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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盈科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法律适用”主题讨论上的发言(记录整理:刘云哲)
行刑“交叉”是一个历史久远的伪命题!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并不是交叉关系,而是包容关系——换句话说,犯罪必然违法,而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张明楷(kai3)形象地将其比作两个圈,大圈套着小圈:大圈是行政违法,小圈内则是刑事犯罪。这也自然导向了三种情况:一种是典型的刑事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等,放在小圈之中;小圈之外到大圈之内的环状就是典型的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比如单纯的吸毒、嫖娼;至于这两部分中间,就是过去我们认为是“交叉”的部分了,少一些则止步违法,多一些便迈入犯罪。总之,所有犯罪都在行政违法的范围内,与行政违法之间不是“有我没你”,也不是“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而是“我属于你,但你不完全属于我”。因此,说刑事犯罪全是行政违法,从逻辑角度来看,反倒是最为准确的!
张明楷(kai3)举了个例子:见到一起故意杀人案,人们大多第一反应只会是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违法——然而直觉会骗人,因为仔细想想,“举重以明轻”,罪都犯了,法难道还能不违吗?只是因为在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谈行政处罚已无太大意义,除非行政法中规定的处罚是刑罚所不包括的,比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之类的行为罚,或是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之类的声誉罚,但一般来说,刑法已经足以评价行为人所犯的罪行之时,再提行政违法也只是一种重复,甚至有违背一事不两罚之嫌。
也就是说,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之间的关系远比我们想象的更为紧密,只是大多“犯罪”的性质过于明显,以至于次一等的“违法”标签更容易被忽略。
行刑“包容”关系与法律实务
重塑了理论前提之后,张明楷(kai3)并没有停留在枯燥的理论上,而是继续从实体法的角度,为律师提供了创造、运用更多辩护空间的建议。既然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不是彼此独立,那么律师在面对案件时,不能说“因为是行政违法,就肯定不是刑事犯罪”,也不能说“是刑事犯罪就不是行政违法”,这样的辩护往往落于下乘。有效的辩护却是可以围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目的进行,虽然两者是“包容”关系,但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在社会危害性、情节程度等方面上是递增的,行为越恶劣,越靠近犯罪,处理方式也越严厉。行政法的目的偏向于基本社会秩序的维持,门槛低;刑法则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个人更为重要的利益,因此在适用上需要保证谦抑性,以免刑罚泛滥。而不同目的的分立,也意味着律师可能有更多辩护空间。
(来源:摘录自《民主与法制》周刊、桂客留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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