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2016-2017年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免费 点小读 时长/课时:59分钟/1.3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5,250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民事案件

  1、“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五常市金福粮油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LV”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福建省捌零玖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瑞士军刀”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行家商贸有限公司、行家商贸(苏州)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4、“世界旅游小姐”赛事活动虚假宣传纠纷案

  ——原告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5、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纠纷案

  ——原告汪恩光与被告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6、“植物破碎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许建武与被告古田县棋闽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7、“Cabbeen”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龙之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8、速纺数码与锐掌网络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市速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州锐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行政案件

  9、“中粮”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撤销纠纷案

  ——上诉人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行政撤销案

刑事案件

  10、“千里马”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

  ——被告人江典通、董须星、王世记、陈峰、孙全海、林永欣、潘文明、牟小由假冒注册商标案

1、“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五常市金福粮油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民闽终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福州米厂系“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权人,2013年11月18日,福州金谷公司为支付100袋“乔家大院稻花香米”的款项,向五常市金福公司通过银行付款4930元,随后,将其中的49袋供应给福建新华都百货公司。2014年2月18日,福州米厂通过公证在福建新华都金山大景城分店购买了一袋“乔家大院稻花香米”。一审法院认为,福州米厂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权益依法受保护。涉案“乔家大院稻花香米”的包装袋正面居中位置以最大的字体标注了“稻花香DAOHUAXIANG”,该标志与涉案商标进行比对,在文字和字母方面均相同,只是在文字的字体和背景颜色上稍有区别,两者构成近似。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福建新华都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百货公司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稻花香”属于法定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并撤销一审判决。福州米厂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再审认为,关于“稻花香”是否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仅以审定公告的名称为依据,认定该名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且审定公告的原代号为“稻花香2号”,并非“稻花香”,不能直接证明“稻花香”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而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并不局限于五常地区,是销往全国各地,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判断“稻花香”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金福公司提交的证据多为五常市当地有关部门、稻农或育种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媒体报道数量有限,不足以证明“稻花香”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再审法院撤销二审法院判决,并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只要在客观上存在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合理正当使用。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风俗习惯、物产、语言等存在许多差异,基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但是,适用该特别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应首先证明此类商品属于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本案中,涉案产品相关市场并非固定在五常市范围,而是销往全国各地,故仍应以全国范围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结合涉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稻花香”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且涉案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进一步明晰了何种情况下可以将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评判标准范围进行适当缩小。

2、“LV”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福建省捌零玖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系“附图一.png
”“附图二.png
附图三.png
附图四.png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被告捌零玖零公司系8090时尚广场的联系人、官方微博显示的认证主体及官方微信公众号显示的账号主体。2014年8月7日,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8090时尚广场购买到了多款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遂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商户的售假行为。但同年11月15日,原告再次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8090时尚广场购买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其中有1家商铺为第一次公证购买的商铺。原告遂以被告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户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而捌零玖零公司作为“8090时尚广场”的市场管理公司,虽不是实际销售者,但其为商铺提供经营基本市场经营设施服务的同时,还为商铺提供物业管理、广告宣传等综合性配套服务,其对知识产权人应负有避免侵犯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注意义务。而本案中,原告第一次在商场内购买到侵权商品并书面函告被告要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后,被告不但未予回复,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以致原告再次从该商场购买到侵权商品,且有1个商铺重复侵权,并新增多个侵权商铺。被告捌零玖零公司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市场内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导致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从而使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构成间接侵权,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分散个体户销售侵权商商品是否也构成侵权、以及主观过错的认定等问题。目前,市场经营管理者分散出租摊位给个体户或自然人已成为司空见惯的商业经营模式,在小商户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时,市场管理者承担责任也应当有合理的边界,应严格限制对主观过错的判定。本案明确提出了认定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为是否负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注意义务,如果市场经营管理者负有注意义务,并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则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捌零玖零公司作为市场管理公司,对“8090时尚广场”负有包括市场注入审查、日常巡查管理、知晓侵权后补救等注意义务。但捌零玖零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导致商场内出现重复侵权行为。可见,捌零玖零公司并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则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客观上又为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就应对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3、“瑞士军刀”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行家商贸有限公司、行家商贸(苏州)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700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12年11月15日,威戈公司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附图五.png
WENGER”商标,但国家工商总局不予注册;2016年1月6日,威戈公司申请3D“附图六.png
”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予以登记。2013年-2014年期间,威戈公司授权福州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行家商贸有限公司、行家商贸(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家商贸等三公司”)使用“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2017年6月8日,威戈公司授权行家商贸等三公司使用含涉案3D“附图七.png
WENGER”徽标在内的8项商标、标志。2014年7月2日,瑞士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第15017660号“附图八.png
”商标,国家工商总局予以注册。2016年8月15日,瑞士工具有限公司授权盾牌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以及对有关商标的侵权行为以盾牌公司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等权利。盾牌公司认为行家商贸等三公司销售带有“附图九.png
”标志的箱包,侵犯了其“附图十.png
”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行家商贸等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行家商贸等三公司使用的“附图十一.png
”标志与盾牌公司的注册商标“附图十二.png
”近似。但威戈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早于瑞士工具有限公司,而且在瑞士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前,“WENGER? ”及“威戈十字设计”就已经被广泛地使用在行李箱、旅行包、旅行配件以及小件皮具上,并长期在杂志上对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已经拥有了一定辨别度和受众群体。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家商贸等三公司对“威戈十字设计”享有装潢标识的使用在先权利,该在先使用权应予以保护,其可在原使用范围继续将“附图十三.png
”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但应与“WENGER?”同时使用,以区分于注册商标“附图十四.png”。由于盾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期间存在实际损失,故盾牌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行家商贸等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该诉请不在本案二审审理范围之内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被列为禁用商标的“威戈十字设计”标识能否因其长期广泛使用、并拥有一定市场认知群体,而享有诸如在先装潢使用权等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仅限制了行家商贸等三公司将“威戈十字设计”作为商标使用的权利,但未限制其他权利;而根据《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五条,仅限制了行家商贸等三公司对其使用的“威戈十字设计”不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并未排除包括使用权、装潢权在内的其他权利。本案基于在盾牌公司涉案商标被注册之前,威戈公司的“WENGER? ”及“威戈十字设计”已经在行李箱、旅行包等产品上广泛使用,且经过长期宣传,已有一定辨别度和受众群体的事实,对其享有的装潢标识的在先权利应予以认可。通过判决行家商贸等三公司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将涉案标识作为装潢使用,既体现了对立法目的的尊重,又保护了在先使用者的商业信誉,也是对市场需求的呼应。

4、“世界旅游小姐”赛事活动虚假宣传纠纷案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5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中广金桥公司系冠名“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组织管理人,自2010年以来在中国连续举办冠名为“世界旅游小姐”的赛事活动。2014年,中期公司在未经中广金桥公司的同意和授权、且在没有举办过1-40届的情况下,举办“2014年41届世界旅游小姐福建赛区”,并宣传称福建省旅游局为赛事主办单位;东南网公司宁德站经中期公司授权承办“2014年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福建宁德分赛区”,并设立了2014年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福建宁德分赛区网站。一审法院认为,中期公司称“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自1965年诞生以来,已成功举办了41届,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其在媒体、网站上宣传福建省旅游局为大赛的主办单位,但福建省旅游局明确予以否认,就此可以认定中期公司对“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宣传内容存在一定虚假成分。在中广金桥公司和中期公司、东南网传媒公司均从事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中期公司、东南网传媒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容易给参赛者、商业赞助商、合作单位等相关公众造成误解,认为其举办该赛事的历史比中广金桥公司久,从而会不当剥夺中广金桥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中广金桥公司的竞争优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宣判后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问题,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中期公司与东南网公司是否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对中广金桥公司的竞争法益造成损害,而不涉及作为赛事名称的“世界旅游小姐”的权益归属以及中期公司是否有权运营该赛事的问题。本案中,中期公司与东南网公司在宣传中声称“成功举办了41届”,且将福建省旅游局列为主办单位,足以引发相关公众误解,使得其不仅获取对同类型赛事的优势竞争地位,并对其他经营者竞争利益造成损害。本案裁判对引人误解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了认定,有利于引导竞争者遵循商业道德,规范宣传行为,自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5、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纠纷案

  原告汪恩光与被告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87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汪恩光于2012年2月15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120228392.9榨汁机的专利权,其在被告天猫公司网站(天猫商城)由被告美之扣公司所经营的“美之扣旗舰店”公证购买了榨汁机一台。汪恩光认为美之扣公司、天猫公司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上述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天猫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行屏蔽了诉争产品的信息。一审法院认为,经比对分析,美之扣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汪恩光的专利权。然而,汪恩光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并未告知天猫公司其网站上存在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天猫公司也已经自行屏蔽了诉争产品的信息,可以证明天猫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了防止侵权后果扩大的合理措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难以认定天猫公司对本案诉争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一审法院判决美之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05000元, 驳回其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美之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条件。被告天猫公司的经营行为主要是为商户与买家提供线上交易平台,本身并不从事商品的销售及许诺销售,即并未直接实施涉案专利。天猫公司是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要以天猫公司对于诉争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有具体的过错为前提。如果天猫公司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具体行为,或者因违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定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从而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则应与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判断专利侵权行为较为复杂,天猫公司经营的天猫网站上存在着海量商户及商品,要求天猫公司能够具体的审查、控制商户的所有经营行为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当根据原告是否提供了详细、明确的侵权主体信息,天猫公司能否识别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以及天猫公司是否采取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扩大等案件事实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6、“植物破碎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许建武与被告古田县棋闽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64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08年9月19日, 许建武于2009年6月24日获得“植物破碎机”实用新型专利权。许建武发现棋闽机械厂未经授权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涉嫌侵权的专利产品,请求法院判令棋闽机械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包括:鳄鱼齿进料传送装置的连接处设有低位转轴连接机构,所述的低位转轴连接机构包括低位转轴连接座和低位转轴,低位转轴连接座呈下大上小的整体结构,且低位转轴连接座的下方设计略带有倒U型的的结构,低位转轴的安装位置仅略高于下喂料鳄鱼齿辊的上方,低位转轴连接机构的后面为上喂料鳄鱼齿辊和下喂料鳄鱼齿辊。棋闽机械厂认为涉案产品采用的是中位转轴且中位转轴采用倒V型式。并且涉案产品使用了四轮齿辊,这些均与涉案专利构成区别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认为,棋闽机械厂将涉案产品的低位转轴称为中位转轴,仅是称谓不同,且涉嫌侵权产品的转轴连接座呈下大上小的整体结构,与专利记载的倒U型的结构并无实质性差异;至于使用的齿辊,专利并无这方面的限制,故涉案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棋闽机械厂侵害了许建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宣判后,棋闽机械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当事人利用“等同原则”进行专利回避设计的情况日益增多,增加了法院进行专利侵权判断的难度,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的案件也随之增加。本案中,棋闽机械厂在许建武涉案专利实施例产品的基础上确实做了不少改进。但就涉案产品而言,转轴的位置设置的比涉案专利实施例产品高、转轴连接座下方呈不规则内凹的形状以及齿辊数量少于涉案专利实施例产品,这与涉案专利所记载的转轴略高于下喂料鳄鱼齿辊、连接座下方设计略带有倒U型结构以及未限定齿辊数量相比,并没有实质性不同,也不构成非等同替换,故涉案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权。本案的审理可以为包含等同技术特征替换的案件提供借鉴。

7、“Cabbeen”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龙之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76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1997年8月28日,进盛鞋服公司注册了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紫曦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通过受让获得上述商标。紫曦公司发现龙之梦公司在网络上销售侵害紫曦公司商标权的商品,遂通过网络公证购买了龙之梦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随后,紫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之梦公司停止侵权、销毁模具、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紫曦公司涉案商标的权利人,龙之梦公司销售的涉案牛仔裤及内裤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为同一种商品,涉嫌侵权的实物上使用的“Cabbeen”标志与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容易误导公众,涉案商品系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龙之梦公司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紫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确定龙之梦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宣判后,龙之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决。

【典型意义】

  随着知识的创新和科技的进步,社会逐步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竞争的方式由成本转向品牌,而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最能集中体现品牌的价值,代表着潜在的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因此,知名商标容易成为他人仿冒的对象。本案中,“Cabbeen”商标自1997年注册后长期使用在服装类商品上,其门店分布全国各地,同时,经过长期的宣传,“Cabbeen”商标在服装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评为驰名商标。龙之梦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交易平台销售了标注与涉案“Cabbeen”商标几乎无差别标识的各类服装,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系不当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获取利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故龙之梦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对紫曦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判决对市场上存在的仿冒他人知名商标获利的行为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8、速纺数码与锐掌网络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市速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州锐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速纺公司从2013年9月起陆续与称锐掌公司就软件设计、制作、建设和开发包含界面设计、网站空间等服务签订多份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的开发服务费为70多万元,速纺公司仅陆续向锐掌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共计640500元,尚结欠锐掌公司软件开发服务费115000元。速纺公司反诉认为,锐掌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开发任务,也始终没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软件源代码和文档,已致技术开发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锐掌公司向速纺公司交付了可用于供对外发布的稳定版本——Master版能够实现用户数据和功能的添加,达到开发软件投入商业运营的目的。虽然委托方速纺公司未最终按约签署验收单,但Master 版本的交付使用可认定为已完成委托项目的最终验收。除软件外包封装、短信通道两份讼争合同因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得到履行外,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本案诉争技术开发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交付。故锐掌公司要求速纺公司支付软件开发尾款115000元的反诉请求,在扣除软件封装、短信通道两个讼争合同款项11000元后,余下的计104000元尾款应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速纺公司应向锐掌公司支付尚欠的软件开发款104000 元;驳回锐掌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宣判后速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技术开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涉诉标的是无形的技术成果,较难甄别技术开发的履行状况,案件审理难度较大,通常需要进行技术鉴定,这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大大加长。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我们要化“无形”为“有形”,正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开发合同中虽对开发的软件约定了三个版本,但其中的最终版Master版是最终可供对外发布的稳定版本,且投入商业用途,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工信部备案,结合该领域的交易习惯,故而速纺公司虽未签署验收单,但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可认定技术成果已达到合同目的。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审理技术开发合同中,我们不仅要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同时还要考虑相关的民事证据规则,并且要结合相关技术领域的交易习惯来加以判断。这就要求裁判思维要跟上技术的现代化,多方面的理解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问题,更好的维护技术成果。

9、“中粮”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撤销纠纷案

  上诉人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行政撤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148号行政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行终221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中粮公司持有 “中粮”商标。2005年,国家商标局认定 “中粮”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5年4月10日,中粮牧谷公司经福建省工商局登记核准成立。 2015年11月27日,中粮公司以中粮牧谷公司将“中粮”文字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对中粮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中粮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依法撤销福建中粮牧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省工商局则认为,无法依照中粮公司来函要求撤销中粮牧谷公司企业名称登记。并告知中粮公司如对本答复内容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信访事项复查。一审法院认为,中粮公司对“中粮”文字使用在先,其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中粮牧谷公司企业名称中的“中粮”属于字号,“牧谷”应取意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研究、瓜果蔬菜、花卉等”,其意在于“山谷牧场”。不论该公司是否突出使用“中粮”二字均难以避免相关公众将其与产品来源联系起来,产生市场的混淆的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省工商局作出的闽工商信复函并责令省工商对原告的信访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省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省工商局在作出被诉信访答复函之前并未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属程序违法;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关于争议企业名称是否容易造成公众混淆的认定,将对他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在中粮牧谷公司未参加诉讼,不能就此问题行使辩论权利的情况下,不宜由人民法院对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定。一审法院判令省工商局针对中粮公司的信访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仍属错误理解中粮公司申请事项的性质,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函》并责令省工商局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无论是行政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均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要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争议多数涉及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必要时还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撤销行为中,未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则不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在行政相对人并未全部参与诉讼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对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实体争议迳行作出认定,否则会剥夺一方的辩论权利,亦有违程序正当原则。本案中省工商局在行政撤销程序中未听取第三人的陈述申辩,属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已查明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在诉讼程序中未予以纠正,迳行认定第三人登记企业名称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应予撤销,明显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应予以纠正。本案的裁判,不仅对行政机关知识产权执法进行有效监督,而且对法院在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如何救济作出了指引。

10、“千里马”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

  被告人江典通、董须星、王世记、陈峰、孙全海、林永欣、潘文明、牟小由假冒注册商标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终1404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15年8月-11月,被告人江典通、被告人王世记在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山后村租用厂房,合伙生产假冒千里马商标的玻璃胶,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陈锋货值38500元。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工厂停止生产。2015年12月-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江典通向被告人王世记转款共67400元,作为双方合作期间的尾款结算。2015年11月之后,被告人江典通购进假冒千里马商标玻璃胶,并雇佣被告人林永欣看仓库、销售、送货。之后被告人董须星入股,与被告人江典通合伙销售假冒千里马商标玻璃胶,于2016年1月-6月期间购进假冒千里马商标玻璃胶货值金额共计847170元。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3日查扣假冒千里马商标的玻璃胶179件。2016年3月-6月,被告人王世记雇佣被告人孙全海继续在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后山村租用的厂房内生产假冒千里马商标玻璃胶约4000件,货值40余万元。2016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查扣各类假冒千里马商标的玻璃胶143件、7大桶原料胶及部分假标识。2015年,被告人陈锋从被告人江典通等人处购进假冒千里马商标的玻璃胶进行销售,同年10月,雇佣牟小由、潘文明共同销售。2016年3月-6月期间,共销售假冒千里马商标的玻璃胶3088件,销售金额470709元。2016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查扣假冒千里马玻璃胶355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世记等人生产假冒千里马商标的玻璃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各方没有记账凭证,法院采用被告人王世记、孙全海在公诉机关的供述中较低的金额,认定被告人王世记、孙全海生产假冒千里马商标玻璃胶的违法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定非法经营额为销售给被告人陈锋的货值61783元,存在偏差。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原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先后两次统计的2016年1月-6月假冒商品的进货金额中较低的847170元,并扣除当场查扣的假冒千里马商标玻璃胶的进货价格21480元,认定被告人江典通、董须星、林永欣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825690元。此外,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锋雇佣被告人潘文明、牟小由在2016年3月-6月期间共同销售假冒千里马商标的玻璃胶470709元。被告人潘文明、牟小由在共同犯罪的分工中不仅仅销售假冒商品,还承当接待、接货、送货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原料胶、假冒标识予以没收并销毁。宣判后,被告人江典通、董须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16年下半年,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对制作、销售假冒千里马注册商标玻璃胶采取统一打击行动。集中打假波及面广,社会示范效果明显。在该系列“千里马”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大部分是上下家牵连关系,虽然分案起诉,但犯罪形态类似,存在较多共同点。本案是“千里马”系列案的首案,涉及人数较多,犯罪形态多样,基本涵盖了“千里马”系列案中的大部分犯罪形态。本案经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须把握如下原则:1.通常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误,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事实的,可将侦查卷宗退回,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当涉及金额计算的案件,公诉机关对于非法经营的数额认定有误的情况下,而法院通过庭审可以查明事实并予以纠正的,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可以直接认定相关金额;2.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案件中,生产、进货、销售、记账等各环节分工复杂,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有时难以确定。因此,法院需要综合各项证据,结合团伙中的分工情况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地位进行认定。3.对于共同犯罪团伙中,对于总体犯罪金额清楚,但各自涉及的犯罪金额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同样需要结合分工情况,将团伙销售总金额作为各被告人犯罪数额,参照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量刑。

延伸阅读: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2017年)

导 语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作为深入推进经济增长模式改革,建立经济、生态、人文协调发展新模式的重要抓手,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起主导作用的环节,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号召下,两年来,福州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切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不断更新审判理念、改良审判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助推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一、坚持公正高效,稳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一)收结案情况

  附图1.png

  (二)案件特点

  附图2.png

  结案方式

  附图3.png

  (三)审判质效

  附图4.jpg

二、强化严格保护理念,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产权保护政策

  1、在专利权保护方面

  本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原则,严格按照发明创造的实际贡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给予权利人与贡献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在具体认定上,围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严格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正确认识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功能,防止当事人利用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逃脱专利法的制裁。

  2、在著作权保护方面

  (1)加强对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对未经许可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兴传媒传播利用他人版权作品的,做到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着重加强对商业化使用他人创作成果行为的制裁力度,充分弥补著作权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市场利益损失。

  (2)加强对涉及工艺美术作品版权纠纷的审理力度。把握传统工艺技术传承和创新发展之间的界线,确保社会公众利用传统资源进行创新发展的合理空间,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3)加强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制止商业化使用盗版软件的侵权行为,着力加强对避开、跳过、移去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游戏领域内非法复制、抄袭、传播软件代码、游戏动画、三维动态视景等侵权行为,保障本地新兴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在商标权保护方面

  (1)牢牢把握商标的标识作用,合理界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切实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制止市场上“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法行为,防止侵权行为弱化商标,加强对恶意取得商标权行为的审查,防止通过抢注并滥用商标权打击市场竞争者,培育品牌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针对大型卖场、商场、超市等商品集中交易市场内侵害商标权行为多发、屡禁不止的现象,合理界定经营者与市场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区分市场管理者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放纵侵权行为、疏于履行管理职责等不同的过错形式,分别判令其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3)针对商标权人日益增加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需求,福州中院根据“因需认定”的原则,对于在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不予认定驰名商标。通过司法裁判妥善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合理使用、宣传商标,增强商标的显著性,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发展。

  (二)依法规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有序竞争。

  1、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商业外观,打击和威慑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具备显著特征且经实际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依法给予权益保护,并认可该权益的流转、继受。

  2、依法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知名字号、简称等与商业标识有关的工业产权。针对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利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漏洞取得企业名称的不当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判决行为人规范使用乃至变更企业名称。

  3、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制功能。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没有规定,但确属违反商业道德、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的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即规制各类非法持有、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既承认劳动者有利用自身知识、经验、技能进行职业提升的基本劳动权利,也规制劳动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三)加大诉前、诉中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力度

  1、合理审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为保证措施得力、刚柔并济、利益平衡,福州中院严格审查权利的稳定性、侵权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不可弥补性以及采取临时禁令措施的必要性,同时考虑临时措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完善听证程序,将临时措施对被控侵权人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

  2、不断完善证据保全制度。不断提高证据保全的专业性。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及时参与证据保全立案、审查、执行全过程,并根据保全证据特性邀请技术专家共同参与执行保全;配备证据保全专门摄影摄像设备,提高摄影摄像的清晰度和稳定性,有效地固定侵权证据,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侵权判定的准确度。

  (四)支持权利人自主进行合法取证

  1、积极支持公证证据保全。着重审查公证保全程序中影响到客观事实认定的程序事项;对于不影响客观事实认定的程序问题,如公证处的公证事项管辖问题,或者公证书中的明显撰写错误,均不作为否定公证事实的理由。

  2、积极支持当事人自行购买取得侵权实物。对于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购买,能够提供合同、发票、发货凭单,与实物包装、铭牌上记载的信息一致,且产品本身不容易被改装、重造的,在被告不能提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为有效证据,克服过往仅采信公证保全、法院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获得的实物的做法。

  3、积极运用调查令制度。对于需要向职权单位调取,但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确实无法自行收集、调取的书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其委托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职权部门调取,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4、积极认定当事人提交的各类电子证据。对于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中的通讯记录、网页打印件、屏幕录像等以电子数据方式呈现的证据,在审核证据获取保存方式、保存载体的基础上,运用勘验、其他证据、经验法则等予以认定,既不一概否定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也不无条件地承认电子证据对客观事实的证明效力。

  (五)积极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制度

  1、实行技术调查先行的模式。在审判程序上,将技术调查作为相对独立的程序。

  2、实行专家证人作证前置。专家证人在技术调查阶段即可参与并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帮助审判人员及参与各方明确技术争议的实质。

  3、建立专家名单库。作为技术调查的补充,如果通过技术调查及开庭审理,仍然不能准确把握技术争议的核心与实质,可以由审判人员、技术调查人员通过向专家进行咨询进一步明晰技术问题。

三、稳步推进“三合一”,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

  2017年9月28日,福州知识产权法庭在福州市鼓楼区正式挂牌成立,依法管辖:

  1、在福建省范围内跨区域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福州市辖区内除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福州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

  以刑事司法改革为依托,严格遵循“庭审中心化”主义,强化庭审证据开示过程,加强对侦查机关在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等刑事案件中证据提取、固定的审查,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重点把握在定罪、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方面的证据,对无法达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法对相应的被控犯罪事实不予认定或者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按照这一思路,法官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审判经验,正确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统一裁判尺度,严把刑事案件质量关。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依法追究刑责;加大对涉及食品、药品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力度。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仍应当承担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积极支持权利人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

  (三)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1、福州法院严格适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同时在行政诉讼中充分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2、福州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作用,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作出指导。例如,在审理原告黄武章与被告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行政处罚纠纷案中,福州中院依法认定原告销售的粉干在外包装袋上突出使用“茶口粉干”,虽然包含案外人的注册商标“茶口”二字,但这种使用是原告为说明其产地所不可避免的,且原告在商品包装、装潢上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故闽侯县工商局认定原告黄武章侵害“茶口”注册商标专用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

  (四)维护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统一

  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工作实施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证据形式上与传统刑事案件有较大区别,有关证据固定、证据认定,公、检、法三机关需要统一标准。为统一裁判尺度,树立司法权威,2017年,福州中院召开全市两级公检法联席会议,就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罪名选择问题、网络交易虚假金额的认定问题等统一意见,就统一证据适用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搭建平台建立沟通交流机制达成了共识。

  (五)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自2016年以来,福州两级法院不断总结、创新调解方式,建立了“调解工作专人负责制”“专家陪审员参与调解制”“专家调解制”“全程调解制”“一揽子调解制”“诉调对接制”等调解工作制度。市法院与福州海关、福州市工商局、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福州市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涉互联网、娱乐产业、专利技术领域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的保护合力。据统计,2016年至2017年,福州中院共主持调解或促成当事人和解知识产权一审民事纠纷1200件,调撤率达78.07%,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结 束 语

  风劲潮涌扬帆起,任重道远策马行。福州法院将在党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新动力、潜力和活力,为我省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福州法院)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点小读
  • 文章3921
  • 读者2948w
  • 关注1200
  • 点赞1w

  点睛网“点读”平台管理员账号,负责发布“点读”相关资讯,综合各类法律法规等相关文章,及时传达法律热点,便于法律人及广大群众进行学术交流和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本账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添加点小读微信号,告知确认后予以删除。

  联系人:点小读

  微信:dianjingeditor

  QQ号:3244058574

  邮箱:djdd@zfwx.com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2016-2017年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消费:196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1.3课时/59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2016-2017年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消费:196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1.3课时/59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