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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邮币卡诈骗之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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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肖文彬涉嫌邮币卡诈骗之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汇总内容图.jpg
    导语:邮币卡诈骗犯罪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查阅、收集涉嫌邮币卡诈骗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指控行为人涉嫌邮币卡诈骗,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本文着重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涉嫌邮币卡诈骗案例进行归纳、汇总。笔者通过把手案例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邮币卡”“诈骗”“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11份不起诉决定书,并从中选取10份“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例,汇总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与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以供大家办案参考。本文汇总的不起诉理由主要是主观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客观方面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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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一: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邳检诉刑不诉[2019]8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7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等人以“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同上海“上文**文化商品运营服务平台”签订经纪会员协议,进行“邮币卡”现货电子盘交易,并陆续通过公司单独上票或者代其他公司在上文**交易平台上了“黄果树”、“长江小版”、“南华寺”、“西藏成立50 周年”、“大足石刻”、“汝窑瓷器”、“经济特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小蝌蚪找妈妈”、“五台古刹”、“新唐山”、“中国梦三”、“诗词歌赋一曹植作赋”等邮币卡票种。

  2016年5月份开始,该公司为谋取更多利益,通过公司“渠道部”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展客户的方式,诱骗客户在“上文**文化商品运营服务平台”开户投资,购买公司操盘的票种;同时,该公司的“终端部”通过“有佣网”、“大佣网”、“文天下”等网站诱骗投资者在“上文**文化商品运营服务平台”开户投资;待客户投资交易时,通过公司“风控部”人为操盘,在网络后台控制平台交易品种价格走势,由代理商对所发展的客户发送行情,以先发送正确的行情骗取客户信任,诱骗客户加大资金投入,后向客户发送虚假行情,诱导客户反向操作,致使客户亏损以从中牟利;同时,该公司“客服部”帮助该公司的代理商及“终端部”对所发展的客户进行网上开户、签约、咨询等工作,协助“风控部”以员工的名义开户,整理并向“渠道部”提供客户后台开户、出入金及交易数据,为公司操纵产品价格、实施诈骗提供条件;该公司“财务部”帮助该公司及代理商进行平台出入金、转账、返佣、提成结算、客诉打款等;“合规部”帮助公司及代理商处理亏损客户的投诉工作,以掩盖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6年7月1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等人同“湖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发行商合作协议,同日以“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同“湖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商合作协议,进行“普洱茶”现货电子盘交易。并陆续通过公司单独上票或者代其他公司在湖南**交易所上了“玉润”、“遇尚”、“无量”、“义薄云天”、“碧玉天香”、“温润而泽”等普洱茶票种。后利用同经营“邮币卡”业务相同的经营模式,通过公司渠道部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展散户的方式,诱骗投资者在“湖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开户投资。经审计,顾某某等人致使邮币卡客户被诈骗金额总计为9200 万余元,致使普洱茶客户被诈骗金额总计为3600万余元。

  在经营上述邮币卡、普洱茶业务过程中,孙某某在明知其公司以操控产品价格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仍帮助该公司及代理商进行邮币卡的业务出入金、转账、返佣、提成结算、统计后台数据、客诉打款、股东分红打款等工作,同时按照周某某要求,分配安排财务部门其他员工工作。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江苏**商品经纪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财务部总监周某某安排下从事邮币卡业务结算、返佣打款等财务工作,其辩解不清楚某某公司经营邮币卡、普洱茶的获利模式,某某公司财务部总监周某某供述未和财务部员工交流过公司运作模式(人为操控价格赚客户亏损),也无其他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观上明知华玖公司顾某某等人通过人为操控邮币卡、普洱茶价格致交易商亏损的方式获利,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故意,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二: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港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18]14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孙某某、黄某某夫妻(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宁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约成为宁夏**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公司”)的会员单位,代理该公司经营的邮币卡市场开发、办理会员入市交易手续、推荐交易品种等业务。孙某某夫妻以**公司的名义,选定并独家购进宁夏**公司的“中国梦-人民幸福”、“2015生肖羊小本”、“亚运会小版”、“抗日战争七十周年”四只邮币卡,通过指挥操盘手团队、讲师团队及业务员团队,诱骗客户到宁夏**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投资上述四只邮币卡,然后通过反向操作的方式欺骗客户投资,致使客户亏损并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及张某甲、李某某、喻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作为孙某某夫妻实际控制公司的业务员或人事经理,明知该邮币卡交易业务被公司人为操纵,仍积极参与并采取欺诈的手段发展客户或为公司招聘员工。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认定吕某某对其明知公司采取持自有资金坐庄、封闭操盘、反向引导被害人投资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主观证据不充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港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18]15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孙某某、黄某某夫妻(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宁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约成为宁夏**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公司”)的会员单位,代理该公司经营的邮币卡市场开发、办理会员入市交易手续、推荐交易品种等业务。孙某某夫妻以**公司的名义,选定并独家购进宁夏**公司的“中国梦-人民幸福”、“2015生肖羊小本”、“亚运会小版”、“抗日战争七十周年”四只邮币卡,通过指挥操盘手团队、讲师团队及业务员团队,诱骗客户到宁夏**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投资上述四只邮币卡,然后通过反向操作的方式欺骗客户投资,致使客户亏损并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及张某甲、李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作为孙某某夫妻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事经理或业务员,明知该邮币卡交易业务被公司人为操纵,仍积极参与并采取欺诈的手段发展客户或采取欺诈的手段发展客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认定喻某某对其明知公司采取持自有资金坐庄、封闭操盘、反向引导被害人投资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主观证据不充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港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18]16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孙某某、黄某某夫妻(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宁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约成为宁夏**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公司”)的会员单位,代理该公司经营的邮币卡市场开发、办理会员入市交易手续、推荐交易品种等业务。孙某某夫妻以**公司的名义,选定并独家购进宁夏**公司的“中国梦-人民幸福”、“2015生肖羊小本”、“亚运会小版”、“抗日战争七十周年”四只邮币卡,通过指挥操盘手团队、讲师团队及业务员团队,诱骗客户到宁夏**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投资上述四只邮币卡,然后通过反向操作的方式欺骗客户投资,致使客户亏损并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张某乙、李某某、某某乙、吕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作为孙某某夫妻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事经理或业务员,明知该邮币卡交易业务被人为操纵,仍积极配合为公司招聘员工或采取欺诈的手段发展客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认定张某甲对其明知公司采取持自有资金坐庄、封闭操盘、反向引导被害人投资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主观证据不充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案例五: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港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18]17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孙某某、黄某某夫妻(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宁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约成为宁夏**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公司”)的会员单位,代理该公司经营的邮币卡市场开发、办理会员入市交易手续、推荐交易品种等业务。孙某某夫妻以**公司的名义,选定并独家购进宁夏**公司的“中国梦-人民幸福”、“2015生肖羊小本”、“亚运会小版”、“抗日战争七十周年”四只邮币卡,通过指挥操盘手团队、讲师团队及业务员团队,诱骗客户到宁夏**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投资上述四只邮币卡,然后通过反向操作的方式欺骗客户投资,致使客户亏损并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李某某、喻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作为孙某某夫妻实际控制公司的业务员或人事经理,明知该邮币卡交易业务被公司人为操纵,仍积极参与并采取欺诈的手段发展客户或为公司招聘员工。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认定张某乙对其明知公司采取持自有资金坐庄、封闭操盘、反向引导被害人投资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主观证据不充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案例六: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港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18]18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孙某某、黄某某夫妻(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宁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约成为宁夏**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公司”)的会员单位,代理该公司经营的邮币卡市场开发、办理会员入市交易手续、推荐交易品种等业务。孙某某夫妻以**公司的名义,选定并独家购进宁夏**公司的“中国梦-人民幸福”、“2015生肖羊小本”、“亚运会小版”、“抗日战争七十周年”四只邮币卡,通过指挥操盘手团队、讲师团队及业务员团队,诱骗客户到宁夏**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投资上述四只邮币卡,然后通过反向操作的方式欺骗客户投资,致使客户亏损并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张某甲、喻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作为孙某某夫妻实际控制公司的业务员或人事经理,明知该邮币卡交易业务被公司人为操纵,仍积极参与并采取欺诈的手段发展客户或为公司招聘员工。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认定李某某对其明知公司采取持自有资金坐庄、封闭操盘、反向引导被害人投资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主观证据不充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案例七: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港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18]19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孙某某、黄某某夫妻(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宁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约成为宁夏**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公司”)的会员单位,代理该公司经营的邮币卡市场开发、办理会员入市交易手续、推荐交易品种等业务。孙某某夫妻以**公司的名义,选定并独家购进宁夏**公司的“中国梦-人民幸福”、“2015生肖羊小本”、“亚运会小版”、“抗日战争七十周年”四只邮币卡,通过指挥操盘手团队、讲师团队及业务员团队,诱骗客户到宁夏**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投资上述四只邮币卡,然后通过反向操作的方式欺骗客户投资,致使客户亏损并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张某甲、李某某、喻某某、吕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作为孙某某夫妻实际控制公司的业务员或人事经理,明知该邮币卡交易业务被公司人为操纵,仍积极参与并采取欺诈的手段发展客户或为公司招聘员工。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认定王某某对其明知公司采取持自有资金坐庄、封闭操盘、反向引导被害人投资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主观证据不充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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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客观方面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八:曹某某、钟某某、滕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宜检刑不诉[2019]1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同案犯刘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及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滕某某、钟某某四人在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公司)工作,曹某某、钟某某任经理,刘某某、滕某某任组长。四人分别在两个小组,曹某某带领刘某某等人,钟某某带领滕某某等人。工作内容是使用微信通讯的方式,伪装成女性与客户聊天,取得他人信任,欺骗客户购买“邮币卡”(一种虚构的金融工具),并从客户投入的资金中按比例分得好处。2016年年底,刘某某工作小组使用“秀”的微信添加于某某为好友,取得信任之后引诱其通过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公司)购买邮币卡,于某某通过绑定平安银行的银行卡向吉林公司共转25万元,全部亏损。2017年3月,汇利公司以装修的名义遣散所有员工。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和请示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钟某某、滕某某不起诉。

  案例九: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津滨检公诉刑不诉[2018]24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王某某为了赚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7月与张某甲等人(已取保)策划在空港经济区**有限公司搭建电子交易平台,将其所购买的60万张“防止大气污染”邮票进行线上交易。2016年8月,**有限公司与**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签订经营该公司文化艺术品版块的合作协议,并成立**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期间,张某甲负责公司内部筹建及搭建交易平台业务;王某某负责在外招揽相关“邮币卡”业务及拓展分级代理,并陆续发展刁某某(已取保)、李某甲(已上网追逃)、张某乙(已取保)、赵某甲(已取保)等人成为交易平台的一级经纪会员,并逐级发展下线代理,吸引散户参与投资。

  2016年10月20日,该交易平台在未获得政府正式批准的情况下启动运营。王某某作为“防止大气污染”邮票的上票人,虚构高于票面的价格将邮票进行上线交易。同时,王某某与一级经纪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乙、赵某甲制定线下配售邮票、提供原始邮票打新的规则,吸引众多散户参与投资。王某某将收取的配售款打入事先准备好的两个主力账户,用于日后操盘。配售后,散户自发抛售打新邮票获利,主力账户利用资金收取大量邮票,导致交易平台主力账户控盘率较高,散户参与较少,盘面平淡。王某某为了扭转此局面,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了交易平台准备上第三支邮票的假象,并督促另一一级经纪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刁某某、李某甲向下线会员收取第三支邮票的线下配售款,后将该配售款强制转成“防止大气污染”邮票的二次配售。为了配合“防止大气污染”邮票的二次配售,王某某私下制定了“强制锁仓”、“买一解一”的交易规则,并指使操盘手宋某某(已取保)操作主力账户,虚构邮票价格上涨的事实。2016年12月14日,王某某指使宋某某操作主力账户高位大量抛售“防止大气污染”邮票3万张,非法获利300余万元,引发散户恐慌性跟风抛售,导致该邮票价格严重下跌,致散户会员亏损。

  王某某为将非法获利资金从交易平台中转出,指使宋某某、赵某乙(已取保)修改主力账户操作电脑的IP地址,以便逃避交易平台巡查。2017年1月21日、24日,王某某分别指使宋某某、杨某某(已取保)使用李某乙账户、曾某某账户与主力账户以自买自卖的方式违规进行交易,先后将主力账户内的109万元、115万元非法获利分别转至李某乙和曾某某账户内,共转移非法获利224万元,后王某某将该笔资金用于偿还自身债务。经查,截至2017年4月8日,该交易平台内共有3681名投资散户亏损,受损金额共计802万余元。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中检诉刑不诉[2018]5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6日,由犯罪嫌疑人肖某甲、黄某甲实际控制的“中山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与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邮币卡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书,成为该邮币卡交易平台的经纪会员,并先后在该平台托管上市《孔融让梨》、《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五十周年》、《扬州园林》3种邮票。此后,犯罪嫌疑人肖某甲、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黄某乙、袁某某、荆某某、林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利用邮币卡交易中心,通过操纵邮币卡价格走势,导致被害人亏损,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该诈骗团伙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犯罪嫌疑人肖某甲、黄某甲是整个诈骗团伙的头目,实际控制着东***公司、中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负责与邮币卡交易中心涉案人员接洽购买邮币卡托管上市等主要工作;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肖某乙、袁某某等人为公司技术部成员,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以及在网上直播室引导被害人操作买卖邮币卡;犯罪嫌疑人荆某某、林某某、彭某某、黄某乙、汪某某、黄某丙、闭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为公司的业务员团队负责人,负责物色被害人,协助讲师诱导,配合操盘手操作,误导被害人入金并做好连续跌停后的安抚工作。据后台数据显示,犯罪嫌疑人肖某甲、黄某甲团伙自2016年5月份以来,共诱骗了戴某某等800余人投资邮币卡,犯罪所得近人民币3000万元。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作者:

肖文彬,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周淑敏,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肖文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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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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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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