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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什么是入门资格)
入门资格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内容表述里面,也是规定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段之内容里面。条文表述为“以推销商品为名、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入门资格,大致之意是指加入某组织,需要经过支付某对价或某种方式,从而得到了允许,得到了资格可以进入某门槛。
二、对入门资格之理解
为什么说要强调这个加入资格问题,我想是和劳动用工关系比较而言的。劳动用工关系,是劳动者填写入职资料,进入到某单位,就可以上班和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了。在一个月期满,公司需要发放工资和劳动报酬给到劳动者,让劳动者直接的拿到钱。
而传销活动中的“入门资格”,其含义和内容,洽洽相反,不仅是一个月期满,不用支付劳动报酬给你,而是需要你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从而得到加入资格。这句话,需要联系条文前面那句话,共同理解和适用。前面是以什么---名义,也就是说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只是名义而已,重要的是需要你“缴纳”或“购买”,注意缴纳”或“购买” 这两个关键词。通俗点理解,也就是需要支付笔钱。至于这个钱是多是少,可以不予以重点考虑。只要你付了钱,就获得加入资格了,就成为会员了,也就是有个名号了。
三、入门资格和传销活动之本质是相对应的
笔者认为“入门资格”之内容之所以条文这样表述,这和传销的本质特征相适应的。因为传销内在的实质就是一种经济诈骗活动。他是和集资诈骗罪具有很多相类似的共同特征,其中本质上就是骗。因此,在司法解释意见第六条关于罪名适用问题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两个罪名,内在实质相同,就是骗。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他主要的获利、非法敛财,就是来源于会员不断的发展人员数量,会员进入获准加入资格所支付的财物,从而实现诈骗之目的。
至于,传销活动具体以什么名义,司法实务中,可谓五花八门、各种各样都有。有以推销商品、购买产品、提供相应服务、购买股东资格等经营活动为名义。但是,有一点核心问题,就是需要你掏出钱的,掏出钱的名目和理由千奇百态,形式各样,你掏出钱了,从而就获得加入资格。
四、入门资格费用窥视拉人头传销和团队计酬之区别
从入门资格缴纳费用多少和高低看,也可一定程度窥视拉人头传销和团队计酬之区别。
拉人头传销,也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传销,团队计酬是以销售商品为主,是传销活动的初级形态,不被认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他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这两者区别上,从入门资格,也一定程度可以窥视:
1、从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
2、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3、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来计算收入,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缴纳的入门费算收入;
4、从组织存在和长远维系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前者,可以长远维系,永久生存下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后者长远不能维系,终于一天会破产或倒闭,演变成一场集资诈骗的活动。
五、如何进行刑事风险边界防控和案例治理
针对入门资格问题,应当从行为内容进入考察和法律规定的边界,两者搓合、融入,分析和评判,最好的刑事合规方式,就是以团队计酬方式作为经营模式,从而有效避免被滑入到传销犯罪的刑事风险。
1. 无风险区:不要有缴纳费用作为加入资格
前有所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入门资格块,就是要求加入者缴纳一定的费用,至于费用多少、高低不论,或者要求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也就是要交钱。那么,实务防控中,我们不要求加入者交纳费用,那么就可以有效避免滑入的刑事风险。
2.纠正风险区:有缴纳费用和销售产品并存
非需要缴纳入门费,例如购买等价商品的金额、交纳合作保证金等方式的,一定要和销售商品同时并存。如果不是同时并存的,笔者建立不要做了,那是纯粹的传销活动。当有缴纳入门费,也有购买商品金额的,将入门费比例降低到产品销售金额以下,简易的计算方式,就是产品的价格和价值相当,不要超过产品应有的价值。存在超过时,运营管理层,应引导和引流他往不超过方向走,从而有效纠正过来。
总之,入门资格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重要客观要件内容,它一定程度上可以窥视拉人头式传销和团队计酬之区别。从他身上,作为切入,可以厘清和有效分辨企业的经营运行模式是否触犯到了刑事风险雷区,从而为企业运营决策上,有效的作出预防和对刑事风险的防范。
作者:张元龙,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自:公司辩护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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