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陕西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8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这是陕西法院首次开展年度案件评选活动。具体案例如下:
一、叶挺烈士名誉侵权纠纷案
2018年5月8日,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发布短视频,对叶挺将军生前创作的《囚歌》进行恶俗篡改,并被“凤凰科技”“中国青年网”“网易新闻”“搜狐”“新浪网”等媒体报道,引发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叶挺近亲属叶正光等7人为维护叶挺烈士名誉,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该视频损害了叶挺烈士名誉,已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西安摩摩公司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由烈士近亲属起诉的首例烈士名誉侵权案件,该案对英烈名誉进行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受到公众广泛认可,促进了英烈保护法的宣传和实施,宣示了英烈名誉不受侵害的法律价值,促使全社会形成崇尚英烈、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李琛茹与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16年4月25日,李琛茹与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公司)签订内部认购合同,购买闻天公司开发的“紫杉庄园”项目商品房,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价款、付款时间及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琛茹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18年2月,闻天公司以该项目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李琛茹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西安市房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闻天公司起诉主张合同无效以获得较合同有效更大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终审驳回闻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购房者权利保障等民生问题,属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二审裁判准确适用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维护了市场诚信体系,形成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引导,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裁判具有重要的示范参考意义。
三、朱群羊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朱群羊自2004年以来,纠集宝都卫等人在周至、户县、长安等地开设赌场,以抽取好处、放高利贷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2004至2013年间,朱群羊为扩张势力,先后笼络宝小卫、孟看看等人,逐步形成了以朱群羊为首,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朱群羊等人以开设赌场、承揽工程为主要获利手段,除实施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包庇、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10个罪名,分别判处朱群羊无期徒刑,宝都卫等26人有期徒刑、管制等刑罚,没收犯罪所得、犯罪工具。朱群羊等17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朱群羊等人的判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陕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西安市公安局历时3年侦办的一起重大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初期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打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声威。
四、赵泽伟故意杀人案
2018年4月27日,赵泽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把刀具在米脂县北门洞附近,对放学途经的学生进行疯狂捅刺,致豆某某、杜某、常某等9人死亡,姬某、刘某等4人重伤,姜某、巩某某等7人轻伤,刘某在避险中致右足骨折为轻微伤。后赵泽伟被抓获。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赵泽伟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赵泽伟于2018年9月27日被执行死刑。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杀无辜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受害人均系未成年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本案的审理,在发挥刑罚惩罚功能,依法及时严惩犯罪的同时,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积极协调政府民政职能部门开展联动救助,安抚被害人家属,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加强裁判释法说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治底线滥杀无辜,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五、西安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赵红专受贿案
被告人赵红专在担任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局局长、西安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主任、西安市委常委、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土地征用、协调办理土地手续、承揽建筑工程、项目进入产业园、企业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至2016年间,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外币、黄金、书画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91.8709万元。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赵红专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在案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尚未退回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赵红专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陕西省查处的一起典型的严重破坏“亲”“清”政商关系、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的厅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本案的审理,彰显了我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六、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东滩村(社区)村(居)委会原主任于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
2010年4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于凡担任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东滩村(社区)村(居)委会主任,在代表东滩社区引资开发该村村民安置用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卓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公司)实际控制人好处费5100万元。2007年7月至2013年3月,于凡分别向时任丈八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徐某某(另案处理)行贿40万元,向时任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拆迁二办副主任胡某某(另案处理)行贿140万元。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于凡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凡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于凡的受贿数额应为510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于凡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罚金20万元;非法所得赃款5100万元依法没收、追缴后上缴国库。于凡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受贿金额高达5100万元,是“小官巨贪”的典型。该案的判决,向社会表明了我省法院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基层腐败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坚定决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七、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贾跃亭、贾跃民等合同纠纷案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分别与贾跃亭、贾跃民签订融资合同,约定:西部证券分别向贾跃亭、贾跃民提供5亿元、2.96亿元融资款,融资期限均为1年,贾跃亭、贾跃民分别将其持有的乐视网2150万股、1293万股股票质押给西部证券。双方按上述约定分别履行了提供融资款和股票质押的合同义务。后融资期限届满后,因贾跃亭、贾跃民未按照约定偿还融资款及利息,西部证券起诉请求判令贾跃亭夫妇、贾跃民夫妇分别清偿融资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对贾跃亭、贾跃民提供的质押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主动邀请陕西省证监局参加调解,为当事人提供金融政策咨询和调解建议,经过耐心细致工作,最终该案得以调解。本案系联动化解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被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由于系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纠纷,诉讼本身易引发证券市场波动,如处理不当,会造成广大股民恐慌,易引发金融风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依托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被告主动履行合同义务,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防范了金融风险,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上海远行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何建江、李海林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2014年12月,上海远行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行公司)与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金广公司返还租赁车辆,支付车辆使用费、租金、违约金共6000余万元,巴士公司、何建江、李海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金广公司、巴士公司、何建江、李海林拒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远行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协调上海交警总队,协助扣押涉案车辆。在上海交警总队的大力支持下,经沪陕两地联合行动,至2018年7月12日执回车辆235台。本案系沪陕两地法院、交警联合开展的跨区域联动执行,扣押车辆数量之多、布控范围之广,在全国范围内较为罕见。本案的顺利执行,体现了法院在重拳出击惩治“老赖”等方面的积极作为,为今后进一步深化执行联动机制、联合打击拒执行为、有效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益借鉴。
九、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酒公司)是西凤“六年陈酿酒”的出品方和生产方,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年陈酿公司)是西凤酒公司的子公司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独家销售“六年陈酿酒”及相关市场推广、宣传等工作,是“六年陈酿酒”的品牌开发商和包销商。后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发现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凤酒公司)生产、销售的“六年特酿酒”与其生产、销售的“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极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认为金凤酒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损失50万元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并承担诉讼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金凤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凤酒公司不能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在先权,故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西凤酒是我国四大名酒之一,在白酒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不仅是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对西凤酒进行辨识的重要依据。金凤酒公司使用与西凤酒公司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本案的审理,对此类行为依法进行规制,有利于鼓励引导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范锋、王磊刚等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案
2016年11月,范锋、王磊刚租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西路贺家村6-018号民房共同经营电镀作坊,在未配置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将酸洗、电镀废水排入自建PVC管道,后汇入市政排水管网,部分废水溢出水槽,对周围土壤造成污染。经检测,范锋、王磊刚生产作坊所排废水中所含的锌超标109倍,总铬超标17.9倍,六价铬超标68.5倍。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范锋、王磊刚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范锋、王磊刚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废物费用30760元,支付土壤环境污染修复费用45000元(已支付)。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和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通过刑罚手段依法惩处了小作坊生产经营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潜在的小作坊、小工厂等污染环境行为人,又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依法判决污染环境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实际执行到位,有效落实了生态环境修复要求,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原则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原则,实现了环境案件刑事、民事领域的协同审判,对于类似案件办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附:答记者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开展2018年度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
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琪轩:本次评选活动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历史记载意义。作为重要社会活动的司法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和风向标。作为司法工作重要载体的审判执行案件,尤其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或者产生明显法律及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记录反映了社会阶段性特征和时代特点,有的甚至可以成为载入史册的重大社会事件。评选年度十大案件,不仅是对过去一年我省法院工作的认真总结,也是通过案件客观反映我省司法工作及法治陕西进程的重要方式。
二是典型示范意义。司法案件的效果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本身,通过司法宣传向社会传导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价值,让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得以实现,才是司法案件所具有的更大意义。将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件评选出来并向社会广而告之,对于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甚至对加快法治建设进程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三是激励促进意义。司法案件凝结着法官的艰辛付出、裁判智慧、司法精神以及人文关怀,体现了法官的社会情怀、专业素养和社会价值,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干警的重要“产品”。评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就是在树立司法工作的标杆,是一种司法正能量,不仅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而且对于引导激励广大法官干警快办案、办好案、多办精品案具有重要意义,势必成为推动全省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动力。
记者:请介绍一下本次评选的主要标准?
省法院宣教处处长张崇涛:积极借鉴有关评选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并印发了《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评选范围、评选步骤以及部门分工,并从政治、社会、法律及技术四个维度确立了六个方面的具体评选标准,确保了评选活动有章可循、有序推进。
一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和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有较大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热点案件,或者获得社会广泛好评的其他案件;
三是案情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类型案件;
四是在相关审判领域或执行工作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对类案办理具有一定指导价值、借鉴意义或者对社会良好风尚树立具有重要教育、引导意义;
五是裁判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裁判结果正确,或者执行案件执行实施行为及时、合法、恰当,法律文书规范,执行基本到位;
六是案件办理的效果好,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十大案件的情况?
省法院研究室主任尤青:第一个案件是叶挺烈士名誉侵权纠纷案。这个案件相信各位媒体朋友都比较了解。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发布短视频,对叶挺将军生前创作的《囚歌》进行恶俗篡改,引发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造成不良影响,叶挺近亲属以维护叶挺烈士名誉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媒体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消除影响,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西安摩摩公司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由烈士近亲属起诉的首例民事案件,该案对英烈名誉进行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受到公众广泛认可,宣示了英烈名誉不受侵害的法律价值,体现了崇尚英烈、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个案件是李琛茹与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6年4月25日,李琛茹购买闻天公司所开发的某项目商品房,双方签定了合同,李琛茹全额支付购房款。2018年2月,闻天公司以该项目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双方签定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2018年6月,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院二审认为,在西安市房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闻天公司起诉主张合同无效以获得较合同有效更大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驳回闻天公司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商品房交易的稳定性等民生问题,属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二审判决强化了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规范引导房地产市场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个案件是朱群羊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告人朱群羊自2004年以来,纠集他人在周至、户县、长安等地以开设赌场、承揽工程为主要获利手段,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朱群羊为首,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10个罪名,分别判处朱群羊无期徒刑,宝都卫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管制等刑罚,没收犯罪所得、犯罪工具。该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初期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打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声威。
第四个案件是赵泽伟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在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报复泄愤恶念。2018年4月27日下午,在米脂县北门洞附近疯狂捅刺放学的米脂三中学生,致九人死亡、四人重伤、七人轻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9月27日被执行死刑。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杀无辜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受害人均系未成年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同时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第五个案件是西安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赵红专受贿案。被告人赵红专在担任西安高新区招商局局长、航天管委会主任、西安市委常委、航天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00余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红专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本案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我省查处的一起典型的严重破坏 “亲” “清” 政商关系、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的厅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本案的审理,彰显我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第六个案件是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东滩社区居委会原主任于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2010年4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于凡担任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东滩社区居委会主任,在代表东滩社区引资开发该村村民安置用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卓立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5100万元,另向他人分别行贿40万元、140万元。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于凡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罚金20万元;非法所得赃款5100万元依法没收、追缴后上缴国库。该案是“小官巨贪”的典型,本案的审判,向社会表明了我省法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基层腐败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坚定决心。
第七个案件是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贾跃亭、贾跃民等合同纠纷案。西部证券分别与贾跃亭、贾跃民签订《协议书》,约定西部证券分别向贾跃亭、贾跃民提供数亿元融资款,融资期限均为1年,贾跃亭、贾跃民分别将其持有的乐视网股票质押给西部证券。合同履行中,因贾跃亭、贾跃民未按照约定偿还上述融资款及利息,西部证券起诉请求判令贾跃亭夫妇、贾跃民夫妇分别清偿融资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对贾跃亭、贾跃民提供的质押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省证监局参加调解,为当事人提供金融政策咨询和调解建议,最终该案得以调解并履行到位。本案系联动化解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被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由于系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纠纷,诉讼活动易引发证券市场波动。法院依托诉调对接机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履行,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防范了金融风险。
第八个案件是上海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何建江、李海林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2014年12月,远行公司与金广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远行公司向金广公司提供租赁车辆,金广公司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保证人巴士公司出具《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何建江、李海林签署了《保证担保函》。后因金广公司拖欠租金又不返还车辆,远行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金广公司返还租赁车辆309台(含牵引车、半挂车、集装箱车),支付车辆使用费、租金、违约金共6000余万元,巴士公司、何建江、李海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金广公司、巴士公司、何建江、李海林拒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远行公司申请执行。法院协调上海交警总队,协助扣押涉案车辆。在上海交警总队的大力支持下,经沪陕两地联合行动,已执回235台车辆。本案系沪陕两地法院、交警联合开展的跨区域联动执行,扣押车辆数量之多、布控范围之广,在全国范围内较为罕见。本案的顺利执行,体现了法院在延伸司法服务保障功能,重拳出击惩治“老赖”等方面的积极作为,为今后进一步深化执行联动机制、联合打击拒执行为、有效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九个案件是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金凤酒公司生产、销售的“六年特酿酒”与西凤酒公司、西凤酒六年陈酿公司生产、销售的“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极易使消费者混淆。西凤酒公司、西凤酒六年陈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并承担诉讼费。法院判决,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西凤酒是我国四大名酒之一,在白酒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不仅是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对西凤酒进行辨识的重要依据。金凤酒公司使用与西凤酒公司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了西凤酒品牌权益,又侵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通过本案的审理,对此类行为依法进行规制,鼓励引导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个案件是范锋、王磊刚等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案。被告人范锋、王磊刚租赁民房共同经营电镀作坊,在未配置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将酸洗、电镀废水排入自建PVC管道,后汇入市政排水管网,部分废水溢出水槽,对周围土壤造成污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锋、王磊刚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本案后果和被告人认罪态度、缴纳赔偿等情况,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莲湖分局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废物费用30760元;支付土壤环境污染修复费用45000元。本案既是一起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依法予以刑事惩处的典型案例,也是全省第一例一并判处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原则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原则,实现了环境案件刑事、民事领域的协同审判,对于类似案件办理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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