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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刑事案件的证据出现了许多新的“身份”。刑辩律师必须及时掌握,并在执业实践中很好运用。我的一些新想法是:
一、要掌握监委会立案调查取得的证据之特性。对其取得证据的程序和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要与其他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进行质效分析,和“一证多用”的分析,坚持宪法原则和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敢于对一切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说“不!”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对缺席审判的案件,同样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这样的案件只是没有被告人当庭作供,但其他证据必须齐备,必须更有证明力,必须有相互印证、无可挑剔的证据链条;还要强调证据链条之间的节点,明显不需要口供填补,否则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给被告人定罪处罚;对于来自境外或国外的被告人口供要坚持侦查机关提供原件,提供获得口供的合法途径,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刑辩律师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有所为”就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有所不为”就是尊重被告人意愿,不强加于大,不恶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但要敏鋭地抓捕到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有“坦白从宽,早点出去,以财产损失,换人身自由”的心态。这是不真实的认罪认罚,可能另有隠情,遇到这种情况,要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入手,向有关机关提出律师意见。
四、对通过简易程序的速裁案件,律师既不要多事,也不能不管事。这类案件如果律师出现在裁判现场,要充当好见证人角色,只要当事人不是被赶着“上架”,自愿接受速裁,且裁判的事实清楚,有相应证据,就应依法履行职责,并给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咨询,促使速裁程序圆满完成。
五、对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查其合法性。使用技侦手段,要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并确保不侵犯当事人的人权和其财产利益,不泄露个人隐私;使用这些技侦手段主要针对贿赂案件,一般可称为“没有现场的案件”,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证据,律师只追求证据的物质表现和证据能力,不能追求所“上手段”的做法和时空“点”。因为这涉及侦查秘密,警方有义务保秘,律师无权追问。
汤忠赞 2018年12月17日日于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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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一九三八年十二月出生,江西余干县人,一九五五年九月参加工作,一九五六年六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资深律师,一九八一年开始执业。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曾任江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省律协副会长、秘书长,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曾聘为江西财经大学、江西警察学院、江西师范科技大学客座教授。曾评聘为国家一级律师,承办诉讼案件计900余件,其中刑案约600余件。先后担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计100余家。
专著有《智慧和勇气》、《梅花卧青松》、《律师方法论》、《选择》、《唯有源头活水来》以及《律师学习三百题》、《律师实务全集》(副主编)等。撰写并被杂志报刊刊载的论文30余篇,撰写有关律师业务的文章计30万字,诗词300余首。汤忠赞律师对论证文、论辩艺术、口才技巧颇有研究,并收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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