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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判决可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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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网络公司)诉“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黍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蜀黍科技公司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案件背景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蜀黍科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

  原告:具有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统称涉案剧集)是一部优秀影视作品,由其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认为其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抗辩:

  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辩称,“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避风港原则)。另外,视频播放通常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优酷网络公司基于授权获得涉案剧集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来源链条清晰完整,被告蜀黍科技公司对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涉案剧集主张权利。

  疑问1: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等同于提供电影作品的行为吗?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主张其改变了涉案剧集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提供的是图片集而并非视频本身,300多帧的图片连续播放仅构成几秒钟的视频,因此,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并非提供涉案剧集类电作品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判断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需要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本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否合理】

  著作权法中,按照独创性的表达不同,将作品分成不同类别,比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口述作品、电影作品等,这是因为表达不同,所以才有作品的不同分类。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影作品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影视作品怎么能等同于涉案图片?法院在此将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等同于提供涉案电影作品,于理不通。在类似的司法实践中,多将电影作品中单张画面认定为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的认定存在很大的瑕疵。

  被告提供的是作品还是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被告是否直接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还是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但是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获取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用户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点评】

  法院此种观点欠妥。对电影作品的介绍和评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类似豆瓣网站,很多影评都属于由用户做出的, 网站本身专供普通用户对影视作品进行介绍、评论属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限制。换句话说,图解电影APP本身的商业模式没有问题。按照法院的观点,图解电影APP商业模式本身就是侵权的,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但根据客观事实,类似豆瓣网站、时光网,都是不侵权的。

  涉案图片集不属于合理引用

  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这是影视解说视频纠纷争议的一个关键点。《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创作人员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试听节目做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近两年,短视频发展红火,但版权隐忧却一直存在,比如“长拆短式侵权”(把长视频裁剪成短视频)、画中画、微加工转发等。

  对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法院认为,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制作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点评】

  同意法院的裁判观点。合理使用是有限度的,不得不合理的妨碍著作权人本应该获取的经济利益应该是判断标准之一。提供382张图片已经超出了介绍、评论的限度,被引用内容构成了新作品的主要部分,应该不属于合理使用。

  【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院在酌定原告方的经济损失时,考虑了如下因素: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被告及时删除了侵权内容;被告网站中所显示的观看、播放数量。综合以上信息,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的判决值得商榷。本人认为,本案侵权者应该是网站的用户,而非网站本身。网站的用户侵害的也不是优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站的用户侵害的是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这部影视作品中摄影对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的判决应该是驳回优酷的诉讼请求!

  来源:微信公众号|实务法律案例研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历建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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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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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教师,主讲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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