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审查起诉阶段的决定书,对案件走向具有阶段性的决定意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则被一线司法工作者划归广义无罪的范畴。研究相关不起诉决定书,无疑对归纳有效辩点和实现无罪辩护具有极高的实务指导意义:一定程度上,因为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会终结羁押或免予审判,因而无论对司法机关,还是对涉案人员,这一效果更值得期待。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往往比案件由检察院移送到法庭审判阶段后再做无罪辩护更有效果。
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以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为时间节点,共搜集到全国范围内票据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书33份,通过研究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试图归纳票据诈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哪些类型的票据诈骗案件能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呢?换言之,检察院在对涉嫌票据诈骗罪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有哪些?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从检索所得的33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展开,总结归纳票据诈骗罪中的个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本案系因公司经营不善所导致的经济纠纷,不存在犯罪事实。
相关不起诉案例:京一分检公诉刑不诉[2018]27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查明,2016年6月至10月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采用开具延期支票的方式进行付款。2016年11月,因**公司账面亏空较大,公司管理层人员关于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分歧,并发展为内讧,导致**公司的购货和销货中断,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延期支票。经统计,未兑付**公司的延期支票金额总计人民币4700余万元,未兑付**公司的延期支票金额总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经济纠纷,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京一分检公诉刑不诉[2018]28号
二、相对不起诉
无罪辩点2: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渭检公诉刑不诉[2018]5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向时某某(另处)倒卖一张假的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时某某将该票以10万元的价格倒卖给王某某、刘某某(另处),王某某、刘某某用该票诈骗李某某1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渭检公诉刑不诉[2018]57号
渭检公诉刑不诉[2018]56号
渭检公诉刑不诉[2018]54号
无罪辩点3:被不起诉人具有从犯情节。
相关不起诉案例:洛铁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洛铁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洛铁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三、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4: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具有将涉案货物转卖变现、将资产转移或肆意挥霍等客观行为。
相关不起诉案例:京一分检职检刑不诉[2018]7号
不起诉理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至今,王某某担任清远市**陶瓷有限公司**期间,以购买煤炭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号**中心**层**通过传真的方式与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先后开具36张支票支付货款,支票入账后被银行以空头支票为由退票,涉案金额25312815元。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票据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客观方面,现无证据表明王某某具有将涉案货物转卖变现、将资产转移或肆意挥霍等行为;主观方面,认定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5: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相关不起诉案例:穗花检公刑不诉[2018]130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7]179号
石市检诉刑不诉[2018]10号
石市检诉刑不诉[2018]9号
穗南检公刑不诉[2017]39号
无罪辩点6: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相关不起诉案例: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2017年4月11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5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15日,吴某某与乌海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签订煤炭经营合作协议书,由吴某某按合同约定向**商贸供煤。2015年1月,身为**商贸股东之一的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其手中一张票号为10200052********的承兑汇票系变造票,而将该汇票交给**商贸的另一股东杨某乙,让杨某乙质押给吴某某,骗取应付给吴某某的煤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蜀检刑不诉[2017]6号
神检诉刑不诉[2018]2号
博检公诉刑不诉[2017]129号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17]26号
兰检公二刑不诉[2017]1号
衢柯检刑不诉[2018]179号
......
无罪辩点7: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明知所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
无罪辩点8:本案提供票据的相关人员未到案,客观上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有与同案相互串通、勾结,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诈骗他人财物。
相关不起诉案例:西检刑不诉[2018]16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余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所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由于提供票据的相关人员未到案,客观上无证据证实余某某等人相互串通、勾结,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诈骗他人财物,因此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西检刑不诉[2018]17号
达检公诉刑不诉[2018]42号
撰写于2019年5月29日
作者: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 宇: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来源:金融犯罪辩护张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主攻金融、知识产权、污染环境犯罪等领域辩护,在多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辩护中成绩卓著,有多起成功的无罪案例,擅长合同诈骗犯罪、非法拘禁等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控告、撤销工作。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