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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海知产法院专利权属纠纷案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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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与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现有技术抗辩在技术类纠纷中的作用

要点提示

  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民事程序中,法院不能直接基于新颖性、创造性等理由否定专利权的效力。要否定专利权的效力,必须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程序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完成。但是,如果被控侵权人明显利用了公共领域的在先技术或设计,为避免在侵权纠纷中重复上述繁冗程序,导致侵权诉讼程序旷日持久,法院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即如果公共领域存在与被控侵权者实施行为相同的技术或设计方案,被告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中的现有技术或设计,必须是现有技术或设计中存在的一份单独而完整的技术或设计方案。在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中,如果被告需要结合多篇文献中的在先技术或设计方案,则通常不能够接受。

案 情

  原告: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双层过滤网”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8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21日。2015年4月,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发现在上海市新国际博览中心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展位及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网店购买的“咖啡过滤网”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故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裁 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1.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帝国牌双层滤网产品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可以据此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帝国牌双层滤网产品技术特征相同,故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依法不构成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法院判决驳回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556号

案例二

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浙江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如何正确解读权利要求和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要点提示

  如何正确解读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直是发明、实用新型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权利要求解读得出的技术方案应当与说明书记载的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效果相适应。同时,在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时,还应考虑权利要求中各相关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本案的审理对于正确理解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较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案 情

  原告: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洹公司)。

  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以下简称龙华医院)。

  被告:浙江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拱东公司)。

  2009年7月30日,上海吉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075562.7。2011年12月28日,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2015年9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0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2016年4月5日,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基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6提起的诉讼。

  现原告主张并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8记载如下: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盒体(1),所述盒体(1)开口上设置一盒盖(2),所述盒盖(2)上设置一固定旋转轴(4),所述固定旋转轴(4)可以相对于盒盖(2)自由旋转,所述固定旋转轴(4)下设置一采样勺(5),所述盒体(1)内腔垂直于盒盖(2)的方向上设置一过滤网(3),所述过滤网(3)下连接隔板(7),所述过滤网(3)和所述隔板(7)将所述盒体(1)分为加液腔(11)和吸液腔(12)。

  2015年7月14日,经公证显示,被告龙华医院、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处均在使用被控侵权产品。2016年1月8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至被告龙华医院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对被控侵权产品与JHAFA-Ⅰ自动粪便分析仪配合使用的现场演示,在实际应用时,其加液和吸液均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同一腔体内进行,另一腔体(即有采样勺的腔体)为放置与搅拌标本之用。

裁 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原告专利“所述过滤网和所述隔板将所述盒体分为加液腔和吸液腔”的描述,原告专利盒体的两个腔体的用途有所区分和限定,即加液和吸液应分别在两个腔体中进行。对于原告专利此项技术特征的理解,在通读原告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后所得的结论亦是一致的。此外,前述原告专利“过滤网下连接隔板”以实现二次加液的技术方案亦需以加液和吸液分别在两个腔体中进行为前提,若加液和吸液在同一腔体内进行,则其在过滤网下连接隔板的设置将失去意义。就被控侵权产品两个腔体用途的确定,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为被告金洹公司的自动粪便分析仪的配套耗材,故该产品两个腔体的用途可以通过被控侵权产品与自动粪便分析仪配合使用的演示予以确定。

  经现场勘验,被控侵权产品虽然也分为两个腔体,但实际应用时加液和吸液均在同一腔体内进行,另一腔体仅起放置及搅拌标本之用,故该腔体并非原告专利中的吸液腔或加液腔。结合原告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及附图,原告专利的加液腔和吸液腔实际上需要配套使用加液针和吸样针进行加液、吸液,而被控侵权产品放置标本的腔体内并未设置或者无法插入加液针或吸样针,此亦可印证该腔体并非原告专利所述的加液腔或吸液腔。原告在本案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腔体在实际应用时具有和原告专利两个腔体相同的用途。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腔体与原告专利的两个腔体存在本质区别,故就这一技术特征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544号

案例三

汪某诉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公证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有效手段

要点提示

  本案中,汪某通过公证证明其从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从下单到收获的全过程,并在公证书中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标识、产品宣传手册、说明书和售后服务卡都拍照固定证据。而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仅能提供其与案外人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的交易截图、复印资料和产品宣传手册,并不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明力。

  知识产权权利人为在维权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公证书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力,特别是通过对被告的公司主页、宣传资料、经营场所、购买侵权产品过程等事实的公证,能形成证据优势,而公证书对侵权事实的证据固定作用,也可以有效降低被告在得知被起诉后销毁证据的风险,为权利人维权提供强而有力的支持。

案 情

  原告:汪某。

  被告: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

  汪某系名称为“食物处理器专用底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发现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上销售的“蔬菜搅碎处理器”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证明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的侵权事实,汪某通过公证购买了两台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公证书中对产品的外包装壳、随附的售后服务卡、使用说明书、宣传图片和发货清单等进行了拍照固定证据。

  诉讼中,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并提供了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手册、QQ聊天购买截图、向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转账凭证和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曾被汪某起诉的裁判文书作为合法来源证据。

裁 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主要是复印件和从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且购买记录晚于汪某公证购买时间,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不足以反驳汪某的公证证据。另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包装都标注了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或商业标识,且产品说明书和售后服务卡等均以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印制,足以证明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45号

  此三则案例来源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编写的四本案例集,其中收录的都是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审理的常见类型的真实案例。

(转自:上海知产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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