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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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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实习法官助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司法执业人员的培养交流机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以创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形式、拓宽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来源渠道、加深法官与律师群体之间的职业了解和认同为重点,本着坚持正确方向、遵循规律、统筹规划、协作配合的原则,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省高院、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实施意见》。

申请条件

  拟申请法院实习法官助理岗位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政治素质较好,法律知识扎实,品行良好;已在江苏省内各律师协会登记注册,年龄在30周岁以下,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超过3个月;已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求,向当地律师协会提出到法院实习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数量和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也可以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养需要,主动向当地法院提出实习需求。

  当地律师协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后向人民法院推荐。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后择优确定人选,并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所在的律师协会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实习期限及形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一般承担实习法官助理岗位工作,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具体岗位职责为: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习期限的长短,接收实习的法院可以发文任命实习人员为实习法官助理,实习人员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的应经所在律师协会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效实习。经人民法院发文任命的聘用制法官助理,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可凭聘用制法官助理劳动合同,以其法官助理任职时间折抵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最长折抵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纪律与管理制度

  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日常管理以接收实习的人民法院为主,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当地律师协会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实习人员必须严格严格遵守所在法院日常管理制度,谨遵保密义务、回避制度和纪律规范,杜绝出现违法违纪情况。

  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接收实习的法院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当地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民法院。

附:《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步伐,8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当地律协,择优选择部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同时,曾担任过人民法院聘用制法官助理的人员,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其法官助理的任职时间可以折抵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

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司法执业人员的培养交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以创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形式、拓宽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来源渠道、加深法官与律师群体之间的职业了解和认同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法官与律师培养交流机制,为实现法官与律师的双向良性互动,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工作符合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和要求。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人才队伍形成规律,遵照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从实际出发科学设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条件、程序、纪律要求等,确保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

  3.坚持统筹规划。注重统筹兼顾,整体谋划,明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各项管理、保障配套制度,做到管理与保障同步,监督与激励并行,促进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4.坚持协作配合。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工作中及时互通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共同搭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新平台,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二、建立健全实习申请推荐机制

  (一)申请条件。拟申请法院实习法官助理岗位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政治素质较好,法律知识扎实,品行良好;已在江苏省内各律师协会登记注册,年龄在30周岁以下,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超过3个月;已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

  (二)申请程序。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求,向当地律师协会提出到法院实习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数量和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也可以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养需要,主动向当地法院提出实习需求。当地律师协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后向人民法院推荐。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后择优确定人选,并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所在的律师协会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三)实习期限及形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一般承担实习法官助理岗位工作,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具体岗位职责为: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习期限的长短,接收实习的法院可以发文任命实习人员为实习法官助理,实习人员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的应经所在律师协会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效实习。经人民法院发文任命的聘用制法官助理,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可凭聘用制法官助理劳动合同,以其法官助理任职时间折抵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最长折抵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管理机制

  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日常管理以接收实习的人民法院为主,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当地律师协会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一)实习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人民法院应指派至少一名法官作为指导老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接受人民法院及指派的指导法官管理和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法院实习期间,所在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仍有义务对其进行指导,并与人民法院指派的指导法官及时沟通,了解实习情况。

  (二)实习记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应如实记录实习情况,包括实习日记和工作文书,作为法院实习考核以及申请律师执业考核的材料。

  (三)实习终止。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限届满的,实习终止。

  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当终止实习:1.违反法院规章制度及审判工作纪律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2.因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3.实习期内因个人自身原因或本单位安排需提前终止的;4.出现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实习人员终止实习的,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律师协会,并附书面考核评语。

  (四)实习考核。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满后,由接收实习的法院进行实习考核。实习考核应重点听取指导法官及所在部门意见,考核内容为完成工作量情况、其他综合业绩情况(包含调研、接待来访、参加各类活动等)、作风纪律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等原因终止实习的,实习考核应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人员由律师协会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制度

  接收实习的法院应在实习开始前集中对实习人员开展工作纪律、审判纪律、保密规定等方面的纪律教育,确保实习人员严格遵守所在法院日常管理制度,杜绝出现违法违纪情况。

  (一)保密义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以后,不得违反审判纪律打听案情,不得泄露知悉的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

  (二)回避制度。实习期间,涉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况,实习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案件的审判辅助工作。实习结束后,不得担任实习期间参与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三)纪律规范。法院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以实习律师身份参与担任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案件;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或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得以法院实习人员身份对外进行不正当宣传;不得假借法官名义,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作出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公正的其他行为。

  在法院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接收实习的法院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当地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民法院。

五、保障措施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法院应提供实习的工作便利条件。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法院应定期发放交通、生活补贴,以保障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需求。

  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的,法院应及时通知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依法申报工伤。因人民法院未及时通知,导致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以及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之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承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律师协会

2018年8月9日

(文章来源:江苏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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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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