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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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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出席国务院政策

例行吹风会

就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等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外公布。12月24日,国务院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和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等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以下为会议实录: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对外发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女士和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女士,请她们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提问。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先生,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罗天舒先生。

  下面,先请程丽华女士做介绍。

程丽华:

  各位媒体的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是这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税法修正案通过以后不久,国务院就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门的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6个专项附加扣除专项小组和综合组,也就是我们说的“6+1”的工作机制,对有关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并起草了办法初稿。

  9月中旬,财政部、税务总局布置各地财税部门和专员办,以无方案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的意见。10月上旬,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20日-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们一共收到了公众的意见是16527条。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还连续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根据各方面意见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个文件已经印发了,大家可能都看到了。

  《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文件一共9章32条,为了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我们在设计具体制度时,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情况,力求体现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年满3岁开始一直到整个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的标准扣除。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在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别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的标准扣除。

  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分摊扣除,但每个人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办法》是在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和充分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从公开征求意见到《办法》公布后各方面的反映看,社会各界对《办法》的评价是积极的、正面的,普遍认为专项附加扣除力度之大,超出预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减负政策。

  同时,国务院还公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我们将会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信息系统优化和数据共享工作,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使纳税人能够充分、便捷地享受到扣除政策,把好事办好。谢谢。

袭艳春:

  感谢程丽华女士的介绍,下面进入答问环节。今天来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主管工作领域非常广泛,今天的发布主题内容非常翔实、丰富。请记者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来提问,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和两个部门的新闻办随时保持联系。请大家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之前财政部、税务总局都曾就这个《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之后这个办法做了哪些完善?谢谢。

程丽华:

  《办法》是在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和充分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刚才我也介绍了,我们征求意见的时间是安排在10月20日-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时,我们向公众一共征集了16527条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还多次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在这里我特别要给大家介绍的一点是,这次的个税修法,包括实施条例的修订,包括6项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制定,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还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也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可以说,我们现在形成的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是充分听取了民意,集中了民智,也体现了大家的意愿。

  从征求意见情况看,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提高扣除标准。这个大家反映的意见比较多,还要进一步提高扣除标准,比如大家提到建议提高大病医疗、住房租金这些方面的扣除标准,建议按照实际赡养老人人数来确定扣除标准。同时提出建议取消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每月分摊额度不超过1000元的限制等,这是关于提高扣除标准。

  二是扩大扣除范围。比如,建议将技工教育明确纳入子女教育扣除范围;建议将大病医疗扣除范围由本人扩大到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建议对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婚后如何享受房贷利息扣除问题进行明确等。

  此外,还有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办法》的文字表述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对于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我们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归纳,对一些既有利于体现公平合理性、又具备可操作性的意见,我们在《办法》中作了合理吸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将技工教育纳入了子女教育扣除范围。

  二是将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范围由纳税人本人扩大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并将扣除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

  三是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房方按月扣除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分别扣除500元。

  四是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将第一档城市的扣除标准由每月1200元提高到1500元;将第二档城市扣除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100元;第三档城市维持800元的标准不变。

  五是对《办法》进行了文字性修改。这些都是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的结果,在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非常感谢大家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综合考虑目前征管配套条件等方面的因素,还有一些意见没有吸收进来。需要说明的是,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具体情况十分复杂,对税收征管乃至整个政府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说,在目前征管及配套条件下,制定一个完全公平合理而又可操作的理想方案困难是比较大的。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先建立起基本制度框架,随着各方面配套条件逐步完善,《办法》将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暂行办法》出台以后,我们作为纳税人如何办理专项扣除?谢谢。

刘丽坚:

  纳税人要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理?实际上归纳起来就是三步:一是对条件,二是报信息,三是留资料。

  一、对条件。就是将自己的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一下,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扣除的条件,符合几项,比如子女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老人是否已经达到60岁,在自己工作的城市有没有贷款买房或者租房等。

  二、报信息。无论您是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供大家任意选择:一是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二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三是填写电子信息表,四是填写纸质信息表。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其中,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这样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就可以给您办理扣除,您就可以享受了。如果您想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后办理退税。我这里有一个图板,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大家可以在主流应用市场或扫二维码下载。需要强调一下,手机端这几天仅仅支持实名注册功能,现在我们导入了一部分纳税人的信息,正在校验和压力测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需要在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此外,我还想提示三点:一是填报专扣信息,第一次需要大家填写完整,便于及时享受;以后月份、年度享受时,就不需要再填了。年末时如果无变化的,确认一下就可以了,有变化的,把变化点更改一下就行,手续将大大减化。二是在这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支出在年底才能算出一年到底花费了多少医药费,所以要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不过,我们真心希望没有纳税人享受这项扣除,大家都健健康康、平平安安的。三是请大家放心,税法和专扣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扣缴单位都必须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我们有责任保护好纳税人的隐私。

  三、留资料。专扣办法中规定了部分扣除项目需要纳税人留存必备资料,这个主要是为了界定好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倡导大家共同维护诚信社会。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不是说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来校验吗?为什么还要每个人留存资料呢?主要是因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我国还是首次实施,各方信息共享还需要一个逐步健全完善的过程。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需要大家留存的资料会越来越少。在这里,我想特别说明几点:第一,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第二,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因为教育部门的信息比较全面,所以大家不用留资料。第三,留存资料多数都是在发生相关事项时产生的,不需要大家再额外单独准备资料,比如住房贷款合同,申请房贷时肯定人人都要签的,即使税务局不要求,大家也需要自己留着的。第四,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是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但是如果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我们就会找纳税人核对,希望大家也能够支持和配合,这也是为了保障大家充分享受政策优惠。谢谢大家。

光明日报记者:

  请问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哪些?谢谢。

程丽华:

  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细化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更好地贯彻执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时间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新《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原来的条例是五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是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新《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优化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措施。为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明年1月1日新的个税法和条例实施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等将做怎样的调整?谢谢。

程丽华:

  谢谢您的提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财税部门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制定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涵盖鼓励创新创业就业、改善民生、吸引人才、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调节收入分配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将总体上平移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并根据税法的修改情况对几项优惠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和衔接安排,目前正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个税改革新增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6项扣除事关百姓的孩子、房子、老人,比较复杂,现在距离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只有一个星期的时间了,我想请问税务部门如何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落地?确保老百姓在明年一开始就能够享受到减税红利?谢谢。

刘丽坚:

  谢谢您的提问,您提的问题很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确实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要求“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虽说现在距离1月1日只有一个星期了,但是税务机关的准备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进行中。为了让纳税人及时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利,我们做了一系列安排:

  首先,在流程设计上,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我们对办税流程进行了简化、优化: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如果纳税人愿意将自己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就可根据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扣除,大家在每月领工资的时候,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了。也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信息办理扣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比如继续教育的资格证书、住房贷款合同等,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即可,不用报送。二是晚报可以补扣。如果纳税人领取1月份工资前忘记申报或者申报晚了,比如现在有一些“上发薪”的单位,因为没几天了,来不及申报了怎么办,可以在2月或者以后月份申报后,一次性补扣享受;一次性补扣不完的,还可以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补扣,请大家放心。三是少扣可以退税。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大家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各级税务部门将为大家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退税服务。

  其次,在准备工作中,为确保专扣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同志直接指挥,税务系统从总局一直到县乡税务局、税务所,都成立了工作专班,全力以赴开展准备工作:一是制定了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在22日专扣办法公布后的第一时间,同步发布了自然人纳税识别号、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扣缴申报办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等系列配套制度。大家从新闻上都已经看到了。二是发布了系列通俗版操作指引。为了便于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尽快熟悉政策、掌握操作办法,我们将税法、专扣政策以及配套征管办法这些比较严谨的法律语言,转换成了通俗易懂的全流程、分步骤、带注解的操作指引,同步在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局官网上公布,大家可以上我们的官网去看。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只要比照指引操作即可。三是开展了多轮次的培训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做了详细的辅导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批次的开展辅导。在专项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后,就开展了预培训,并对1月初即发工资的单位提前进行点对点精准培训;在专扣办法公布后,对所有扣缴单位全面培训,保障扣缴单位能准确为职工办理扣除。目前,我们正在开展大规模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广告、宣传片、动漫、短信提醒等方式,让大家随时随地了解政策内容、操作流程。希望各位媒体朋友们多帮我们宣传。四是建立了多部门的协作机制。在国务院领导下,十多个部门协同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和比对满足事后核查需要,也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资料报送奠定基础。五是开发了多元化的办税终端。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开发建设了自然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可以提供手机、电脑网页等多种办税渠道。前面我提到了手机APP和网页端,因为现在还要校验、压力测试,所以全部功能要在12月31日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届时,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更为便捷。

  在这里,我还想向大家说明的是,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不仅是中国税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一场征管模式、征管方式的重大变革。尤其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全新制度尝试,政策比较复杂,又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孩子、房子和老人等关切点。改革力度之大、覆盖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对此,各方面都需要一个适应期、磨合期。一方面,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和其他优惠都不一样。这是首个需要大量个人自行申报的优惠,而个人想要在领工资时就享受扣除,还必须通过扣缴单位才能实现,扣缴单位内部也需要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的配合,有的单位还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工资发放计划,享受政策的链条较长,需要纳税人、扣缴单位和税务机关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特别是现在已经临近新年,对1月初就发放工资的单位来说,准备时间很紧张,要把专扣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每一个人,难度确实非常大。在这期间可能增加了扣缴单位的工作量,在此我代表税务机关向您们道一声辛苦了。同时,我们税务机关还会竭尽全力帮助各单位克服困难,协助职工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如果还有哪个单位说我们还存在这种情况、不掌握政策,没关系,请告诉我们,我们会尽快安排上门辅导培训。

  另一方面,我们支撑新税制运行的信息系统也是第一次投入运行,涉及税务端、扣缴单位端、纳税人手机端和网页端、外部门数据交换,涉及的方面多、场景复杂,同步在线人数众多,实际运行中可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也不排除纳税人申报时短暂出现连接不上、办理速度慢等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请大家及时通过热线电话、办税大厅等,将您的问题告诉我们,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改进完善,全力以赴把工作越做越好,让大家的办税体验越来越好。谢谢。

袭艳春:

  刘总刚才回答问题时感谢了相关方面的支持。我了解到财政、税务本身的干部职工也蛮辛苦的,为了这件事情加班加点,应该也向你们表达谢意。谢谢。继续提问。

香港文汇报记者:

  刚才提到新的个税实施条例中有对境外人士继续有优惠的安排,我们对比了以前的政策,还有征求意见稿,发现在表述上、具体的政策方面有一些变化,包括免税的年限,从过去的5年变成6年,请您对新的政策进行一下解读。谢谢。

程丽华:

  我们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考虑了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作出了一些优惠的安排。

  新税法对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作了调整,由一年调到183天。为了吸引境外人才,并维持政策预期稳定,新条例平移了原来条例中对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免税规定,并适当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简化了免税办理手续。也就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有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原来的条例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免税的条件,由构成居民个人不满五年,放宽到构成居民个人连续不满六年,又放宽了一年。

  二是明确在构成居民个人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原条例中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简化了管理方式,方便了纳税人。

  按照上述规定,对来华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有利于扩大开放和吸引境外人才。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今天已经是12月24日了,距离1月1日没剩几天了。请问对于1月初就要发工资的单位来说,他们还来得及享受我们的专项附加扣除吗?谢谢。

罗天舒:

  谢谢您的提问。您所提到的1月初就发工资的这些单位,我们通常称为“上发薪”。像您说的,“上发薪”单位要提前安排资金计算税款。目前来看,准备的时间确实非常紧张。为了能够保证让大家尽可能的在1月初领工资时就能够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我们已经提前做了一些安排。

  一方面,我们提前对这些单位的情况做了摸底,初步统计大概有20多万的单位涉及到1月初就要发工资。我们已经提前对他们做了点对点的精准辅导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政策,开始填报信息。这些点对点的培训辅导工作到昨天晚上已经全部完成。目前,据我们初步统计,现在已经有800万左右的纳税人开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了,主要是1月初就要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

  另一方面,在设计上,我们会有多种渠道的服务帮助大家填报信息,掌握办税流程。因为我们的手机APP和网页端需要和税务端、扣缴端进行联动调整,而且目前正在根据前期填报的信息进行最后校验,所以要到12月31日才能正式投入使用。为了满足提前填报信息纳税人的需要,我们专门给他们发送了电子模板和纸质表,同时在22号专扣办法公布的当天,我们统一升级了全国免费的扣缴端软件,这个软件可以具备采集电子模板的功能,同时也具备根据采集进来的专扣信息自动计算税款的功能。这个功能已经提供给各个单位,他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计算税款、安排资金,我们希望广大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共同和我们税务机关配合好,大家齐心协力把这项工作做好,尽量让每一位纳税人都能够在领1月份工资时,就能够享受到减税红利。

  最后再补充说明一点,晚报可以补扣。万一有些纳税人在这期间出国了、出差了,没来得及填报信息,没关系,回来之后填报完信息之后,在下个月发工资时可以一次性补扣,当月补扣不完的,以后的工资可以继续补扣,一直到您可以享受的所有减税红利都享受完为止,我们保证一分不少地让大家享受到。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请问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的背景下,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有哪些积极的作用?谢谢。

程丽华:

  当前国内外的形势错综复杂,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但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激发我国的市场活力,一个关键的举措是要加大简政减税降费力度,把减税降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多措并举,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得到降低。10月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等措施实施后,月工薪收入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降幅超过50%,有相当多的纳税人因此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1日起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后,将在纳税人已经享受到普惠性减税红利的基础上,再送给纳税人一个更精准的减税红包,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

  这些减掉的税收都实实在在地进了老百姓的腰包,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收入多了,大家的消费意愿、消费能力自然就会增强,这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会发挥积极作用。谢谢。

袭艳春:

  再次感谢四位发布人,也谢谢大家,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

延伸阅读:

财政部部长刘昆: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的报告

——2018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受国务院委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的研究制定过程

  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在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认真测算推敲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范围明确清晰、扣除标准科学合理、测算依据准确公平、征管操作简便易行的原则,起草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0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办法》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10月20日—11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截至11月4日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6527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合理的意见尽可能吸收采纳,主要包括:一是子女教育方面,将技工教育纳入子女教育扣除范围;二是继续教育方面,将学历继续教育扣除年限限定为不超过4年;三是大病医疗方面,允许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并将扣除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四是住房贷款利息方面,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办法;五是住房租金方面,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对一些暂不具备操作条件的意见,也将作为以后改进的方向。

  目前,《办法》已经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保障措施、附则等共9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子女教育。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扣除标准为每孩每月扣除1000元。扣除方式为父母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二)继续教育。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扣除标准为学历继续教育每月扣除400元,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非学历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扣除方式为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大病医疗。扣除范围包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是指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在医保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扣除标准为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范围为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首套住房贷款是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扣除标准为每月扣除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扣除方式为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年度内不得调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每月扣除1000元,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扣除500元。

  (五)住房租金。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分三档,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大于100万人的城市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人的城市为每月800元。扣除方式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六)赡养老人。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支出,当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也可扣除。扣除标准为独生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平均分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均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扣除方式为由承担赡养义务的纳税人扣除。

  (七)保障措施。一是信息共享。明确公安、教育、民政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和核验。二是协助核查。明确纳税人任职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此外,《办法》还明确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还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和难点,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征管办法,优化办税流程,强化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办法》明年1月1日如期顺利实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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