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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中,财税律师如何与鉴定人硬刚会计专业能力

免费 许义娜 时长/课时:11分钟/0.2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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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

  该案是我3年前经办的损害赔偿案,中宇公司是东北一家大型集团设在南方的加工厂。工厂旁边在修高速公路,某一天高速公路施工单位修路塌方,导致中宇公司的有个车间垮了一角,工厂被迫停工。于是中宇公司向路桥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处、工程咨询公司提起索赔诉讼。法院不采纳之前已有的《信A报告》(该司法会计报告鉴定的损失是800多万),而是另起炉灶,委托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再鉴定,出具的《华B报告》鉴定的损失为200多万。中宇公司情势危急,急火攻心,公司的代理律师请我出马相助。

  我们申请《华B报告》鉴定人出庭,其中一个鉴定人是这份报告的业务负责人,主要Ta讲了,Ta算是我见过的最能言善辩的鉴定人,而且心理素质还很不错。只可惜,这个报告确实错了,犯了很多专业性的错误,我可是杠杠的会计专业人士(2003年通过恐怖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其后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注册会计师执业4年,审计了几百家各行业企业,2008年开始当律师),和鉴定人飚会计专门知识,硬刚会计专业能力,哪会犯怵?哪会看不出其中的专业道道?

  在我的一步一步有目的性的设问下(先漫不经心的挖坑,堵住Ta可能不诚实的后路,让Ta后面不能自圆其说,这是长期在刑事法庭上锤炼出来的智谋和随机应变能力),鉴定人哪还招架得住,后面是方寸大乱,只剩下胡言乱语,情急之下,鉴定人向法官举报:“法官,这个人不是律师”,法官幽幽地回答道:“她是律师”。

  整个庭审,对方(三家)的6位律师,对司法会计鉴定无话可说,全程静默,最后他们只能说一句请求法院采信后面的那份赔的少的《华B报告》鉴定意见。

  庭后,特地从东北赶过来旁听庭审的集团老总紧握着我的手:“许律师,太感谢你了!您太棒了!”。

  因为毕竟专业,我的发言书记员当庭记录不下来,后来他们是反复听庭审录音,校正庭审笔录,这个过程中想必也是反复的理解,花了几天整理出来后才通知各诉讼参与人去签名。这个庭审记录,整理的确实不错,基本完整准确记录了我的发言。这里要为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认真点赞。

  至于案件的结果嘛,当然是中宇公司如愿以偿。

附图一.png

【正文】:

对《华B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

  一、程序问题

  (略)……

  二、实体问题

  《华B报告》不公允不客观,遗漏认定停产期间中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必须支出的费用,已计算的费用金额少计算,导致对中宇公司停产期间的经济损失金额少认定。

  1、《华B报告》违背会计配比原则,鉴定依据(对比期财务数据)与鉴定意见(停工期间损失)之前统计口径不一致、不配比,鉴定意见(停工期间损失)遗漏必要的费用成本项目。

  《华B报告》遗漏必要的费用成本项目,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费、电话费。

  这些费用成本无论企业是否生产、是否盈利,都必须发生和支出,如果企业有生产,有销售收入就可以承担支撑这些费用成本;但如果企业停产,就没有销售收入可用于承担支撑这些必须支出的成本费用,而需要企业筹集以另外的资金去承担支撑。因此,由于中宇公司遭受侵害导致停工,该期间无法生产,本可以用于承担支撑必须支出的成本费用的销售收入无法实现,中宇公司丧失了可用于承担这些成本费用的该销售收入,该部分收入就是企业损失。

  举一个通俗的例子,企业借款100万购入经营房产,每年可以从经营收入中拿出20万用于归还购买房产的借款,5年就可以全部以经营收入还清购房借款,但企业第5年被迫停工没有任何收入,企业只得另行筹集资金归还当年应该归还的20万借款,显然,当年企业在房产借款(相当于本案的固定资产折旧)项目上损失20万。

  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

  (详见报告附件2)

  其中,营业成本中包括机器设备厂房的固定资产折旧、生产人员工资社保,销售费用中包含销售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销售人员工资社保,管理费用中包含管理设备办公楼的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人员工资社保、无形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管理所需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财务费用包含向贷款借款利息等。

  以上明细费用项目列示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鉴定人员也予以认同(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此,采用净利润调整法时,《华B报告》按照两年对比期测算出的停工期间净利润201,979.80元,是扣减了以上提及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工资社保、管理所需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利息,如不扣减这些费用支出,净利润就不是20万了,而是数百万之多。

  《华B报告》以包含了以上费用项目的统计口径测算停工期间的净利润,却对停工期间必须支出的以上费用不全部作调整,只是在净利润测算数据的基础上调整人员工资社保、电费电话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利息,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费、电话费不调整,鉴定依据的统计口径与鉴定结论的统计口径不匹配、不一致,鉴定人员完全就是凭借自己的感觉任意选择费用项目,不仅混乱,更是明显违反会计核算的配比基本原则,毫无专业性可言,鉴定人根本就不具备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所出具的《华B报告》不具有专业性,鉴定结果完全错误。

  我们认为,鉴定依据(以对比期财务数测算出的净利润)包含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费、电话费等项目,鉴定意见(停工损失)也必须包含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费、电话费等项目。如果鉴定结论(停工损失)不包含这些项目,则鉴定依据(以对比期财务数测算出的净利润)必须刨除这些项目。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费、电话费等项目,依据和结论之间要么同时考虑,要么同时不考虑,不能违反会计配比原则,依据考虑(导致净利润减少),而结论不考虑。对此,鉴定人在接受代理人质询中,也不得不承认,《华B报告》鉴定结果不是全部,只是部分。

  2、已调整的费用成本金额少计算。

  鉴定人员在没有任何依据、说明、调查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推测和想象,对财务资料反映的成本费用数据擅自调减金额,比如,鉴定人员认为企业停产就不应该有交通补贴,就不应该发奖金,在鉴定意见中就将这些数据全部减掉。

  实际上,这些成本费用是否应该发生是否应该计入损失,属于司法裁判权,应该由法官根据在法庭上已质证的证据予以判断,而不是由司法会计鉴定人想当然的予以判断取舍。

  另外,鉴定人的鉴定方法也是错误的,其不是先从统领财务记账凭证的科目明细账鉴定,再检查记账凭证,而是直接检查记账凭证,汇总其检查的记账凭证(报告后附的鉴定材料)数据,这种方法极易遗漏数据。通过对比企业科目明细账汇总数据,对比相同科目的鉴定意见数据,并考虑鉴定人擅自不确认的金额(僭越司法裁判权),但两个数之间仍然差异巨大,说明《华B报告》发生了遗漏记账凭证的情况。

  3、《华B报告》擅自突破授权范围、鉴定职权。

  本案法院委托鉴定是2012年9月5日至2012年12月25日停产期间的损失,鉴定人当庭承认鉴定意见没有考虑该期间的全部项目,只是部分,但其对此的解释理由却是,其认为中宇公司可以在主张2012年12月25日以后损失的另案诉讼中再去主张2012年9月5日至2012年12月25日停产期间的累计折旧损失。

  鉴定人缺乏对鉴定范围、鉴定职权的准确理解,对严谨的司法鉴定完全就是想当然的做法,擅自突破授权范围、鉴定职权,僭越司法职能,擅自想当然的调整本案诉讼请求的时点范围。

  4、本案应该采信《信A报告》鉴定意见。

  《华B报告》与《信A报告》采用方法虽然不同,但殊途同归。《华B报告》对停产期间经济损失的鉴定是采用净利润调整法,即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加上必须支出的费用成本,《信A报告》采用的变动成本调整法殊途同归,变动成本法的实质就是已经考虑了必须支出的费用成本。

  前后两份报告鉴定结果差异悬殊,正是《华B报告》对费用项目的遗漏以及金额少计所导致。因为,两份鉴定意见均是对同一套财务资料进行鉴定,如果《华B报告》在纠正了以上错误后其鉴定意见与《信A报告》应该是一致的(由于对比期不同,有正常差异存在)。如下表:

附图二.png

  因此,应该采信《信A报告》。

  由于《信A报告》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各被告也没有对该报告提出任何实际上性的意见,因此,本案法院应该直接采信《信A报告》。

代理人:许义娜律师

3189013312

(来源:微信公号“TOP税务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许义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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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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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务律师(注会、注税),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拥有20年的财务税务法律从业经验,具有法律与财税双重专业背景和实战经验,具备将通用法律与税收专业法律结合,将税收法律与实际征管实务结合的能力,致力于跨界融合为客户提供复合型财税法律服务。先后专兼职从事过会计、审计、税务、律师、财税总监、法务总监、企业顾问等工作,已为数百家企业提供法律及财税诉讼及非诉讼专业服务。

  专业领域:税务争议协商解决、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税务犯罪辩护、经济刑案辩护、重大交易税务规划、重大疑难民商案件诉讼、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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