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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理能代替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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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助理,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或者执业律师,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协助律师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律师助理不是律师。国家对于律师有着严格的准入条件,但对于律师助理并没有什么严格统一的准入条件,一般是有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根据需要从市场聘用。

  关于律师助理,至今尚缺乏统一的规定。目前笔者查找到的最早的有关规定,是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款:“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其次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第八条,其中也规定:“律师助理不得独立承办证券法律业务,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辅助工作。”这些规定,在笔者看来其实都是废话。律师助理人员既然不是律师,那么当然不能独立承担只有律师才可以担任的企业法律顾问和只有律师才可以独立承办的证券法律业务。但从这两项规定来看,说明现实中其实不乏律师助理以律师角色独立从事律师业务的现象。

  依笔者理解,律师助理协助律师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应该有以下内容:

  1、从事接待、复印、打字等文秘类工作;

  2、代理律师送达、领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法律事务文书等;

  3、律师会见、调查时陪同律师并制作笔录;

  4、协助律师阅卷、查询相关档案等;

  5、协助律师查询有关法律法规、案例、法律资料等;

  6、协助律师联络客户、司法机关,询问、了解有关事项或者情况;

  7、起草力所能及的法律事务文书以及律师的代理意见、辩护意见草案等;

  8、负责律师的宣传、推广,协助律师承接案件;

  9、协助律师整理业务资料或者案卷材料;

  10、接受律师的安排从事其他工作。

  然而,现实中许多律师助理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在工作中很快也会掌握一些律师的工作技能,唯一欠缺的就是律师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律师的精准程度。于是一些律师助理,虽名为律师助理,实际上却打着律师的旗号独立办理着律师的业务,履行着律师的职责。这种状况,不仅破坏了国家对于律师职业严格的准入制度,同时也违背了委托人委托的初衷,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引起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如《中国律师网》转载的一条报道称,重庆李某的独子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被对方用刀刺中死亡。凶手被抓,李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并支付8000元的律师费。但该律师事务所却指派一名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助理倪某出庭代理该案。法院审理之后,判决李某夫妇获赔17万余元,但由于被告人无力支付,李某夫妇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金。李某对这样的结果非常不满,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当李某得知倪某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只是律师助理之后,李某一气之下,将某律师事务所告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费并赔偿损失。最后法院判决某律师事务所退还李某8000元律师费。

  许多律师一直强烈反对其他非律师人员介入律师的业务,维护律师职业特有的准入制度,但一些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自己却以各种变通方式让某些不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员以律师助理的名义实际上独立地承揽律师业务,这是很不合适的。律师有着严格的准入条件,律师助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替代律师的身份以律师的名义或者以律师助理的名义独立地从事律师业务。否则的话,律师行业必将引起一定程度的混乱,并影响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据律师助理职责,人民法院也应该禁止律师助理担任代理人以及辩护人。但是目前许多法院,只要律师助理与律师共同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哪怕律师在法庭上不说一句话,实际上所有的工作都是律师助理负责,法院也都没有任何的异议。笔者认为这样是欠妥的。律师助理与法官助理一样,只能从事一些幕后的辅助性的工作,而不应直接走向前台从事律师活动。既然法官助理不可以坐在审判员席上代理审判人员行使职务,那么律师助理也就不应该坐在律师的辩护席或者代理席上履行律师职责。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应该在律师辩护席或者代理席背后或者前面设立专门的律师助理席,就像法院审判席前专设的书记员席一样。通过这样的方式,应将律师和律师助理严格地区别开来。同样的,目前当事人提供给法院的委托书,也应该把律师助理单列出来,写明律师助理的姓名身份以及当事人同意委托的权限(仅限于律师的辅助性工作如领取、递送法律事务文书、阅卷、交换证据等),这样,既区别和协调好了律师和律师助理的工作,又较好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目前,律师助理既然已经成为律师行业一种比较稳定的职业,而且还参与着国家的司法活动,那么就应以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律师助理的工作。令人遗憾地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任何有关律师助理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律师协会也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律师助理管理规范意见。目前笔者能够查到的,只有浙江省司法厅2004年制定、2005年修订的《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规定》和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对律师助理进行了规范。笔者期待全国律师协会能够对律师助理这一职业尽快予以统一规范起来,以促进律师事业更加规范和发展。

  作为律师,应严格区别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职责,尽量不要让律师助理替代律师本身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作为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也应注意,不要在聘请所谓的“大牌律师”时,却实际上是由律师助理在为自己提供着法律服务。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之家王荣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荣利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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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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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为资深律师及企业法律顾问。现为西安法之家法律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兼独立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

  被媒体称为“中国民间反腐败研究第一人”、“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第一人”,先后在报刊、杂志、网络等在媒体发表文章200多篇,完成著作四五百万字,出版有《总裁的陷阱——律师给中国企业家的18个提示》、《律师写给总裁的忠告》、《找个好律师》、《总裁的十大陷阱》、《揭开律师的神秘面纱》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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