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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执行中却将另一方财产查封,如何有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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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享

  ——原告戴某与被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陈某因购房向戴某借款,后双方因还款发生争议,戴某起诉后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在执行阶段却陷入困境,陈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相反其妻子范某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戴某遂申请追加范某为该案被执行人,要求执行范某财产。

  戴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夫妻是朋友,2005年4月,陈某向我借款35万元用于购房,其于2005年6月23日归还了12万元,并于当日书写了新的欠条,写明欠我23万元,并承诺在2009年8月31日前归还,但时至今日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我欠款23万元,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执行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陈某辩称,我确实曾经向戴某借过款用于购买单位的房改房,但是后来因为我无力还款,同戴某口头商量,将房子交给戴某使用,用以抵偿贷款,经过这么多年,租房价格不断上涨,早就应当已经还请借款了,故戴某所说的不是事实,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3日,陈某为载某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戴某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于2009年8月31日前还款。欠款人:陈某"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还款。审理中,陈某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认为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债务已经抵偿完毕,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陈某虽然辩解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债务已经抵偿完毕,但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戴某提供欠条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对此法院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应当偿还欠款。对于利息部分,因双方未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陈某所称提供房屋给戴某使用一事,属其他法律关系,可通过另行诉讼予以解决。法院最终判决:(1)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戴某欠款23万元;(2)驳回戴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拒不履行债务,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执行局调查,陈某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戴某遂申请对陈某之妻范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范某名下有房产两处、福特牌轿车和本田牌轿车各一辆、存款30万余元。戴某申请对范某名下存款进行冻结,并向法院执行局提出追加范某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而范某则向法院执行局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以其不是被执行人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

  法院执行局执行异议审查机构审理后认为,范某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根据追加事由法定原则,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范某为该案被执行人,故裁定驳回戴某的追加申请。对于范某要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查封的案外人异议,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权利人戴某有权申请对陈某和范某的共有财产进行查封,故裁定驳回范某解除查封的申请。

律师提醒

  1、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首先应当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书面异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继续执行。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驳回裁定错误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果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自己制作的法律文书,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中止执行的裁定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申请执行人即应当在中止执行裁定生效之日(即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执行许可诉讼),此时间为除斥期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律平生总结:

  夫妻共同财产很可能会因为夫妻一方欠债未还而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此时夫妻另一方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对共有财产解除查封或者冻结。现实生活中,法院大都会部分支持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一般不会解除对共有财产的查封或者冻结。

  此时最关键一点是--夫妻另一方要及时提起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有效分割,且在此期间法院会对该财产中止执行,相对而言,起到了延缓执行的目的,对被执行一方是有利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赵元同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赵元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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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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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与律所主任合办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多家公司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独创“私人法律顾问”,在民商经济类合同纠纷以及刑事辩护领域多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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