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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的热情可能会让当事人怀疑律师的专业价值;此外,假如律师“为案动情”,过度热情,抛却专业人士的严谨理性,把自己塑造成“亲人”角色,只会不断增加当事人对自己的期望值,徒增无谓的执业压力。
刚出道那年,接了个案子。犯罪嫌疑人王某50岁出头,办案机关怀疑其身为国企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数百万元公款据为己有,遂将其拘押在市第一看守所。那时的自己刚完成了从检察官到律师的转型,对大案、对当事人满怀激情,愿意倾其所有,无问西东。
接受委托的次日,打算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临行前,打电话给嫌疑人的妻子,问她有什么生活上的关心需要转达。许久,电话的另一头却传来了一个稚嫩的小女孩的声音,她告诉笔者她叫小芳,是嫌疑人的独生女,今年刚刚大学毕业,现在有好一阵子见不到父亲了,她们不相信家人会犯罪,问能不能让本人这个律师帮忙在看守所拍一张照片。笔者婉拒,明知看守所的“清规戒律”不允许笔者许下承诺。电话那头的女孩开始抽泣,继而是两个人稀里哗啦地痛哭。平生最受不了这种凄凉,面对两个无助的女人,笔者动了恻隐之心。
在会见室,趁着嫌疑人神情饱满的瞬间,笔者用相机按下了快门。然而,这个小动作被工作人员发现了,会见被中止,律师证被扣押。通过多次交涉,总算拿回了证件,但照片必须要删除。笔者把这个曲折讲给小芳听,小芳一脸茫然。后来的日子,笔者的眼前总会出现那个泪痕满面的女儿,楚楚可怜。于是,笔者就想方设法地在这对父女之间,架起一座温情的桥梁。不言辛劳,不求回报。
开庭前的一天,母女俩问这个案件要判多少年。笔者说这个案件涉及的贪污数额是200多万元,事实清楚,如果罪名成立,量刑可能在十年以上。母女俩很惊愕,失望的表情冰冷而又坚定。小芳问:“那如果量刑是十年以上,这个结果我们早就知道,我们花钱请律师有什么用?”这句诘问深深地刺痛了笔者的心,笔者一直心存善念,把当事人当亲人,可对方却把律师当商人。一审判决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当事人妻女不满,认为律师没有动用“资源”,辩护不力;笔者不悦,很受伤,笔者的一腔热血最终化为成长路上的一句鸡汤:保持律师应有的理性,莫把当事人当亲人。
刑事辩护律师客户的构成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习惯被律师统称为“当事人”。为有效构建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避免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误解,减少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中的非必要性投入,律师应当掌握以下几点与当事人相处的“军规”:
之一:不卑不亢,不必过度热情
刚入职的年轻律师尚未建立专业自信,害怕失去当事人的委托,就很容易在法律服务态度上剑走偏锋,希望以十二分的热情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因此会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出现唯唯诺诺之态,百依百顺。在辩护过程中,这类律师多以“慰问性会见”取胜,他们不断地从被羁押的当事人处获取其生活状况的信息,以向其近亲属披露的方式维系委托关系所需的基本信任。
但对当事人而言,他们在危难之中往往更期待寻找一位内心强大、专业精通的律师作为依靠,过度的热情可能会让当事人怀疑律师的专业价值;此外,假如律师“为案动情”,过度热情,抛却专业人士的严谨理性,把自己塑造成“亲人”角色,只会不断增加当事人对自己的期望值,徒增无谓的执业压力。因此,在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构建过程中,不卑不亢,立足专业,聚焦案情,才能赢得当事人的长久信任。
之二:就律师的职能做恰当的诠释
对大多数当事人而言,刑事诉讼中最困惑的命题是,如果聘请律师后起不到“无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效果,那么聘请律师的意义何在?笔者建议在与当事人签订协议前,律师应当就自己的职责范围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尽量能在律师的职能定位方面达成共识。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作用一方面是为了纠错,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定罪,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种纠错的功能几乎人尽皆知;但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另一方面的作用容易被漠视,那就是审计、监督功能。办案、公诉机关对被追诉人发动的国家追诉活动,是否遵循了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否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这一切都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权利加以维护。司法实践中的多数案件,检控机关的指控都能成立,辩护人的意见并非均被采纳,但这都不能成为否定律师作用的依据。没有律师的“审计”,案件的公正审判结果便难以被当事人感受,没有律师的参与,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便无法得到专业技术的支持。
之三:明晰委托,及时回应当事人诉求
文章开头的贪污案中,笔者在接受委托时并未仔细询问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是什么,自以为只要服务热情、竭尽所能就是最好的辩护,后来才知道当事人冲着笔者“前检察官”的身份,冲着案件结果来的。但当时双方又没有挑明而已。后来,笔者在接受每一起案件的时候,都要向当事人问明:你要我帮你做什么?对于不合理的委托事项,笔者会拒绝;对于法律允许的委托事项,笔者会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形成工作重心,尽力依约完成。
但是现实生活中,委托人的诉求形形色色,不一而足。有的希望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给予其足够的安慰,以体现亲人的关爱之情;有的希望律师能调查取证,帮助法庭全面查明事实真相;有的希望律师对案件做到事无巨细,烂熟于心;更多的当事人是希望律师的努力会换来一个期待的结果……无论律师能否做到,都应当给当事人一个及时的解答,对他们的诉求表示出中肯的回应。对当事人而言,及时的诉求回应才是实实在在的热情。
之四:适时拒绝方可赢得尊敬
律师执业过程中无疑会面临当事人提出无理、过分要求的尴尬,小到看守所违禁物品的传递,大到证人翻证、串供的安排,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均会要求律师助力。
律师则是必须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要求说“不”:一方面是其依法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捍卫司法公正使命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其树立良好职业形象、赢得当事人尊重认可的必由之路。如果律师把当事人当亲人,违法助人,在职业之路上失去应有的职业理性,即使当事人暂时获利,他也不会将你永世供奉,他会有诅咒你的一天。因为价值观反映了人们的认知和需求。当事人需要你的时候,他认为你的仗义相助是恩情;时过境迁,当事人变为围观者时,他认为你曾经的违法帮助是“罪孽”。
之五:绝不对当事人承诺“找关系”
对当事人而言,出高价让律师找关系,直接找到案件的裁判者,省去律师向其专业说服的漫长过程,确保结果满意方可体现法律效果的“快捷高效”;而部分律师则热情地展示自己的关系,或承诺动用关系,增强当事人对自己的依赖感,有利于委托协议的顺利签订。律师的这种承诺不仅构成了违法执业,增加了职业风险,更是为日后与当事人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建议对意图向律师寻求关系资源的当事人说三句话:第一,找关系、按结果收费违背了刑事辩护与代理的自身规律,违法办案、以身试法绝不可取;第二,律师介入案件的实质,只能是立足案件的事实证据,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去参与博弈,力争最好的结果;第三,正是因为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你才需要找一位专业精通、认真负责的好律师。尽管他可能不那么热情。
(来源:方圆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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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博士。
长年致力于诉讼法、证据法和律师学的研究。曾参与省部级课题三项,出版个人专著两部,已在各类法学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现兼任国内三所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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