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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7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附: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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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通报了2017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马莉莉发布了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7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微耕机"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立盈公司)

  被告: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德福公司)

  【案情摘要】立盈公司系"具有安全可靠性的微耕机"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德福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微耕机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德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当事人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熄火电接触点的接线端通过导线与汽油机的熄火线连接"技术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德福公司提交的不侵权抗辩实用新型专利证据披露了其生产的微耕机应有前触地熄火功能,且德福公司称其被诉侵权产品系按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前支撑架上设置有可供接入导线的触地熄火电接触点及接线端,且该设置无其他用途;被诉侵权产品熄火线端头为可断开模式,可以接入导线以实现微耕机前后触地熄火功能,该改装方案简单易行,无需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储备。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实际具有争议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德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法院判决德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对被诉侵权产品改装行为责任认定的新类型专利侵权案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中通过简单改装即能实现专利技术方案的特定功能,因被诉侵权产品上预留了改装成专利技术方案所需的必要设置,而制造者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即可以推定制造者存在指示消费者实施改装方案的可能,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际具有改装后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的裁判,透过不侵权假象揭示了侵权本质,真正实现了对专利权的"严格保护"。

2、"一种搭扣聚氨酯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 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化工公司)

  被告: 烟台天信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天信公司)等

  【案情摘要】化工公司系 "一种搭扣聚氨酯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9年4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化工公司认为天信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落入化工公司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天信公司停止侵权,支付专利使用费及赔偿经济损失。经查,天信公司的被诉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日与授权公告日之间并持续到涉案专利被授权之后。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信公司的被诉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天信公司对其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实施的被诉行为应当向化工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对其在涉案专利被授权后持续实施的被诉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天信公司停止侵权,支付专利使用费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专利临时保护期的典型案件。专利临时保护期是发明专利特有的一种期间,如果行为人在专利申请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某发明,其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如果在专利被授权后,行为人仍实施某发明,其行为则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的裁判,通过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行为责任的准确认定,实现了对发明专利授权前及授权后权益保护的无缝衔接,有效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ORA"商标侵权案

  原告:山东省对外贸易泰丰有限公司(简称泰丰公司)

  被告:上海瑷馨露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瑷馨露公司)等

  【案情摘要】泰丰公司系ORA商标权人,其认为瑷馨露公司代理销售假冒ORA商标的蜂蜜商品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判令瑷馨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案外人新西兰M5公司(简称M5公司)曾对ORA商标提出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ORA商标于2014年12月20日被核准注册,商标权有效期自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瑷馨露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1年到2014年7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瑷馨露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处于涉案商标初审公告期满至核准注册日之间,而瑷馨露公司是M5公司的代理商,根据瑷馨露公司与M5公司的代理协议,瑷馨露公司应对M5公司是否享有ORA商标权利进行审查,所以,瑷馨露公司在代理期间应当知道M5公司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的事实,瑷馨露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法院判决瑷馨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商标权利限制的新类型商标侵权案件。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权利在商标初审公告期满至核准注册日之间受到一定限制,其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商标权人能向恶意使用人主张赔偿损失。"恶意"的考量包括行为人是否有意利用其提起商标异议的期间实施侵权行为、行为人是否系提起商标异议主体的关联方且知道该商标被提起异议等情况。本案的裁判,对商标使用人"恶意"的认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效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斯凯霍普公司商标侵权案

  原告:美国斯凯霍普公司(简称斯凯霍普公司)

  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简称金华永琪公司)

  被告:金华市华星帽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华华星公司)

  【案情摘要】斯凯霍普公司系猴子、蜜蜂等图形商标权人,其认为金华永琪公司、金华华星公司擅自生产并在天猫平台大量销售的儿童书包使用了上述标识,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金华永琪公司、金华华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华永琪公司、金华华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斯凯霍普公司的商标权,并且金华永琪公司、金华华星公司在儿童书包领域长期与国际知名品牌合作,系明知斯凯霍普公司商标知名度,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判决金华永琪公司、金华华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额支持外方权利人诉请的典型案件。多年来,山东法院高度重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审理了一大批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努力将山东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树立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5、德生食品厂滥用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 汕头市德生食品厂(简称德生食品厂)

  被告: 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康赢公司)等

  【案情摘要】德生食品厂于2015年8月14日取得第15018196号"微信截图_20180423155025.jpg"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为调味品、五香粉等。德生食品厂还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图形作为美术作品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德生食品厂认为康赢公司生产销售的咖喱粉的瓶贴与涉案商标相同,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康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经查,康赢公司在2012年6月即委托他人设计出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取得该标识的著作权。根据淘宝网交易快照信息,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有多家网店销售康赢公司生产的标有涉案标识的咖喱商品,销售区域遍布全国。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赢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德生食品厂使用相同标识并产生了一定影响,康赢公司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并且康赢公司对涉案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德生食品厂将康赢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权不能对抗康赢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法院判决驳回了德生食品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滥用商标权的典型案件。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滥用知识产权,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限制他人正当竞争、占领市场目的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裁判,有效保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了权利滥用,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6、"泰山国际马拉松"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反诉被告):泰安市山水会展有限公司(简称山水会展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泰安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泰安传媒集团)

  【案情摘要】泰安传媒集团系"泰山国际马拉松"连续三届的主办方,山水会展公司系前两届的承办方。山水会展公司在承办前两届赛事时注册使用了网络域名www.ts-marathon.com,泰安传媒集团在主办第三届赛事时注册使用了网络域名www.ts-marathon.org.cn。山水会展公司认为泰安传媒集团在后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泰安传媒集团注销被诉侵权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泰安传媒集团反诉认为山水会展公司使用"第三届泰山国际马拉松" 赛事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山水会展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安传媒集团的在后域名与山水会展公司的在先域名起识别作用的部分相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泰安传媒集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山水会展公司并未承办"第三届泰山国际马拉松",其使用上述赛事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构成虚假宣传。法院判决泰安传媒集团注销被诉侵权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判决山水会展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大型体育赛事相关权益的典型案件。体育赛事承办方对其为赛事申请注册的网络域名享有权利,他人不得擅自在后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域名;但体育赛事承办方并不因承办了该赛事而获得赛事名称权,其不得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借助其承办过的赛事作出使公众混淆的宣传。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大型体育赛事域名及名称等权利的边界,分类别保护了不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的规范发展,提升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的国际影响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7、"幸福妈妈网店"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泰安市金卡通家用纺织有限公司(简称金卡通公司)

  被告:青岛幸福妈妈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幸福妈妈公司)

  【案情摘要】金卡通公司系《BABY@BEAR熊宝宝加长婴儿枕头图》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认为幸福妈妈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熊宝宝婴儿枕头等产品上使用了上述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幸福妈妈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幸福妈妈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关于赔偿数额,幸福妈妈公司淘宝网店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销量逾10万件,幸福妈妈公司虽抗辩称上述交易不真实,存在刷单行为,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再参考金卡通公司提交的由第三方机构作出价格鉴定意见书测算的单件成本价格,幸福妈妈公司实际获利应不低于50万元。法院判决幸福妈妈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加大赔偿力度,适用著作权法法定赔偿顶额判赔50万元的典型案件。法院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充分查证的基础上,对网络交易证据予以采信,进而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让侵权者付出了应有代价,对破解"赔偿低"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8、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

  被申请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简称中国联通广东公司)等

  【案情摘要】申请人合一公司经授权取得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认为中国联通广东公司擅自通过其联合运营的"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播放该电视剧的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请求判令中国联通广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必要担保,法院裁定中国联通广东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播放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系法院依法发布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特有的一种强制措施。近年来,热播剧成为视频平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灾区",法院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依法发布了多起诉前禁令,及时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9、福瑞得公司证据保全民事制裁案

  被罚款人: 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福瑞得公司)

  【案情摘要】福瑞得公司因其涉嫌侵害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路得威公司)的"激光扫描混凝土整平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路得威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到福瑞得公司现场对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时,遭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的无故阻挠。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瑞得公司无故阻挠法院证据保全,经法院传唤并进行训诫后,福瑞得公司仍拒不承认错误,决定对福瑞得公司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因妨碍法院证据保全而受到民事制裁的典型案件。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权利人自行取证困难、侵权证据容易灭失等特点,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决,通过对妨碍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进行制裁,彰显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对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裁决,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10、"茅台"、"五粮液"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案情摘要】孙某某系酒水代理商,其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用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生产"五粮液"酒、"茅台"酒并销售谋利。经鉴定,被查获的假冒"五粮液"酒365瓶、假冒"茅台"酒66瓶,价值共计33195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自山东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在惩治和震慑犯罪中持续发力。本案的裁判,不但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方法,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及促进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统一也具有积极意义。

附:2017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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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通报了2017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马莉莉发布了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7年,山东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十九大、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始终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2017年,全省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914件,同比基本持平。其中,新收商标权案件3758件,同比增长37%;专利案件910件,同比增长34%;著作权案件2773件,同比下降31%;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85件,同比增长77%。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828件,同比增长3%。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584件,同比增长29%;审结565件,同比增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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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总体呈现“三多一少”的特点,即“技术类案件增多、互联网案件增多、高标的额案件增多、改判发回案件减少”。体现了当前形势下,知识经济活跃程度高,纠纷争议社会影响大,当事人及相关行业领域对司法裁判预期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定分止争的同时还发挥着输出规则、引导新业态良性发展的重要作用。山东法院坚持以“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为指引,大力实施“精品案审判”工程,积极应对新领域、新类型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对社会价值导向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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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妥善审理新型疑难案件,激励促进创新竞争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争议类型越来越前沿,涉及的利益范围越来越广泛。同时,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也给知识产权纠纷的事实认定和妥善处理提供了选择。例如:在“幸福妈妈淘宝网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山东高院对淘宝网平台发布的网店交易数据依法作出事实认定,并据此判令淘宝网店承担50万元赔偿责任。在“旗鱼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山东高院认定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功能损害了他人合法经营模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在“泰山国际马拉松”计算机网络域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山东高院认定由政府主导的马拉松赛事,其赛事名称、赛标、网络传媒等相关权益并不归属于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赛事承办方在相关赛事结束后,无权利用赛事资源对其单方举办的马拉松赛事进行宣传,以达到混淆公众、获取不正当收益的目的。此外,针对网络传播方式轻易快捷、易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特点,人民法院积极采取临时措施,为权利人排忧解患,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如青岛中院通过发布诉前禁令,先后制止了热播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秦时明月丽人心》的网络盗播行为,快捷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

  (二)打造输出典型指导性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直以来,山东法院积极实施知识产权“精品案审判”工程,一是将新类型案件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办成在案件所属领域有积极影响、被有关权威机关确认或司法解释认可的案件。如《最后的骑兵》电视剧著作权纠纷案,因涉及历史题材影视作品保护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第81号指导性案例;“美人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因涉及商业目的侵权认定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WPS制表”著作权纠纷案,因涉及作品独创性高度认定规则,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二是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办成审理程序合法、实体裁判准确、体现立法精神、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裁判结果能够被社会公众接受的案件。如“点火枪”发明专利侵权案、“拖拉机用油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甲带式给料机”商业秘密侵权案等三起案件,因涉及对专利法司法解释新规定的法律适用以及举证妨碍规则的具体适用,均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霍尼韦尔公司“BENDIX”商标侵权案因“刺破法人面纱”,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选为“2016-2017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并对实体经济发挥着愈加重要的影响力。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走进中国法院,通过诉讼达到解决争端、净化市场的目的。同时,也存在一部分投机者滥用知识产权,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限制他人正当竞争、占领市场的目的。山东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一方面,对诚实经营的权利人给予应有的严格保护,坚决打击侵权行为。如在美国斯凯霍普公司(SKIP HOP INC.)与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青岛中院认定被诉中国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长期合作,明知涉案商标知名度,仍生产销售被诉儿童书包,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依法全额支持了美国公司75万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对于披着权利外衣的“权利人”,则对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如在烟台煜星服装有限公司与曾培瑞(澳大利亚籍华人)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山东高院依法认定中国代工企业接受澳大利亚公司委托,定牌加工“”品牌服装并出口至澳大利亚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对曾培瑞借注册商标阻却中国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不予保护。

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

  山东法院紧紧围绕新发展理念,找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着力点,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申请设立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实行跨区域管辖,增设多个基层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并开展“三合一”审判,充分发挥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一)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构

  为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新要求和新特点,建设新型审判机构、提升司法专业化,2017年9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济南、青岛两个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实行跨区域审理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是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审判工作专业化的重要改革举措。下一步,山东高院将继续加强对济南、青岛两个知识产权法庭的业务指导,培养政治坚定、服务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的“窗口”示范作用,通过公正高效审理新类型、疑难知识产权案件,输出典型案例,打造“山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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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

  为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的审判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2017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山东省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数量由5个增至21个,同时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

  (三)积极调研司法体制改革难题

  一是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工作,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的思维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找准影响和制约新业态、新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措施。二是承担了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审判研究专题调研工作,针对下一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的改革困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三是组织筹备设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山东高院与山东省法学会多次沟通协商成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起草完成了《关于成立山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请示》和《山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章程》,为完善我省知识产权研究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挥应有作用。

三、精准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山东法院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坚持创新工作思路,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部署。

  (一)出台保障科技创新发展新举措

  青岛中院紧紧围绕青岛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发布《关于新形势下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积极为青岛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大局服务。菏泽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突出服务重点、完善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15条意见。

  (二)多措并举助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一是为高新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济南中院坚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企业”活动,专门印发并向驻济高新企业赠送编写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务》,多次赴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宣讲,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利性、针对性、有效性。二是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保护。2017年12月,青岛中院在中德生态园、蓝谷两个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又设立了高新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三个法庭共同打造青岛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的“品”字型合理布局,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三是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青岛中院先后两次举办了由知识产权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企业代表、专业法官等一百余人参加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座谈会暨实务问题讲座,介绍法院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情况,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讲解。

  (三)协作联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山东高院针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来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总体情况,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工作联合会报送了《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报告》;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通报了《2016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山东法院关于贯彻实施著作权“一法一条例”的情况汇报》;对《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四)深化公开扩大司法保护影响力

  山东高院已经连续16年持续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公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并通过“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实时发布。各中级法院纷纷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平台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青岛中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系列专辑宣传,陆续推出了《青岛法院案例选编·知识产权专刊》、《财经日报·2017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知识产权诉讼指南》等。全省法院积极利用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扎实推进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确保各项审判工作全程监管、全程留痕、全程可查,让司法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2018年是实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一年。随着山东省建设现代化强省和平安山东、法治山东战略部署的进一步实施,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全面开展,山东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和走在前列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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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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