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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检公布废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46件(附目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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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单独制发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44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同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中已经被废止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

  为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修改,适应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等职能的调整转隶,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2018年3月开始,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牵头,各内设机构参与,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和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此次清理,本着严格依法、审慎稳妥、确保衔接、充分沟通的原则,全面梳理了建国以来至2018年3月制发的现行有效文件,确定属于清理审查范围的文件850件。通过对纳入清理审查范围的文件逐件逐条比对,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提出废止、通过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解决和保留的处理意见。

  经清理,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22件,废止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22件。此外,对于与审计署联合制发,因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废止的两份文件,一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了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中已经被废止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附图一.jpg

附图二.jpg

附图三.jpg

附图四.jpg

附图六.jpg

附图七.jpg

附件2

  决定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附图八.jpg

附图九.jpg

附图十.jpg

附图十一.jpg

附图十二.jpg

附件3

  已被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附图十三.jpg

延伸阅读: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答记者问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就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请问本次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本次清理工作主要是为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全面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和刑诉法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建国以来至2018年3月制发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筛查清理。清理的文件主要是以下几类:

  一是贯彻落实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要求,废止涉及检察机关已转隶职能的相关文件,如关于职务犯罪预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部分职务犯罪侦查等文件。

  二是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整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相关机制,废止原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等相关文件。

  三是充分体现新时代法治思想,对于已经停止履行的职能或者违背现行刑事诉讼法精神的个别文件予以废止。

  请问本次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本次清理工作过程中,我们本着严格依法、审慎稳妥、确保衔接、充分沟通的原则,对纳入清理审查范围的850份文件逐件逐条比对,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具体来说:

  一是严格依法。按照全覆盖、无死角、严把关的要求,逐件逐条审查。凡是与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内容不符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二是审慎稳妥。不违背现行法律精神,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有指导意义,仅有个别条款需要修改的,尽量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解决,避免因简单废止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是有效衔接。对拟废止、修改的文件,充分考虑废止、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整体影响,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确保相关内容有效衔接。

  四是充分沟通。对拟废止的文件,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列明废止原因和理由,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做好说明沟通,以形成共识。

  请问此次清理工作有没有清理涉及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相关文件?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在开展此次文件清理中,也同时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制发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我院承办或者参与会签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中,未发现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宪法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新时代要求的情况。

  请问下一步工作计划是什么?

  答:近期,我院正在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未废止的部分文件中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修改、规范。此外,在这次集中清理后,我院还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采取随时清理、定期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已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司法解释。对于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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