息、违约金计算期间跨越2019年8月20日这一时间点的案件,笔者认为应当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割点,在此之前的利息或违约金仍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标准,而在此之后的利息或违约金则应按照新的标准。
4.《九民纪要》仅明确了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但未明确具体如何适用,司法实践中可能仍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人民法院裁判的利息、违约金是否随LPR每月调整而重新计算?LPR每月20日公布一次,那么利息、违约金是否每月调整一次?如果同时调整,则在计算利息或违约金时需要以月份作为计算周期,因为利率每月都可能会发生变化。
第二,15号令规定“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那么,利息、违约金应参照1年期还是5年期以上的LPR呢?怎样才更加公平?
第三,人民法院在判决时能否不采用LPR作为利息、违约金的基本标准,而是按照年利率6%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可直接适用该规定。对于其他纠纷能否直接按照年利率6%裁判,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争议。但从《九民纪要》“基本标准”这四个字表述来看,似乎未绝对禁止法院参照《民间借贷规定》进行裁判。
5.既然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已经改了,今后原告在诉讼中便不宜再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或违约金。此处亦有几个问题有待实践检验:
·如果原告仍然按照原来的方式(即基准利率)主张利息或违约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应当向原告释明这一问题并建议原告变更诉请?
·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请,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该部分诉请,还是应当依职权按照LPR计算利息或违约金作出裁判?
·对于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期间跨越2019年8月20日的,原告关于利息或违约金的诉请中计算方式应当如何列明?是否应当根据时间先后进行不同表述?如果未区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考虑到这一新规定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知晓并熟悉,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诉请,法院亦应依职权主动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裁判。如前所述,如果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期间跨越2019年8月20日的,笔者认为原告的诉请应当区分表述,法院在裁判时亦应当对该日期前后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主动区分。
6.除了诉讼中需要注意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外,当事人或律师在起草合同或协议时,亦应注意到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这一变化,不宜再约定“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利息或违约金的利率了。考虑到LPR每月调整一次、计算不方便等因素,笔者建议当事人明确具体的利率,以及在合同履行期间利率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细节问题(这些问题是金融机构需要重点考虑的)。
附: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与基准利率有关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1号
第二十一条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六、 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三)关于逾期利率问题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亦应支持。
6、《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2017年版)
152.【2014年8月1日前应付执行款的计算】
2014年8月1日前的应付执行款,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161.【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至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至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7、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2019年08月06日
88.【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投资者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来源:微信公号“金融争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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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银行业务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
专业领域:疑难复杂金融诉讼与仲裁。近十年以来一直代理并研究金融诉讼与仲裁案件,擅长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出具经济、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代理金融借款纠纷、担保纠纷、保理纠纷、理财产品纠纷、衍生品纠纷、信用卡纠纷等多种类型的金融争议案件逾千起,通过诉讼与非诉讼手段为客户实现回款或挽回损失数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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