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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
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
(2019年2月25日)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一带一路”倡议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际合作宏观设想,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妥善化解法律纠纷,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不久前集中讨论通过了一批“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各位媒体朋友介绍一下这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特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来案例指导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打算。
一、集中发布“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1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函欺诈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等问题。
这批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民四庭经过认真梳理总结,针对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审判中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精心挑选,按照指导性案例规范进行改编、整理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批案例专业性强、类型多、领域新,包含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案件,充分展现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果。这批“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扎实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深入实施精品审判战略,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新时代改革开放前沿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的努力和贡献,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于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商事规则的话语权,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地位,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于2011年12月发布,至今已发布21批共112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执行案例67个,刑事案例22个,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例23个。民商案例涉及合同、侵权、劳动、公司、保险、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领域;刑事案例涉及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抢劫、危险驾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经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罪名;行政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批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等内容;国家赔偿案例涉及刑事赔偿、司法赔偿等问题。其中,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类指导性案例11个,接近总数的10%。
近年来,我国人民司法事业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案例指导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中央文献中首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案例指导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写进法律,充分说明了它的重要性。指导性案例为案件裁判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和参照,能够更好地保证人民法院统一、公正地适用法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法律制度完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主要举措
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同判。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运行能够培养法官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和方法,同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予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指导性案例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使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概念更明确、更具操作性,不但起到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作用,而且最终实现公正司法。
近年来,案例指导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通过各种措施,不断完善案例指导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适应信息化时代特点和要求,与时俱进运用大数据思维、工具、方法开展平台建设、推进案例研究,为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社会各界查阅、检索、使用案例资源提供便利。为了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部署,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通过指导性案例不断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我们积极调动全国四级法院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办、各巡回法庭法官的主动性、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动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不断在质量数量上取得新突破;在继续加强巩固常规案例编选工作的同时,尝试通过专题案例的发布,更加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领域案例指导;改变主要依靠法院系统逐级推荐编选的单一方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抓取、分析、编选指导性案例。
相信通过不断努力,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制度必将不断完善,以指导性案例为引领的司法案例工作也将进一步推动裁判尺度的统一,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谢谢大家!
加强涉外商事海事领域案例指导工作
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王淑梅
(2019年2月25日)
各位记者:
上午好!
研究室郭锋副主任刚才向大家介绍了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背景以及重大意义。我结合今天发布的六个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涉外商事海事领域案例指导工作的进展,以及六个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涉外商事海事领域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组织研究司法服务保障问题,于2015年6月16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央国家机关中最早制定的指导意见。为及时指导涉“一带一路”建设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已分两批发布了18个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上海、江苏等地法院也发布了各自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典型案例。我们想通过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的学习,重视在类案审理中参照指导性案例,参考其他典型案例,并积极探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说理依据,从而不断提高裁判水平,维护司法裁判尺度统一。今后一个时期,我们仍要积极探索案例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认同,增强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二、本次发布的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的特点
这批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第302次民事行政专业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整体上看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专业领域覆盖范围大、专业化程度高。这六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广泛涉及涉外商事和海事审判领域,六个案例六个案由,包括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函欺诈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充分体现了涉外商事海事领域审判的广泛性、专业性和复杂性。
第二,指导案例所涉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规则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在精品战略实施中涌现出的一批以这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代表的优秀裁判,形成和归纳出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规则,不仅为广大涉外商事海事法官提供了审理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和裁判方法,更使得社会公众获得了比较明确和稳定的法律预期。本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立足于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指导需求较强的审判领域,积极回应类似案件中反复出现但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或者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努力探索涉“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外商事海事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司法导向。
三、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介绍
下面,我对六个指导性案例作简要介绍: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该案例确认如下裁判规则: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性违约的情形。该案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准据法适用问题,以及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定根本性违约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对之后的相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裁判要点确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执行的原因。本案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航运贸易秩序。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裁判要点确认:1.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2.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3.认定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时,即使独立保函存在欺诈情形,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人民法院亦不得裁定止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本案就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认定标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有限审查原则、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等问题所确立的裁判标准,为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明确:1.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合同。2. 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国际国内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该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内法部分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裁判要点确认:1.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确定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2.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判决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信托收据》的法律意义以及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认定,具有明显的指导价值,对于统一该领域的法律适用具有标杆意义。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裁判要点确认: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 “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的原则。判断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且原因链没有中断的,应认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并再次发生事故,则应认定为形成新的独立事故。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有利于有效维护养殖户们的合法权益,规范海上航行秩序,也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本次集中发布的六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梳理、总结近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围绕全面增强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为深入推进新时代改革开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司法统一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指导性案例必将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其积极作用,也会在统一司法理念、统一裁判标准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谢谢大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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