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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思考:警惕律师以当事人的名义做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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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经常代理普通公民一方作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有幸见识了代理行政机关出庭各种风格迥异的律师。有些律师好将自己化身为行政机关,似乎从代理那一刻起,他的一言一行就挟带着权力的余威,不在法庭上威胁几句法官或训斥一下原告,就不足以体现其强势。有些律师则曲尽事实,不管证据反映的事实如何,也不管行政机关之前向当事人出具过什么样文件,一概否认,完全不顾及行政机关本身应有的公信力和形象。这自然就引起当事人在庭后愤怒地指责政府在耍无赖,而律师则是一脸的无辜。当然政府出庭律师也有很多职业声誉良好的专业律师,这里暂且不论。

  我曾经将这一现象发表在微博上,有很多律师则认为律师这样做是完全坚守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立场,认为我指责过苛了,如果异地而处我也一样会这么做。曾经有一个行政庭,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和第三人的代理律师不断地在庭上相互提醒,庭后我的当事人对这一现象痛骂并问我政府和第三人可以这么勾结的吗?我解释道,出于共同利益他们在诉讼策略上进行统一防御并相互配合并没有不当,换了我坐在他们的席位上,我也会采取相同的策略,当事人听了我的解释有点释然,但私下我却认为律师可以采取任何诉讼策略,但绝对不应采取无视基本事实信口狡辩的方式来让原告当事人记恨于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律师完全可以用政策的权衡、立法上的考量、行政执法的惯例、法律适用的不同见解来指出原告诉讼的错误或不当的地方,行政案件通常不涉及事实争议,但为何还需要在事实部分进行曲解?因此,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借口的推托留给我无数的思考。

  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似乎怎么做都是正义的,手段不重要,重要的是结果,如果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那么律师就会在法庭上公然撒谎狡辩,律师在没有话讲的时候就会公然宣读教课书,律师当在庭审局面不利于自己的时候,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就会宣称法官支持原告的判决会导致多么严重的后果,极端情况下律师甚至会伪造证据、挑动当事人攻击法官,事后都可以正义凌然地为自己辩解,律师这么做就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换而言之,只要打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所采用的任何一种不道德手段都将是正义的,某将军之子的强奸一案各路律师就是在这种幌子下完成了种种有违律师职业伦理的手段。

  那么律师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伦理,这在中国很难回答,我们不像英国那样有着传统的司法礼仪,进入法庭前要向法官鞠躬,开口讲话前要说:尊敬的法官阁下。我们也不像他们的出庭律师一样非常在意自己的绅士风度,当然这不是纯靠律师们的自觉,因为香港法庭出庭律师的任何不当或不够专业的举动经常会遭来法官的当庭告诫,而旁听人员也非常在意律师的表现,任何因失仪而引来法官的警告都将被视为律师的专业水准不足,从而引来饭碗的不保。同样的问题若放在中国,立即就会引起死磕。死磕法官、检察官及在法庭上面不改色的公然说谎反而会被视为专业或格守了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的好律师(法官的素质和格守法律的精神不在本篇讨论范围)。

  为当事人利益而积极争取当然是律师职业的最重要伦理原则,但问题在于任何原则一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为当事人的利益而伪造证据属于妨碍司法,严重的属于犯罪,这一点大家都不会有太大的争议,那为当事人的利益而在法庭上公然无视证据而撒谎或者曲解事实误导法官而做出错误的判决,那律师的行为是否会因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而牺牲掉司法公正性或正义性的更高原则?

  中国律师正因为经常打着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旗子而忽视掉司法公正性的原则,这反而让普通公众认为律师不过是当事人扔块骨头就能咬人的狗。只要给钱,律师就能为你将黑的说成是白的,普通公众是这么认为的,我们的法官也是这么认为的。因此,律师如果不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最高原则律师没有存在的基础,但如果律师仅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最高原则而忽视司法公正性的最高原则,则律师不会赢得尊重,两者之者度的把握在中国是欠缺界定的。

  每当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名干坏事的时候,我们必须反思一下,律师的最高职业伦理真的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自己的最高原则吗?如果没有司法正义的时候,还存不存在有当事人法律上的利益需要我们维护的?

来源:梅春来律师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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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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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于从事行政诉讼、医疗诉讼以及刑事辩护。

  从业以来在行政诉讼领域内,代理当事人诉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广东省交通厅 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代理的重大群体案件包括潮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项目案、深圳吸毒人员积分入户案、重庆劳动教养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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