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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以来的不起诉决定书看票据诈骗罪的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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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起诉阶段的决定书,对案件走向具有阶段性的决定意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则被一线司法工作者划归广义无罪的范畴。研究相关不起诉决定书,无疑对归纳有效辩点和实现无罪辩护具有极高的实务指导意义:一定程度上,因为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会终结羁押或免予审判,因而无论对司法机关,还是对涉案人员,这一效果更值得期待。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往往比案件由检察院移送到法庭审判阶段后再做无罪辩护更有效果。

  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以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为时间节点,共搜集到全国范围内票据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书33份,通过研究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试图归纳票据诈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哪些类型的票据诈骗案件能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呢?换言之,检察院在对涉嫌票据诈骗罪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有哪些?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从检索所得的33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展开,总结归纳票据诈骗罪中的个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本案系因公司经营不善所导致的经济纠纷,不存在犯罪事实。

  相关不起诉案例:京一分检公诉刑不诉[2018]27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查明,2016年6月至10月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采用开具延期支票的方式进行付款。2016年11月,因**公司账面亏空较大,公司管理层人员关于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分歧,并发展为内讧,导致**公司的购货和销货中断,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延期支票。经统计,未兑付**公司的延期支票金额总计人民币4700余万元,未兑付**公司的延期支票金额总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经济纠纷,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京一分检公诉刑不诉[2018]28号

二、相对不起诉

  无罪辩点2: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渭检公诉刑不诉[2018]5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向时某某(另处)倒卖一张假的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时某某将该票以10万元的价格倒卖给王某某、刘某某(另处),王某某、刘某某用该票诈骗李某某1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渭检公诉刑不诉[2018]57号

  渭检公诉刑不诉[2018]56号

  渭检公诉刑不诉[2018]54号

  无罪辩点3:被不起诉人具有从犯情节。

  相关不起诉案例:洛铁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洛铁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洛铁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三、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4: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具有将涉案货物转卖变现、将资产转移或肆意挥霍等客观行为。

  相关不起诉案例:京一分检职检刑不诉[2018]7号

  不起诉理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至今,王某某担任清远市**陶瓷有限公司**期间,以购买煤炭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号**中心**层**通过传真的方式与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先后开具36张支票支付货款,支票入账后被银行以空头支票为由退票,涉案金额25312815元。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票据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客观方面,现无证据表明王某某具有将涉案货物转卖变现、将资产转移或肆意挥霍等行为;主观方面,认定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5: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相关不起诉案例:穗花检公刑不诉[2018]130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7]179号

  石市检诉刑不诉[2018]10号

  石市检诉刑不诉[2018]9号

  穗南检公刑不诉[2017]39号

  无罪辩点6: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相关不起诉案例: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2017年4月11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5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15日,吴某某与乌海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签订煤炭经营合作协议书,由吴某某按合同约定向**商贸供煤。2015年1月,身为**商贸股东之一的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其手中一张票号为10200052********的承兑汇票系变造票,而将该汇票交给**商贸的另一股东杨某乙,让杨某乙质押给吴某某,骗取应付给吴某某的煤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蜀检刑不诉[2017]6号

  神检诉刑不诉[2018]2号

  博检公诉刑不诉[2017]129号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17]26号

  兰检公二刑不诉[2017]1号

  衢柯检刑不诉[2018]179号

  ......

  无罪辩点7: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明知所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

  无罪辩点8:本案提供票据的相关人员未到案,客观上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有与同案相互串通、勾结,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诈骗他人财物。

  相关不起诉案例:西检刑不诉[2018]16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余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所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由于提供票据的相关人员未到案,客观上无证据证实余某某等人相互串通、勾结,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诈骗他人财物,因此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西检刑不诉[2018]17号

  达检公诉刑不诉[2018]42号

撰写于2019年5月29日

作者: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 宇: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来源:金融犯罪辩护张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王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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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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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主攻金融、知识产权、污染环境犯罪等领域辩护,在多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辩护中成绩卓著,有多起成功的无罪案例,擅长合同诈骗犯罪、非法拘禁等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控告、撤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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