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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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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基层群众的法治获得感,近日江苏省司法厅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标准(试行)、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聘任协议(指导文本)等同时下发。

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苏司通〔2017〕4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基层群众的法治获得感,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具体工作实践。对于深入贯彻《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延伸公共法律服务触角,打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形成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快构建“全覆盖、多层级、标准化、高效能”的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实现“均等普惠”目标,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对于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社区)“两委”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依法办事,引导基层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强统筹指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各项要求落地生根、见行见效。

二、进一步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配备建设

  选优配强法律顾问。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盘活本地区法律服务人才资源,建立本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遴选制度,协调指导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选拔业务能力强、熟悉基层社情民风、善于做基层群众工作的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确保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法律服务资源相对欠缺的地区,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担任多个村(社区)法律顾问,但不得超过5个。

  统筹配置服务资源。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排准摸清本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具备法学专业背景和法律从业经历人员状况,积极引导具备法律执业资格人员参加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对口支援、法律志愿服务制度,指导协调城区法律服务人员向法律服务资源相对欠缺的城郊和农村转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协调律师资源相对集中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安排一定数量律师到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所少人单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引导有条件律师事务所开设“互联网律所”,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进一步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积极培育法律志愿服务组织。

  加强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各地要重视村(社区)法律顾问业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顾问群体素质提升行动,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通过集中课堂培训、网络培训、专题研讨等方式开展系统性或专业性业务培训。要重视开展执业纪律培训,不断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重视开展地方风土人情知识、矛盾调解基本技能、公证和司法鉴定办理基本规则、法律援助和法治宣传的基本业务等培训,努力培育一支严守职业操守、精通基层法律服务各类业务的“全科医生型”村(社区)法律顾问队伍。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三、进一步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建设

  厘清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要按照《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围绕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开展法治宣传和参与人民调解等四个方面,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工作,形成内容完备、要求清晰的职责清单。

  明确法律顾问服务标准。省厅研究制定了《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标准(试行)》,各地要参照文本,结合本地的法律顾问队伍状况和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实际,细化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开展服务的行为准则、工作规范,形成可操作、易量化、可考核、切合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服务标准体系。

  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范。要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运行规范,落实《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群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司法所对法律顾问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司法所与法律顾问重大问题实时沟通、定期会商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法律顾问提供村(社区)治理法律意见、通过微信群开展服务、参与人民调解、化解群体性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提供公证和司法鉴定以及法律援助的服务指引等各类工作台帐,实时记录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要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信息公开制度,在12348网站和所在村(社区)公布并及时更新法律顾问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和工作安排,接受群众监督,形成规范有序基础工作运行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督查考评

  强化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督查。省厅将持续跟踪各地开展情况,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并纳入对设区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工作绩效考核。各地要逐级强化责任,采取定期考核、突击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推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工作标准、抓实工作推进,不断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运行质量,切实增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强化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评。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省厅下发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考评机构,制定考评工作计划,依据《村(社区)法律顾问聘任协议(指导文本)》所确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实地采集提供服务的数据和资料,并邀请人大、政协、村(社区)“两委”成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满意度测评,实施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估。要重视考评结果应用,法律顾问个体考评结果应作为顾问费用发放以及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考评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下一年度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保障

  加强组织和业务保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司法局要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指导协调,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司法所要积极协调村(社区)“两委”,认真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工作任务,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办公、通讯等便利。

  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经被列入《江苏省“十三五”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苏政办发〔2016〕 168号),“法律援助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已经被列入《江苏省“十三五” 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苏政办发〔2017〕65号),清单中明确规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经费由设区市、县(市)、乡(镇)政府负责,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落实本地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要积极争取民政部门支持,争取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纳入社区公益创投和村(社区)工作经费使用范畴,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到位,可持续发展。

附件:

  1.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标准(试行)

  2.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3.村(社区)法律顾问聘任协议(指导文本)

  4.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评分表

  5.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由各设区市司法局增发至各县(市、区)司法局]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标准

(试行)

  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制定本标准。

一、服务范围

  (一)为村(社区)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主要包括:

  l、帮助村(社区)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2、为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3、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应村(社区)要求,帮助村(社区)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5、协助村(社区)处理辖区发生的群众上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上访,对上访人进行沟通;

  6、协助村(社区)及时稳妥处理涉及村(社区)的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事件);

  7、参与村(社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崇德尚法新型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二)为村(社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解答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帮助审查民事合同和协议,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3、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受县(市、区)及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按标准另行支付);

  4、为刑释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三)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主要包括:

  1、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为辖区内中小学生和企业职工开展法治讲座;

  3、协助村(社区)制作法治宣传品,推动村(社区)法治文化建设。

  (四)参与村(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主要包括:

  1、配合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

  2、为调解重大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3、协助村(社区)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员、网格信息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二、服务方式

  (一)建立“法润民生微信群”,并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邮、微信及其他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村(社区)以及村(社区)群众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

  (二)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现场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法律服务。具体时间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并至少提前3天予以公示。

  (三)每季度至少到村(社区)举办法治讲座1次。法治讲座要有讲义,并在每季度末提交给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讲座时间不计入现场服务的8小时)

  (四)开展各类法律服务,应按照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每半年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五)定期开展法律风险排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村(社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县级司法局报告。

三、行为标准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司法部发布的法律服务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二)结合签约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努力为村(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村(社区)和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自觉接受村(社区)所在地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村(社区)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五)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四、工作规范

  (一)在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公布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到村(社区)提供现场服务时,应佩戴徽章、携带工作证。

  (三)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谨慎、客观告知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告知,并终止服务,同时将情况报告所在地司法所。

  (四)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案件),应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报告所在地司法所,不得在新闻媒体上炒作相关事件(案件)。

  (五)处理群众上访案件,应认真做好法律说明和解释,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六)应引导当事人依法分析和解决问题,不得激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行为,不得诱导、鼓励、支持当事人通过其他非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七)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回避原则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处理或代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如出现下述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一)村(社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或经济组织委托起诉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二)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起诉村(社区)范围内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

  (三)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明知该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同时委托的;

  (四)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的代理人;

  (五)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村(社区),在后置程序中对立方村(社区)提出委托代理的;

  (六)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及聘任协议终止后一年内,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该村(社区)相关利益的对立方提出委托代理的;

  (七)其他与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有关的,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的情形。

附件2

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绩效的考核评估工作,有效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主体

  由县(市、区)司法局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考评小组并实施。考核评估应充分听取村(社区)“两委”意见,同时应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参与。

二、评估对象

  签约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所指派的法律顾问。

三、评估标准和原则

  (一)评估考核内容,以村(社区)法律顾问聘任协议为依据。

  (二)以村(社区)“两委”、村(居)民的满意度作为服务质量评分参考。

  (三)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考核评估方法

  考评小组每年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设区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在各地考核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自评。在服务协议中期、服务协议期届满前,签约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就法律顾问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同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将评估结果报村(社区)所在地司法所。

  (二)村(社区)“两委”及村(居)民代表测评。村(社区)“两委”成员对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司法所、村(社区)委会进行村(居)民满意度调查测评(每个村(社区)不少于30份,其中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有一定比例),根据测评和调查情况,统计评分。

  (三)考评小组考核评估。按照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标准,采集完成的时间、事项、数据、报告等资料,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评估,通过查看工作记录、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确定工作情况实际得分,再综合满意度情况、加分情况,对照《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评分表》量化打分,得出最终考评分。

  (四)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对考评结果签字确认。

  (五)县(市、区)司法局将各地的考评结果于考评结束后15日内报送设区市司法局。

五、考核评估结果的运用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分4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评结果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费用发放及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考评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下一年度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附件3

村(社区)法律顾问聘任协议

(指导文本)

  甲方:                                  村(社区)

  乙方: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达成聘用协议。

一、服务范围和方式

  (一)服务范围

  1、为村(社区)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主要包括:

  (l)帮助村(社区)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2)为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3)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应村(社区)要求,帮助村(社区)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5)协助村(社区)处理辖区发生的群众上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上访,对上访人进行沟通;

  (6)协助村(社区)及时稳妥处理涉及村(社区)的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事件);

  (7)参与村(社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崇德尚法新型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2、为村(社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解答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帮助审查民事合同和协议,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3)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受县(市、区)及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按标准另行支付);

  (4)为刑释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3、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主要包括:

  (1)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为辖区内中小学生和企业职工开展法治讲座;

  (3)协助村(社区)制作法治宣传品,推动村(社区)法治文化建设。

  4、参与村(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主要包括:

  (1)配合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

  (2)为调解重大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3)协助村(社区)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员、网格信息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二)服务方式

  1、建立“法润民生微信群”,并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邮、微信及其他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村(社区)以及村(社区)群众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

  2、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现场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法律服务。现场服务的具体时间,应相对固定,至少提前3天予以公示。

  3、每季度至少到村(社区)举办法治讲座1次。法治讲座要有讲义,并在每季度末提交给镇(街道)司法所备案。(讲座时间不计入现场服务的8小时)

  4、开展各类法律服务,应按照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每半年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5、定期开展法律风险排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村(社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县级司法局报告。

二、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l、支持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便利;

  2、协助法律顾问熟悉本辖区情况;

  3、协助做好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信息公示;

  4、协助配合法律顾问收集群众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信息;

  5、协助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和开展法治宣传;

  6、指定固定人员负责与法律顾问沟通联络。

  (二)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指(选)派对村(社区)社情民意比较熟悉、热心公共法律服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团队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2、监督、指导法律顾问做好服务信息公示,建立微信服务群,组织开展咨询、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3、为法律顾问提供工作支持和保障;

  4、对甲方及群众所咨询或需要法律帮助的事项严格给予保密,非由法律规定或经甲方或群众同意,不得泄露。

三、聘任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指派的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本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法律顾问费用:       元/年

  (二)支付方式:双方可以自行约定。

五、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约定先提交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的,再提交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仍然无法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六、协议变更或解除

  (一)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协议,其变更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二)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法律顾问费用按乙方实际服务时间所占比例结算。

  (三)乙方指派的法律顾问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和协议义务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酌情扣减法律顾问费用。

  (四)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后,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服务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五)乙方指派法律顾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留一份,一份交    司法所备案,一份报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本协议末尽事项,双方应按照省司法厅有关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         乡镇(街道)司法所(盖章)

  见证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五(略)

来源:微信公众号|朝酒晚茶(ID:jsfzb_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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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江苏省司法厅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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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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