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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研究(十一):贷款搜索平台,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免费 倪菁华 时长/课时:6分钟/0.1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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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搜索是指将所有金融市场已有的贷款项目聚合一起,然后通过信息组织/分类与处理,为贷款需求者提供查找服务的金融类垂直搜索引擎。贷款搜索平台在为贷款需求者提供查找服务的过程中,便会获取到这些贷款需求者的个人信息。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所获取的个人信息往往是有合法用户授权,并不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那么,为何要说贷款搜索平台,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1、无论贷款搜索平台所获取的个人信息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只要向特定人(放贷公司)提供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都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还是不明白。毕竟当下很多贷款搜索平台并不主动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而是由平台内的放贷公司直接获取。

  那么,你是否有过申请某一银行的信用卡之后,却又接到其他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发来的推荐短信的情况呢?

  说到这里就比较明朗了。

  同样,在贷款搜索平台中,无论你是将个人信息授权给某一特定的放贷公司,还是授权给贷款搜索平台,你的个人信息都是可能被出售或者被共享。

  在笔者办理过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通过当事人的供述,笔者了解到,很多放贷公司最初是通过贷款搜索平台获取客户信息,但是并非是由贷款搜索平台获取客户个人信息后转发获得,而是由贷款搜索平台发布链接广告,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在点击链接广告后,页面会自动跳转到贷款搜索平台并生成与放贷公司对应的二维码,客户在二维码中填写借款信息申请,提交个人信息后点击确认提交,才会真正接触到相关放贷公司的工作人员。

  此时,贷款搜索平台与放贷公司都会合法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环节进行到这一步,贷款搜索平台并没有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点比较好理解。不做赘述

  然而,笔者了解到,其实客户在填写个人信息,点击确认提交前,相关放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可以看到客户信息。此时,如果客户没有进行下一步,即确认提交信息前,放贷公司的工作人员便已经获取到了客户信息,那么这是否属于“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呢?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因为,客户在没有确认提交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放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通过窥探获取到客户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被收集者(客户)同意,窃取客户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若贷款搜索平台对于放贷公司这种窃取行为,在明知的情况下,依然为放贷公司提供平台。那么,贷款搜索平台同样应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2、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如果贷款搜索平台不主动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但对客户向特定放贷公司授权个人信息,通过爬虫程序不正当获取客户信息,并提供、出售给其他放贷公司,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业内人士透露,51信用卡遭遇警方调查,也与爬虫程序不正当获取用户信息有关。

  3、可能有人会问,如果贷款搜索平台中多家放贷公司之间存在个人信息的交换,贷款搜索平台是否依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如果放贷公司向其他人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虽然为犯罪人员提供犯罪场所的,属于帮助行为,按照共犯论处,但贷款搜索平台在没有提供技术支持,仅是提供场所的情况下,往往需要证明,贷款搜索平台明知平台中的多家放贷公司之间,利用该贷款搜索平台,对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交换,依然为其提供平台,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共犯。

  以上,系倪菁华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办案经验,对套路贷案件中具体行为的研究。

(来源:金融犯罪辩护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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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倪菁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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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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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专注于金融犯罪、非法集资、套路贷犯罪、贷款犯罪。办理了多起较典型的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尤其是新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以及企业商业运营被控集资犯罪的案件,力求以专业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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