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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二进行了补充规定,补充后第二十四条的完整条文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即使如此,这样的补充规定仍然不能解决实务中出现的虚假诉讼,举债方单方恶意举债,或举债方恶意与第三方勾结逃债等典型问题。最近网上曝光的两个判例又一次引起了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讨论和争议。本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碰到当事人询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今天我们就结合具体案例来讨论一下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时如何保护未具名举债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第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小马奔腾公司与建银文化公司签订的“包含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案例。合同双方约定如小马奔腾公司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公司成功上市,那么小马奔腾公司的创始人李明等人需要承担回购股权的义务。而李明在2014年的突然离世导致小马奔腾公司与建银文化公司的对赌失败,随后建银文化公司在2016年起诉李明的遗孀金燕,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对赌条款”中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李明和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金燕对股权回购款、律师费及仲裁费等,在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初,北京市一中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金燕承担2亿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二个典型案例就是2015年5月,济南单亲妈妈江霞收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书,江霞发现判决书上判决主文写下她需偿还欠债188万元。其实这些债是她与前夫未离婚前其前夫欠下的,可当时在婚姻生活里的她却毫不知情。但是自从判决生效之后,她拥有产权的房屋被执行法院冻结,她也被最高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随后她还陷入其他的案件中不能自拔。到目前为止,她也没摆脱“老赖”的名声。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只是强调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假债务、或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出现了严重的失衡问题,要求未举债的一方去证明自己不知道的事实,欠缺正当性与合理性,对于未举债的一方而言过于严苛。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实务中未举债一方很难进行有效的举证,最终也就无法推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样一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法律规定几乎已在司法实践中被弃之不用。而本文中上述的两个典型案例的判决结果,只是司法实践中判例的冰山一角,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很多。以上的法律争议在立法层面或司法解释的再次修正解决之前,如果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中之重。本律师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类同案件的处理规则,分析如下,供大家参考适用。
一、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我们要知道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要注意申请或要求法官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二、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情形的应对。
我们要特别注意并详细甄别此种情形。出现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四、对实施虚假诉讼相关人的处理。
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如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情形,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本律师已经得知,2017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其中第六条案例即推动解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争议。期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形作出符合公平原则及现实需要的立法解释,或者最高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最高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期望不要简单的为了便于法官裁判而僵化的处理。不管是条款的设置、还是举证规则的规定,应该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价值选择。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希望大家都注重维护自身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及时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排忧解难。
来源:微信公众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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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房地产诉讼仲裁业务、婚姻家庭业务;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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